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你贸易实务教案 2004年4月修订 教学目的 通过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让学生掌握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各项 条款中的写作技巧;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 握进出口业务流程。能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业务流程模拟工作和填单制 单工作,以便为学生在顶岗实习和未来从事的工作岗位中打下坚实基 础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2004 年 4 月修订 教学目的: 通过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让学生掌握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各项 条款中的写作技巧;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 握进出口业务流程。能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业务流程模拟工作和填单制 单工作,以便为学生在顶岗实习和未来从事的工作岗位中打下坚实基 础
教学重点: 主要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 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 履行进出口合同。 教学难点: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掌握进出口业务 流程,履行进出口合同。 教学方法: 精讲、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及讨论式教学综合应用。但主要以案 例教学和模拟教学为主 教学课时按排: 章节各章节名称与内容 学时/教学 方法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10精讲、 案例 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4|精讲、 案例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4精讲 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4精讲、讨 论、案例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 3精讲、讨
教学重点: 主要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 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 履行进出口合同。 教学难点: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掌握进出口业务 流程,履行进出口合同。 教学方法: 精讲、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及讨论式教学综合应用。但主要以案 例教学和模拟教学为主。 教 学 课 时 按 排: 章 节 各章节名称与内容 学时 教学 方法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10 精讲、 案例 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4 精讲、 案例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4 精讲、 案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4 精讲、讨 论、案例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3 精讲、讨
论、案例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支付 6精讲 案例 第七章进出口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4精讲、讨 抗力条款 仑、案例 第八章「国际贸易谈判概述 2精讲、案 例 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4精讲、讨 论、案例 第十章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4精讲、讨 论、案例 第十一章「违约及其补救方法 4精讲 案例 第十二章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模拟 23模拟教 合计注:本课程主要采用多媒体教学教学手段72 教学内容: 第一章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 了解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掌握国际贸易术语 2000通则方面的最新变动情况;掌握三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 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2000通则与1990年通则比较的具体变化;FOB、CFR、CIF三种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相关问题 教学方法:精讲与案例教学法、比较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论、案例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6 精讲、 案例 第七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 抗力条款 4 精讲、讨 论、案例 第八章 国际贸易谈判概述 2 精讲、案 例 第九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4 精讲、讨 论、案例 第十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4 精讲、讨 论、案例 第十一章 违约及其补救方法 4 精讲 案例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模拟 23 模拟教 学法 合 计 注:本课程主要采用多媒体教学教学手段 72 教学内容: 第一章 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 了解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掌握国际贸易术语 2000 通则方面的最新变动情况;掌握三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 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2000 通则与 1990 年通则比较的具体变化;FOB、CFR、CIF 三种 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相关问题。 教学方法:精讲与案例教学法、比较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 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 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作用:贸易术语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简化交易手续、 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有着重要的作用,着重解决以下五个 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 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如果双 方约定,在出口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 货物备妥,买方则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最终目 的地,并承担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样条件成交,货价 自然很低。反过来,如果采取在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 成交,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之前的一切风 险。并且要负责办理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 的手续,提交规定的单据。同时还要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货价自然 也要高得多。可见,贸易术语首先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也关 系到双方风险、责任、义务划分,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 术语的原因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可见,运用好贸易术语,可简化双方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 明确双方风险、责任、义务、费用划分及交易价格构成等问题。 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性质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 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 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
1、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 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 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作用:贸易术语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简化交易手续、 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有着重要的作用,着重解决以下五个 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可见,运用好贸易术语,可简化双方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 明确双方风险、责任、义务、费用划分及交易价格构成等问题。 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性质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 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 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 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如果双 方约定,在出口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 货物备妥,买方则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最终目 的地,并承担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样条件成交,货价 自然很低。反过来,如果采取在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 成交,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之前的一切风 险。并且要负责办理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 的手续,提交规定的单据。同时还要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货价自然 也要高得多。可见,贸易术语首先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也关 系到双方风险、责任、义务划分,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 术语的原因
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 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性质: 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 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 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 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 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 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 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 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 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 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 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沿用 至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 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 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 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1) 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2)FAS( 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3)C&F(Cost&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4)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 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 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 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 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 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 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 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三、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 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CIF 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 1928 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 CIF 买卖合同的统一规 则,称之为《1928 年华沙规则》共包括 22 条。 在 1930 年的纽约会议、1931 年的巴黎会议和 1932 年的牛津会议上, 将此规则修订为 21 条,并更名为《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 至今。 (二)、《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 9 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 1919 年在纽约制定, 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 1941 年在美国第 27 届 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 年美国对外 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2)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3)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4)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