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货款收付练习题答案 一、填空 1、CIF或CIP卖方利益2、承兑交单付款交单3、见索即付保函有条件的保函 4、承兑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电汇赊销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 会5、假远期信用证6、银行银行商号或个人商号、个人或银行7、易货 贸易、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贸易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8、背书:贴现9、长期分批 交易,申请人为避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I0、D/PD/AD/A11、各用信 用证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 二、判断 1、√2、√3、×4、√5、X6、√7√8、×9×10、×11、 ×12、×13、×14、√15、√16、×17、×18、×19、×20、√ 三、选择 1、B2、A3、B4、A5、C6、B7、B8、C9、A10、A11、B 12、A13、B14、C15、C 五、案例分析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 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 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2、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 ①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 虑欠周。 ②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③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④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 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 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 提。⑤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3、(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
第七章 国际货款收付练习题答案 一、填空 1、CIF或CIP 卖方利益 2、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 3、见索即付保函 有条件的保函 4、 承兑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电汇 赊销 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 会 5、假远期信用证 6、银行 银行 商号或个人 商号、个人或银行 7、易货 贸易、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贸易 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 8、背书;贴现 9、长期分批 交易,申请人为避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 10、D/P D/A D/A 11、备用信 用证 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 二、判断 1、√ 2、√ 3、 ╳ 4、√ 5、╳ 6、√ 7、√ 8、╳ 9、╳ 10、╳ 11、 ╳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三、选择 1、B 2、A 3、B 4、A 5、C 6、B 7、B 8、C 9、A 10、A 11、B 12、A 13、B 14、C 15、C 五、案例分析 L、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 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 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2、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 ①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 虑欠周。 ②装运期为 l0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9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③10 月 5 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④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 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 23 天才送达,显然违反 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 提。⑤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3、(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
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 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 拒付是有道理的。 (②)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 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4、()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 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 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 的。 (②)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 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5、(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本案是以不可撒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 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贵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 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 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②)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贵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6、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因为,根据《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撒销”或“可撒销”字样的,应 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 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7、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 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 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 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 银行,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 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8、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因为,在D/P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
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 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 拒付是有道理的。 (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 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4、(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 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 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 的。 (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 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5、(1)保兑行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本案是以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方式结汇的一宗业务。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银行与开证银 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付款依据是只要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 条款规定的合格单据,保兑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而不是在开证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才 付款,因此,只要我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兑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2)在此情况下,我方应责成保兑行履行付款义务,以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6、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 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 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7、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 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 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 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 银行,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 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8、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因为,在 D/P60 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
行在付款期限来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 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 9、(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撒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 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 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2②)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 严重不符的问题 10、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UCP500》第48条b款的规定: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 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的不可撒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 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各出50%,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 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行在付款期限来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 T/R)的情况下,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 此行为的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 9、(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 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 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2)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 严重不符的问题。 10、A、B 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根据《UCP500》第 48 条 b 款的规定: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 方可转让。本案中,B 公司收到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 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各出 50%,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 证的规定,即以 B 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