第四章审计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通过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提供客观、独立的意见来增加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价值。 然而,是什么阻止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串通、对一系列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 意见呢?主要的威慑因素在于对客户和确定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 的舞弊行为而使客户或者确定第三方遭受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富与执业声誉将 囚诉讼受到损害。令审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 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 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大众投资人的利益。法院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 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望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 时,法院认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列举的必要而合理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 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的认定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 本章将时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将能够: 1.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和种类: 2.了解外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客户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 3.了解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4.掌握审计职业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第一节我国经济与法律环境的变化 一、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审计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如果在履行审计职责期间未尽其专业责任,也需受到法 律的、职业组织的或其他方面的制裁。所不同的是,多数其他专业人员仅对直接关系人负责, 而审计人员不仅要对这些直接关系人负责,还需对依靠不准确的被审计信息而蒙受巨大损失 的其他非直接关系人承担责任。所以,审计人员面临的法律责任一般大于其他专业人员,由 此带来的潜在损失是在实施审计时很难预见的。 “诉讼爆炸”形成的原因 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剧增,以致造成“诉讼爆炸”的局面,其中 审计师败诉的案例越来越多,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因对自己没有把握的资产升值出具了保留意见而被法庭判向共同基金 管理公司破产托管人支付赔偿金8079万美元,创下当时美国历史上由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赔 偿金最高的审计案例。“诉讼爆炸”形成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1,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审计师职业吉任和法律声任的理解战来钺早现夸大的趋势 2.证券交易管理机构保护投资人的意识呈现逐渐增强的趋势: 3.越来越多的因素导致了审计业务和会计业务的复杂性,诸如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的 国际化发展,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等: 4.“深口袋”现象的存在导致越来越多遭受经济损失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将要求赔偿的目 标指向了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他们十分清楚地知道从财务报表编制者那里一般是很难获得任 何经济赔偿的,而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投保了高额的职业保险,因此他们为获得实际的经济 -1
- 1 - 第四章 审计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通过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提供客观、独立的意见来增加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价值。 然而,是什么阻止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串通、对一系列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 意见呢?主要的威慑因素在于对客户和确定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由于注册会计师 的舞弊行为而使客户或者确定第三方遭受损失,那么,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财富与执业声誉将 囚诉讼受到损害。令审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 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 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大众投资人的利益。法院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 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望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 时,法院认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列举的必要而合理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 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的认定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 本章将讨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将能够: 1.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和种类; 2.了解外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客户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 3.了解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4.掌握审计职业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第一节 我国经济与法律环境的变化 一、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审计人员与其他专业人员一样,如果在履行审计职责期间未尽其专业责任,也需受到法 律的、职业组织的或其他方面的制裁。所不同的是,多数其他专业人员仅对直接关系人负责, 而审计人员不仅要对这些直接关系人负责,还需对依靠不准确的被审计信息而蒙受巨大损失 的其他非直接关系人承担责任。所以,审计人员面临的法律责任一般大于其他专业人员,由 此带来的潜在损失是在实施审计时很难预见的。 二、“诉讼爆炸”形成的原因 60 年代中期以来,西方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剧增,以致造成“诉讼爆炸”的局面,其中 审计师败诉的案例越来越多,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共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因对自己没有把握的资产升值出具了保留意见而被法庭判向共同基金 管理公司破产托管人支付赔偿金 8 079 万美元,创下当时美国历史上由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赔 偿金最高的审计案例。“诉讼爆炸”形成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1.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审计师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理解越来越呈现夸大的趋势; 2.证券交易管理机构保护投资人的意识呈现逐渐增强酌趋势; 3.越来越多的因素导致了审计业务和会计业务的复杂性,诸如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的 国际化发展,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等; 4.“深口袋”现象的存在导致越来越多遭受经济损失的财务报表使用者将要求赔偿的目 标指向了会计师事务所,因为他们十分清楚地知道从财务报表编制者那里一般是很难获得任 何经济赔偿的,而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投保了高额的职业保险,因此他们为获得实际的经济
赔偿,而不论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真正责任人是谁: 5.在不少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型案例中,法庭都判审计师败诉,这助长了很多律师在 或有基础上收取律师费用而为控告审计师的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当诉讼成功时,他们可以获 得高额律师费用,而诉讼即使失败,他们也不会损失很多: 6.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不影响其社会声誉,往往愿意与控方在私下里解决问题,这反而 助长了控方将其告上法庭的决心: 7.法庭对于理解和解释具有较高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会计和审计问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我国经济与法律环境的变化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种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审计职业 界所面临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旦由于审计人员的失职为财务报表使用者 造成经济损失时,直接关系人就很可能诉诸法庭。在短短几年中发生的全国闻名的“三大案 件”无不说明了我国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巨大变化。 在原野公司案中,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查原野公司改组、上市、公布年报的过程 中不仅未对其虚假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甚至帮助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由于审计人员的失 职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遭到撤销事务所和主要责任人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等 严厉处罚:原野公司案尘埃尚未落定,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又因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而重 蹈覆辙,主要责任人第一次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成为“阶下囚”,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的薄 弱再一次暴露无遗;之后又发生了性质更严重的海南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水困际投资公司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案件,新华所竞然为中水公司的1000美元存款证明出具了1000万美 元的验资报告,致使涉及100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事务所被撤销,主要责任人也受 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无独有偶,2001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 利润,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银广夏 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由于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此,财政部对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 进行了行政处罚,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 吉人的青任。 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的日益变化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无不促使审计职业界关注法律责任 问题,并寻求必要的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逐步建立起一种以法律调节为 背景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节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用审计法》概术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 督制度。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审计监督工作正式开展。为了将宪法关 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具体化,使审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国务院先后于1985 年和198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上 .2
