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经典案例选编 1.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一内水的法律地位、公法学家学说的意义 案情: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当年4月,当李斯福乘坐军舰 “羚羊号”抵达中因天津大沽口海域时,与三艘丹麦商船相遇。由于当时普鲁士 正在欧洲同丹麦进行战争,于是普鲁士军舰拿捕了这三艘丹麦船。清朝政府根据 惠顿《万国公法》第二卷第四章第六节提到的规则,即:“各国所管海面,及澳 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 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向普鲁士提出抗议, 认为其军舰在中国海域拿捕丹麦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因为渤海湾是中国的 “闭海”。经过与普鲁士公使的严正交涉,清政府最终迫使普鲁士释放了两艘丹 麦商船,并对第三艘折款抵偿。 评析: 海洋曾被认为是和空气一样的“共有物”。随着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一 些国家开始对其控制下的海域声称享有主权。这种立场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对海洋 的权力及于其实力所到达之处,在理论上的突出表现是英国法学家塞尔顿的《锁 海论》。“实力说”尤其以宾刻殊克的“大炮射程说”最具影响力。所以到19 世纪,3海里领海(约10华里)成为各国广泛采用的惯例。清政府正是根据上 述规则,主张渤海湾是中国的“闭海”,抗议丹麦在其享有排它性主权的海域内 实施非法的逮捕行为。 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是有意义的。第一,它使清政府认识到了国际法的有 用之处,开始对国际法予以重视,从而促进了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第二,它表 明了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在国际法渊源上的作用。在国际法发展的初期,这种学 说往往成为各国政府援引以证明或否定权利主张的依据。在现代国际法上,它们 仍然对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具有某种证据价值。第三,它构成渤海湾是中国的历史 性海湾的一个最明显例证。不仅如此,渤海湾还位于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因此 渤海湾在历史上和法律上都是我国的内水。 问题: (1)清朝政府抗议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2、霍茹夫工厂案一一般法律原则、国家继承、国家责任 案情:
国际法经典案例选编 1.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内水的法律地位、公法学家学说的意义 案情: 1864 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当年 4 月,当李斯福乘坐军舰 “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时,与三艘丹麦商船相遇。由于当时普鲁士 正在欧洲同丹麦进行战争,于是普鲁士军舰拿捕了这三艘丹麦船。清朝政府根据 惠顿《万国公法》第二卷第四章第六节提到的规则,即:“各国所管海面,及澳 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 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向普鲁士提出抗议, 认为其军舰在中国海域拿捕丹麦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因为渤海湾是中国的 “闭海”。经过与普鲁士公使的严正交涉,清政府最终迫使普鲁士释放了两艘丹 麦商船,并对第三艘折款抵偿。 评析: 海洋曾被认为是和空气一样的“共有物”。随着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一 些国家开始对其控制下的海域声称享有主权。这种立场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对海洋 的权力及于其实力所到达之处,在理论上的突出表现是英国法学家塞尔顿的《锁 海论》。“实力说”尤其以宾刻殊克的“大炮射程说”最具影响力。所以到 19 世纪,3 海里领海(约 10 华里)成为各国广泛采用的惯例。清政府正是根据上 述规则,主张渤海湾是中国的“闭海”,抗议丹麦在其享有排它性主权的海域内 实施非法的逮捕行为。 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是有意义的。第一,它使清政府认识到了国际法的有 用之处,开始对国际法予以重视,从而促进了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第二,它表 明了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在国际法渊源上的作用。在国际法发展的初期,这种学 说往往成为各国政府援引以证明或否定权利主张的依据。在现代国际法上,它们 仍然对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具有某种证据价值。第三,它构成渤海湾是中国的历史 性海湾的一个最明显例证。不仅如此,渤海湾还位于我国领海基线以内。因此, 渤海湾在历史上和法律上都是我国的内水。 问题: (1)清朝政府抗议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2、霍茹夫工厂案——一般法律原则、国家继承、国家责任 案情: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上西里西亚的一部分(包括霍茹夫)被划归波兰。 1920年,波兰颁布《清算法》,宣布所划入领土上的一切德国财产属波兰所有, 并规定1918年11月11日之后的一切财产转移均属无效。根据该法律,波兰没 收了最初由德国建立、后又于1919年12月24日转让给“上西里西亚氮肥股份 公司”的霍茹夫硝酸厂。1922年,两国签订《上西里西亚专约》,设立混合仲裁 委员会解决有关德国财产的转移问题。