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练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公证鉴定: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违约:违反要件:违反担保:重大违约:轻微违约: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 4、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撤销合同: 5、违约金:惩罚性:补偿性: 6、不可抗力条款: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7、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 8、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 二、判断题 1:2:3:4V:5×:6×:7×:8:9:10:11×:12:13×:14:15 三、单选题 1、D:2、A:3、D:4、C:5、D:6、A:7、B:8、A:9、B:10、C:11、B:12、B:13、B 四、名词解释(略) 五、简答题(略) 六、案例分析题 1、评析要点: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应尽快回电,催促日方尽快履约。 日本政府宜布禁止该产品出口,是属于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大,买卖双方 的合同本应无法继续履行,但由于其宜布的生效日在宜布之日(9月15日)起的15天以后, 也即10月1日,而买卖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日为9月份,卖方沿可不受此政府禁令的 约束,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故我方应拒绝日方的不合理要求,并督促日方按期交 货。 2、评析要点: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该事 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它地方收 购,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月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阿方应如期履约,如 阿方拒不履约,中商可向阿方履约。 3、评析要点: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撒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卖方存货仓库 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 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 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第八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练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公证鉴定;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违约;违反要件;违反担保;重大违约;轻微违约;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 4、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撤销合同; 5、违约金;惩罚性;补偿性; 6、不可抗力条款;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7、解除合同 延期履行合同; 8、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 二、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 三、单选题 1、D;2、A;3、D;4、C;5、D;6、A;7、B;8、A;9、B;10、C;11、B; 12、B; 13、B 四、名词解释(略) 五、简答题(略) 六、案例分析题 1、评析要点: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我方应尽快回电,催促日方尽快履约。 日本政府宣布禁止该产品出口,是属于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大,买卖双方 的合同本应无法继续履行,但由于其宣布的生效日在宣布之日(9 月 15 日)起的 15 天以后, 也即 10 月 1 日,而买卖双方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日为 9 月份,卖方沿可不受此政府禁令的 约束,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故我方应拒绝日方的不合理要求,并督促日方按期交 货。 2、评析要点: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该事 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它地方收 购,尤其是离交货尚有 4 月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阿方应如期履约,如 阿方拒不履约,中商可向阿方履约。 3、评析要点: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的主张是不对的。卖方存货仓库 距震中远而未受严重损失,交能影响对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尚不至于达到使合同完全 履行的程度,只是暂时对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故卖方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 而只能同买方协商将合同延期履行
4、评析要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 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 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 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5、评析要点:应吸取的主要教训有:(1)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 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在索赔期内提出。(2)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应合理,不能太短 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3)此类合同应明确质量保证期。(4)要加强企业 管理及企业间的协调工作,使进口的货物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检验、鉴定。 6、评析要点: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方要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他必须按情祝采 取措施保全货物,不能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如果买方不可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 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拒收货物和索赔的权利。国公司出口货物到达最终收货地Y 国后,经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但是Y和X两国商人决定对货物进行就地销毁,己经采取了 对原有所有权人里国商人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相当于接受了货物,从而无权向” 国商人索赔
4、评析要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8 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 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 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 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5、评析要点:应吸取的主要教训有:(1)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 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在索赔期内提出。(2)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应合理,不能太短, 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3)此类合同应明确质量保证期。(4)要加强企业 管理及企业间的协调工作,使进口的货物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检验、鉴定。 6、评析要点: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方要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他必须按情况采 取措施保全货物,不能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如果买方不可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 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拒收货物和索赔的权利。W 国公司出口货物到达最终收货地 Y 国后,经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但是 Y 和 X 两国商人决定对货物进行就地销毁,已经采取了 对原有所有权人 W 国商人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相当于接受了货物,从而无权向 W 国商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