- 2 - 赔偿,而不论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真正责任人是谁; 5.在不少控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大型案例中,法庭都判审计师败诉,这助长了很多律师在 或有基础上收取律师费用而为控告审计师的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当诉讼成功时,他们可以获 得高额律师费用,而诉讼即使失败,他们也不会损失很多; 6.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不影响其社会声誉,往往愿意与控方在私下里解决问题,这反而 助长了控方将其告上法庭的决心; 7.法庭对于理解和解释具有较高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会计和审计问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我国经济与法律环境的变化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种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审计职业 界所面临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旦由于审计人员的失职为财务报表使用者 造成经济损失时,直接关系人就很可能诉诸法庭。在短短几年中发生的全国闻名的“三大案 件”无不说明了我国审计职业界所面临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巨大变化。 在原野公司案中,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查原野公司改组、上市、公布年报的过程 中不仅未对其虚假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甚至帮助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由于审计人员的失 职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遭到撤销事务所和主要责任人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等 严厉处罚;原野公司案尘埃尚未落定,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又因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而重 蹈覆辙,主要责任人第一次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成为“阶下囚”,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的薄 弱再一次暴露无遗;之后又发生了性质更严重的海南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水国际投资公司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案件,新华所竟然为中水公司的 1 000 美元存款证明出具了 1 000 万美 元的验资报告,致使涉及 100 亿美元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事务所被撤销,主要责任人也受 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无独有偶,2001 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 利润,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银广夏 公司出具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由于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此,财政部对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 进行了行政处罚,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 责人的责任。 我国审计职业界面临的日益变化的经济和法律环境,无不促使审计职业界关注法律责任 问题,并寻求必要的措施,以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逐步建立起一种以法律凋节为 背景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二节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概述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 督制度。1983 年 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审计监督工作正式开展。为了将宪法关 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具体化,使审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国务院先后于 1985 年和 1988 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上
述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对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宏观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了健全科学的宏观管理体制,需要强化和完善审 计监督。同时,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审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国有 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共分7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 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1条。 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审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审查通过的重要法律。它作为调整和规范审 计监督活动的基本法,集中体现和反映了社会对中国审计监督制度的根本要求。《审计法》专 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 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 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 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审计法》不仅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处罚权,加重了执法力度,而 且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 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审计法》第6条对此有 明确要求,即“宙计机关和宙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 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第49条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1997年10月21日颁布并实施的《审 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还规定:“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 者责今退赔。” 《审计法》有关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前后呼应,体现了对国家审计人员的严格 要求。《审计法》在给予审计人员一定保护的同时,又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些在国家审计人员的审计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审计立法上也是协调和合理的: 第三节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审计事业已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不可缺 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审计越发展,其法律责任问题也就越突出。在我国,判断社会审计 .3
- 3 - 述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对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宏观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了健全科学的宏观管理体制,需要强化和完善审 计监督。同时,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审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需要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国有 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994 年 8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共分 7 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 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 51 条。 二、《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审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审查通过的重要法律。它作为调整和规范审 计监督活动的基本法,集中体现和反映了社会对中国审计监督制度的根本要求。《审计法》专 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规定。《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 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 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 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审计法》不仅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处罚权,加重了执法力度,而 且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 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审计法》第 6 条对此有 明确要求,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 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 具体规定集中体现在第 49 条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1997 年 10 月 21 日颁布并实施的《审 计法实施条例》第 55 条还规定:“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 者责令退赔。” 《审计法》有关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前后呼应,体现了对国家审计人员的严格 要求。《审计法》在给予审计人员一定保护的同时,又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些在国家审计人员的审计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在审计立法上也是协调和合理的。 第三节 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审计事业已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不可缺 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审计越发展,其法律责任问题也就越突出。在我国,判断社会审计