1925年,德国依据《专约》第23条将争 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 双方主张及理由 德国指控波兰违反《专约》,请求法院判定波兰的没收行为违反该条约,并 承担对其违反行为的赔偿责任。波兰则提出反对主张,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 权。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常设法院肯定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后判决,在霍茹夫地区被划归波兰之 前,德国一直保持着处置该地财产的权利,因而它把霍茹夫工厂转让给上西里西 亚氮肥股份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条约,1919年的转让是有效的。既然该工厂已 经转让给了私人公司,它就不再属于德国的国家财产。按照当时的德国民法,该 转让完全合法。本法院已判定霍茹夫工厂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所以它不受波 兰法院关于所有权从未转移的声明的约束。波兰的《清算法》与《专约》有抵触 它没收了本不应该没收的私人财产,构成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波兰的没收 行为违反了《专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必须尽可能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 切后果,重建如果违反行为不发生就完全可能存在的形势。在物质上的恢复原状 不可能时,则应支付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款额。 评析: 在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国引起国家财产的继承时,被继承国国家财 产的转属问题应依照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除另有协议或裁决外, 国家继承日期即为国家财产转属日期。本案中的工厂在其所在领土被割让给波兰 之前己通过合法转让成了私人财产,不再是德国的国家财产。国际常设法院因此 以“定案”的一般法律原则拒绝了波兰法院的声明。在双方协议仲裁解决财产转 属问题的情况下,波兰没收该工厂构成违反条约的行为,因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院确认,违反承诺引起以适当方式赔偿的义务,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恢复 原状是首要的赔偿方式。 问题 (1)什么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德国转让霍茹夫工厂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上西里西亚的一部分(包括霍茹夫)被划归波兰。 1920 年,波兰颁布《清算法》,宣布所划入领土上的一切德国财产属波兰所有, 并规定 1918 年 11 月 11 日之后的一切财产转移均属无效。根据该法律,波兰没 收了最初由德国建立、后又于 1919 年 12 月 24 日转让给“上西里西亚氮肥股份 公司”的霍茹夫硝酸厂。1922 年,两国签订《上西里西亚专约》,设立混合仲裁 委员会解决有关德国财产的转移问题。1925 年,德国依据《专约》第 23 条将争 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 双方主张及理由 德国指控波兰违反《专约》,请求法院判定波兰的没收行为违反该条约,并 承担对其违反行为的赔偿责任。波兰则提出反对主张,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 权。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常设法院肯定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后判决,在霍茹夫地区被划归波兰之 前,德国一直保持着处置该地财产的权利,因而它把霍茹夫工厂转让给上西里西 亚氮肥股份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条约,1919 年的转让是有效的。既然该工厂已 经转让给了私人公司,它就不再属于德国的国家财产。按照当时的德国民法,该 转让完全合法。本法院已判定霍茹夫工厂的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所以它不受波 兰法院关于所有权从未转移的声明的约束。波兰的《清算法》与《专约》有抵触, 它没收了本不应该没收的私人财产,构成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因此波兰的没收 行为违反了《专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必须尽可能消除非法行为造成的一 切后果,重建如果违反行为不发生就完全可能存在的形势。在物质上的恢复原状 不可能时,则应支付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款额。 评析: 在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国引起国家财产的继承时,被继承国国家财 产的转属问题应依照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除另有协议或裁决外, 国家继承日期即为国家财产转属日期。本案中的工厂在其所在领土被割让给波兰 之前已通过合法转让成了私人财产,不再是德国的国家财产。国际常设法院因此 以“定案”的一般法律原则拒绝了波兰法院的声明。在双方协议仲裁解决财产转 属问题的情况下,波兰没收该工厂构成违反条约的行为,因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院确认,违反承诺引起以适当方式赔偿的义务,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恢复 原状是首要的赔偿方式。 问题 (1)什么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德国转让霍茹夫工厂的行为是否有效?
