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 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 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 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 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 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 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 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 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 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 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三)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 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 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 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五)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 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 毒剂以及食品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 准颁发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三)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 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 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 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五)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 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 毒剂以及食品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 准颁发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 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 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仪器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 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 食品的检验工作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 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 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仪器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 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 食品的检验工作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 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 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 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 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 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 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 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 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 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 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 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 必须有中文标识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 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 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 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 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 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 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 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 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 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 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 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 必须有中文标识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 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 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 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 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 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 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 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 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 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 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 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 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 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 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