人员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用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此外,我国民法、刑法中对公民行为准 则的普遍适用性,也是判晰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审计署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促进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审计署于1996年12月 17日制定了《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 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该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10月 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第14条规定:“注册会 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15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 务业务。”第16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 事责任。” 2.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规则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规则和违法行为。第 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①)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 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 表述的。”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 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 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 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③)明知委 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④)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也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 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22条规定: “注册 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 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 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其他财产;(②)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 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接受委托催收债 款:(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⑤)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 。4
- 4 - 人员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此外,我国民法、刑法中对公民行为准 则的普遍适用性,也是判断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审计署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促进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30 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审计署于 1996 年 12 月 17 日制定了《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 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该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并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1.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 14 条和第 15 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第 14 条规定:“注册会 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 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 15 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 务业务。”第 16 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 事责任。” 2.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规则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 20 条、第 21 条和第 22 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规则和违法行为。第 20 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3)因 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 表述的。”第 21 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 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 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 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 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也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 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 22 条规定: “注册 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 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 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其他财产;(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 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接受委托催收债 款;(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
务:(⑥)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3.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和第42条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第 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 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 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在改革中应运而生,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在 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因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有关的规范亟待加强。1998年12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法的制定,确定了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有利 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明确指出,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只 有实施信息披露,证券市场各参与者才能够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决策,从而使证 券价格反映信息的本质,因此信息披露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 然而,信息披露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披露信息的质量。披露信息的质量不仅取决于信 息采集、整理的标准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信息质量的验证。因此,独立审计就成为证券市 场上惟一从事验证工作的职业,并有责任提供信息披露的验证方法和检查程序。独立审计根 据能够反映用户要求的约束标准,独立地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监督信息提供者根据用户 标准控制会计处理过程,从而防止错误信息的莓延,以达到降低信息使用者信息风险的目的 因此,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中这一 一特殊重要的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 范,对于充分发辉独立审计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1章《法律责任》中。其中第182 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 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39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另外,第189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 5
- 5 - 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3.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 39 条和第 42 条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第 39 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 20 条、第 2l 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 20 条、第 21 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 反本法第 20 条、第 21 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 42 条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在改革中应运而生,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在 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有关的规范亟待加强。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并于 1999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证券法的制定,确定了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有利 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明确指出,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披露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只 有实施信息披露,证券市场各参与者才能够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决策,从而使证 券价格反映信息的本质,因此信息披露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的根本前提。 然而,信息披露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披露信息的质量。披露信息的质量不仅取决于信 息采集、整理的标准化,更重要的是取决于信息质量的验证。因此,独立审计就成为证券市 场上惟一从事验证工作的职业,并有责任提供信息披露的验证方法和检查程序。独立审计根 据能够反映用户要求的约束标准,独立地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并监督信息提供者根据用户 标准控制会计处理过程,从而防止错误信息的蔓延,以达到降低信息使用者信息风险的目的。 因此,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中这——特殊重要的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 范,对于充分发挥独立审计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 11 章《法律责任》中。其中第 182 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 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 39 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 39 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另外,第 189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