(3)波兰没收霍茹夫工厂有无国际法依据?是否应承担责任? 3、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的赔偿案一联合国的国际人格 案情: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瑞典籍调解员贝纳多特 和法国籍观察员塞洛在耶路撒冷以色列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于防 范、事后行动迟缓而致使罪犯逃脱。联合国拟根据国际法向其求偿,但其有无求 偿能力是个先决问题。为此,联合国大会于该年12月3日作出决议,请求国际 法院就以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一,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 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以便联合国和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 第二,如果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的求偿与受害者本国的求偿 应如何协调? 咨询意见及理由 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作出了咨询意见。 法院认为,提起国际求偿的能力指的是为了设立、提出和解决求偿而能够求 助于国际法所承认的习惯方法,在这些习惯方法中,有提出抗议、要求调查、谈 判以及请求交付国际法院或仲裁庭等的能力。联合国是否有此种能力,则要看联 合国宪章是否赋予它此种地位,也就是说,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 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在其性质或其权利范围上无须相同,它们的性 质取决于社会的需要。纵观国际法的历史,法律主体的发展一直受国际生活需要 的影响。国家集体行动的不断增加己导致了非国家的某些实体在国际领域活动的 例子,这种发展在1945年6月组建联合国时达到了高潮。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它 的宗旨和原则,然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国际人格的属性就是不可或缺的。 宪章并不满足于使联合国成为一个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它还给该中心配备 有各种机构,并赋予其特殊任务。宪章规定了成员国在对联合国关系中的地位 要求它们对联合国的行动尽量予以协助: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议:授予大会向 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赋予联合国以法律能力及在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 免:规定联合国可以与成员国缔结条约。实践,特别是该组织作为缔约一方的实 践己确认联合国具备此种特性,即在某些方面处于与其成员分离的状态,并有责 任提请其成员国履行某些义务。此外,联合国是一个政治实体,肩负着性质重要 范围广泛的政治任务,其中包括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促 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它在处
(3)波兰没收霍茹夫工厂有无国际法依据?是否应承担责任? 3、为联合国服务而受伤害的赔偿案——联合国的国际人格 案情: 1948 年 9 月 17 日,联合国派往中东调停阿以冲突的瑞典籍调解员贝纳多特 和法国籍观察员塞洛在耶路撒冷以色列控制区遭暗杀,以色列警方事先疏于防 范、事后行动迟缓而致使罪犯逃脱。联合国拟根据国际法向其求偿,但其有无求 偿能力是个先决问题。为此,联合国大会于该年 12 月 3 日作出决议,请求国际 法院就以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第一,联合国的代表在执行职务受到伤害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联 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求偿, 以便联合国和被害人就其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 第二,如果对上面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联合国的求偿与受害者本国的求偿 应如何协调? 咨询意见及理由 1949 年 4 月 11 日,国际法院作出了咨询意见。 法院认为,提起国际求偿的能力指的是为了设立、提出和解决求偿而能够求 助于国际法所承认的习惯方法,在这些习惯方法中,有提出抗议、要求调查、谈 判以及请求交付国际法院或仲裁庭等的能力。联合国是否有此种能力,则要看联 合国宪章是否赋予它此种地位,也就是说,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 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在其性质或其权利范围上无须相同,它们的性 质取决于社会的需要。纵观国际法的历史,法律主体的发展一直受国际生活需要 的影响。国家集体行动的不断增加已导致了非国家的某些实体在国际领域活动的 例子,这种发展在 1945 年 6 月组建联合国时达到了高潮。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它 的宗旨和原则,然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国际人格的属性就是不可或缺的。 宪章并不满足于使联合国成为一个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它还给该中心配备 有各种机构,并赋予其特殊任务。宪章规定了成员国在对联合国关系中的地位, 要求它们对联合国的行动尽量予以协助;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议;授予大会向 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赋予联合国以法律能力及在成员国领土内享有特权与豁 免;规定联合国可以与成员国缔结条约。实践,特别是该组织作为缔约一方的实 践已确认联合国具备此种特性,即在某些方面处于与其成员分离的状态,并有责 任提请其成员国履行某些义务。此外,联合国是一个政治实体,肩负着性质重要、 范围广泛的政治任务,其中包括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促 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它在处
