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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陈至立谈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七大进步 、创建21世纪终身教育体系的战略构想 四、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未来趋势 五、发展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六、创新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七、一年144万学生热考汉语“托福” ●八、北京确定职教七大目标 ●九、五大新兴职业今年统一培训 ●十、北京今年急需23个专业应届毕业生 ●十一、美国联邦教育部颁布未来5年战略计划
教育资讯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二、陈至立谈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七大进步 三、创建21世纪终身教育体系的战略构想 四、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与未来趋势 五、发展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六、创新教育应遵循的原则 七、一年14.4万学生热考汉语“托福” 八、北京确定职教七大目标 九、五大新兴职业今年统一培训 十、北京今年急需23个专业应届毕业生 十一、美国联邦教育部颁布未来5年战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 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有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 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 髙等教育柷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柷构合作办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 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 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 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 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 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 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 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 教育的机构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 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 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 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 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 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 工作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 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