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判决书 (79)中刑监字第1310号 遇罗克,男,一九四二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本人成分学生,原系 北京市人民机器厂徒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东五楼十三号。1968年1月以“现行反革 命”罪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 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判以遇罗克犯反革命罪,判处死刑,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上 都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据此改判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理委员会(70)刑字第30号判决书。 ·二、宜告遇罗克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及副本,上 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判决书 (79)中刑监字第 1310 号 遇罗克,男,一九四二年生,汉族,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本人成分学生,原系 北京市人民机器厂徒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南三里屯东五楼十三号。1968 年 1 月以“现行反革 命”罪被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 • . • 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判以遇罗克犯反革命罪,判处死刑,从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上 都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据此改判如下: • 一、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理委员会(70)刑字第 30 号判决书。 • 二、宣告遇罗克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及副本,上 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