理成员国的问题时使用的是政治手段。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在缔 约国和联合国之间创设了权利义务关系,很难想像,如果不是在国际领域以及在 拥有国际人格的当事双方之间,此种公约如何得以执行。 在本法院看来,联合国应该行使和享有、并在实际上已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 权利,只有在其具有很大程度的国际人格和能够在国际领域活动的基础之上,才 能得到解释。如果其缺乏国际人格,就不能实现其创建者的意图。必须明白,其 成员国通过托付其一定的职能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己赋予其以有效履行其职 能的能力。 因此,本法院得出如下结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但这并不等于说它 是一个国家,或它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和义务与国家相同,更不等于说它是一个 “超国家”。这只意味着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并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以及 它有能力提起国际求偿以维护其权利。 对于前述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由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传统规则并没有 对此作出否定的回答。因为,首先,该规则只适用于国家,而此案是个新情况, 求偿是由联合国提出的:其次,即使在国家间的关系中,该规则亦有例外,例如 有些国家为不具有其国籍的人提出外交求偿:再次,该规则有两个依据:一是被告 在对待原告国国民方面违反了对原告的义务:二是只有国际义务所指向的一方有 权对这种不法行为提出求偿。联合国在为其代表所受的损害提出求偿时,正是援 引了被告对该组织的义务这一理由。 法院接着指出,一般来说,外交保护权必须由国籍国行使,联合国宪章亦未 明确规定它可以为其代表遭受的损害提出求偿。但是,按照因际法,联合国应该 具有这种权利。联合国代表执行其职能就暗含着联合国有权对其代表提供有限的 保护,这是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必不可少的。因为宪章要求联合国的工作人员应脱 离其本国而从国际角度进行活动。法院强调,为履行其宗旨和职能,联合国有必 要授予其代表以重要使命,前往世界动乱地区,并为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联 合国必须提供充分保护。联合国职能的特点与其代表使命的性质证明,宪章中暗 含着联合国有对其代表行使职能性保护的能力。 对于前述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不存在任何优先的国际法规则,但有关各方 可依善意或常理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与受害者本国之间可能发出冲突,这可以 通过签订一般性公约或特别协定加以解决。 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后,联合国大会根据这个意见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 骤实现联合国的损害赔偿请求。秘书长据此要求以色列道歉:速捕人犯治罪:向 联合国赔偿54628美元。1950年6月,以色列政府表示接受上述要求。 评析:
理成员国的问题时使用的是政治手段。1946 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在缔 约国和联合国之间创设了权利义务关系,很难想像,如果不是在国际领域以及在 拥有国际人格的当事双方之间,此种公约如何得以执行。 在本法院看来,联合国应该行使和享有、并在实际上已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 权利,只有在其具有很大程度的国际人格和能够在国际领域活动的基础之上,才 能得到解释。如果其缺乏国际人格,就不能实现其创建者的意图。必须明白,其 成员国通过托付其一定的职能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已赋予其以有效履行其职 能的能力。 因此,本法院得出如下结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但这并不等于说它 是一个国家,或它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和义务与国家相同,更不等于说它是一个 “超国家”。这只意味着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并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以及 它有能力提起国际求偿以维护其权利。 对于前述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由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的传统规则并没有 对此作出否定的回答。因为,首先,该规则只适用于国家,而此案是个新情况, 求偿是由联合国提出的;其次,即使在国家间的关系中,该规则亦有例外,例如 有些国家为不具有其国籍的人提出外交求偿;再次,该规则有两个依据:一是被告 在对待原告国国民方面违反了对原告的义务;二是只有国际义务所指向的一方有 权对这种不法行为提出求偿。联合国在为其代表所受的损害提出求偿时,正是援 引了被告对该组织的义务这一理由。 法院接着指出,一般来说,外交保护权必须由国籍国行使,联合国宪章亦未 明确规定它可以为其代表遭受的损害提出求偿。但是,按照国际法,联合国应该 具有这种权利。联合国代表执行其职能就暗含着联合国有权对其代表提供有限的 保护,这是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必不可少的。因为宪章要求联合国的工作人员应脱 离其本国而从国际角度进行活动。法院强调,为履行其宗旨和职能,联合国有必 要授予其代表以重要使命,前往世界动乱地区,并为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联 合国必须提供充分保护。联合国职能的特点与其代表使命的性质证明,宪章中暗 含着联合国有对其代表行使职能性保护的能力。 对于前述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不存在任何优先的国际法规则,但有关各方 可依善意或常理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与受害者本国之间可能发出冲突,这可以 通过签订一般性公约或特别协定加以解决。 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后,联合国大会根据这个意见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 骤实现联合国的损害赔偿请求。秘书长据此要求以色列道歉;逮捕人犯治罪;向 联合国赔偿 54628 美元。1950 年 6 月,以色列政府表示接受上述要求。 评析:
