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芦 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 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 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 一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 资格。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 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 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 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 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 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 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 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 请正式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 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 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 请正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