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书证材料,及本案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999 年12月仍沿用了《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的15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规定,而没有使用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侵犯了他的申请复议 的权利,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 (二)被告诉称 本案的违法事实即吴某之妻为无健康证违法食 品从业人员,有现场照片为证,证据确凿;本案中 吴某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违法情节严重,所以监督员 第七章 案例1 一、案情概况
的书证材料,及本案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1999 年12月仍沿用了《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的15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规定,而没有使用1999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侵犯了他的申请复议 的权利,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 (二)被告诉称 本案的违法事实即吴某之妻为无健康证违法食 品从业人员,有现场照片为证,证据确凿;本案中 吴某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和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违法情节严重,所以监督员 第七章 案例1 一、案情概况
合议后依法作出上述处罚意见;虽然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的期限有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的 申请复议的权利,但鉴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被 南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利已得到 维护。 (三)行政判决意见 南通市卫生局于2000年3月3日作出予以维持 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终结。 第七章 案例1 一、案情概况
合议后依法作出上述处罚意见;虽然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的期限有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请人的 申请复议的权利,但鉴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被 南通市卫生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权利已得到 维护。 (三)行政判决意见 南通市卫生局于2000年3月3日作出予以维持 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向人 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终结。 第七章 案例1 一、案情概况
案例1 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案例分析 二、专家分析 第七章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 本案的违法事实是吴某之妻是否是食品从业人员。 在本案的证据收集方面,已有证明吴某之妻正在进行经营 的照片2张和因吴某拒绝签字,而由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签 名并注明情况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1张,依据卫生部《卫 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对吴某的行政处 罚决定证据是充分的。 但吴某在复议申请和起诉状中提出了有市场管理人 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出具的吴某之妻不是食品从业人员的 书证材料,使本案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出现歧义。我们依 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掌握的证 据照片进行分析,照片上显示吴某之妻身穿市场统一制作
案例1 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案例分析 二、专家分析 第七章 典型食品安全卫生案例分析 (一)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 本案的违法事实是吴某之妻是否是食品从业人员。 在本案的证据收集方面,已有证明吴某之妻正在进行经营 的照片2张和因吴某拒绝签字,而由2名食品卫生监督员签 名并注明情况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1张,依据卫生部《卫 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对吴某的行政处 罚决定证据是充分的。 但吴某在复议申请和起诉状中提出了有市场管理人 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出具的吴某之妻不是食品从业人员的 书证材料,使本案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出现歧义。我们依 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掌握的证 据照片进行分析,照片上显示吴某之妻身穿市场统一制作
的工作围裙,正在进行刮猪毛的操作,故进一步认定 吴某之妻属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并得到南通市卫生局的认可。据此,认定本案违法 事实的证据中,照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记录的违法行为, 吴某拒绝签字,只有2名卫生监督员的签字,依据卫 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 名的,应当由2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 情况”。因此该监督笔录可作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的存在。若在现场能请有关证人或市场管理人员在 监督笔录上签字证明,这一书面证据就能更全面地 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 适用法律和量罚应确切 在本案中,通州市卫生局认定的违法条款为 第七章 案例1 二、专家分析
的工作围裙,正在进行刮猪毛的操作,故进一步认定 吴某之妻属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并得到南通市卫生局的认可。据此,认定本案违法 事实的证据中,照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记录的违法行为, 吴某拒绝签字,只有2名卫生监督员的签字,依据卫 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 名的,应当由2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 情况”。因此该监督笔录可作为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的存在。若在现场能请有关证人或市场管理人员在 监督笔录上签字证明,这一书面证据就能更全面地 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 适用法律和量罚应确切 在本案中,通州市卫生局认定的违法条款为 第七章 案例1 二、专家分析
第七章 案例1 二、专家分析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 依据为《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此可 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两款,第 一款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 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许工作,而本案笼统地引用 了第二十六条,未根据案中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条款进 行分析和引用,也属于适用法律不确切。 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使用方面,《食品卫生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 不是必须实施的处罚。本案中1名食品从业人员无 健康证而予以2000元的罚款,似乎有显失公正之嫌。 但根据案情简介,本案中吴某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和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第七章 案例1 二、专家分析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 依据为《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此可 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两款,第 一款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或 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许工作,而本案笼统地引用 了第二十六条,未根据案中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条款进 行分析和引用,也属于适用法律不确切。 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使用方面,《食品卫生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 不是必须实施的处罚。本案中1名食品从业人员无 健康证而予以2000元的罚款,似乎有显失公正之嫌。 但根据案情简介,本案中吴某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和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