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因家才是因际法的主体。这种理论为19世纪下半叶 以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尤其是自20世纪40年代联合国组织成立以后,政府间 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国 际组织以国际法律人格乃是国际社会客观需要的结果。因为其一,国际组织的发 展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国际关系,即国际组织与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它 们独立于国家与国家的活动之外:其二,国际组织事实上已经具有了各种国际法 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己为一些国际条约(包括其组织章程)所确认或规 定。鉴于这些原因,国际法院在本案的咨询意见中明确肯定联合国组织是国际法 的主体。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正如法院所说,联合国的国际人格 是其宪章及其宗旨与职能所决定的。这表明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具有创设的性 质,因为它们的组织章程不外乎是一种国家间的多边条约,所反映的是国家意志 其国际人格也是这种意志的产物。而且,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亦不等于 说它们是一个国家或具有国家所有的权利与义务,更不等于说它们是一种超国家 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永远都不可能拥有国家主权之类的权利, 相反,它们还要尊重这些权利。所以,国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问题 (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表现在哪些方面? (2)国际组织为何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3、“加罗林号”案—一习惯法上的自卫权 案情 183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 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座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 拿大当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国斯洛塞港,捕获 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 中,有两名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美国政府得知此事后抗议英国侵犯了其 主权,而英国则辩称这是自卫所必需的。后来,英国政府就侵犯美国领土最高权 一事表示歉意,美国亦未进一步要求赔偿。 1841年,英国公民麦克劳德进入美国,在纽约被美国警察逮捕,理由是他 曾在拿捕“加罗林号”时杀死一名美因公民。 处理及其依据 英国驻美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他认为,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麦克劳德仅 是加拿大政府出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一名英国武装部队人员,英国已就其自
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种理论为 19 世纪下半叶 以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尤其是自 20 世纪 40 年代联合国组织成立以后,政府间 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国 际组织以国际法律人格乃是国际社会客观需要的结果。因为其一,国际组织的发 展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国际关系,即国际组织与国家、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它 们独立于国家与国家的活动之外;其二,国际组织事实上已经具有了各种国际法 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已为一些国际条约(包括其组织章程)所确认或规 定。鉴于这些原因,国际法院在本案的咨询意见中明确肯定联合国组织是国际法 的主体。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正如法院所说,联合国的国际人格 是其宪章及其宗旨与职能所决定的。这表明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具有创设的性 质,因为它们的组织章程不外乎是一种国家间的多边条约,所反映的是国家意志, 其国际人格也是这种意志的产物。而且,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亦不等于 说它们是一个国家或具有国家所有的权利与义务,更不等于说它们是一种超国家 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永远都不可能拥有国家主权之类的权利, 相反,它们还要尊重这些权利。所以,国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问题 (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表现在哪些方面? (2)国际组织为何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3、“加罗林号”案——习惯法上的自卫权 案情 1837 年,英国殖民地加拿大发生叛乱,几百个叛乱分子占据了位于加拿大 境内尼加拉河中的海军岛,并雇佣美国籍船舶“加罗林号”运输武器到该岛。加 拿大当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遣一支英国军队渡河进入美国斯洛塞港,捕获 了“加罗林号”,夺去船上的武器,并将该船烧毁。在逮捕“加罗林号”的过程 中,有两名美国人死亡,还有几人受伤。美国政府得知此事后抗议英国侵犯了其 主权,而英国则辩称这是自卫所必需的。后来,英国政府就侵犯美国领土最高权 一事表示歉意,美国亦未进一步要求赔偿。 1841 年,英国公民麦克劳德进入美国,在纽约被美国警察逮捕,理由是他 曾在拿捕“加罗林号”时杀死一名美国公民。 处理及其依据 英国驻美大使要求释放麦克劳德。他认为,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麦克劳德仅 是加拿大政府出于自卫而派入美国领土的一名英国武装部队人员,英国已就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