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食品安全与卫生检测
附 录 食品安全与卫生检测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文)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思考与案例分析题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文)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文) 附录3 果蔬汁生产加工的SSOP计划和卫生控制记录 思考与案例分析题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体制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 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 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 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全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体制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 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 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 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 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 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 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 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 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 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 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 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 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 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 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 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 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 材料;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 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 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 健康有害的;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 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 材料;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 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 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 健康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