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 论 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 )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共同创立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国际性 ,国际条约(对缔约方有约束力) 主要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习惯(普遍约束力) 物质因素:实践重复性 一致性 国际法的渊源 心理因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 -补充渊源(在没有条约、习惯时适用) 司法判例 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 现代国际法渊源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组织决议和决定) 政府间国际组织 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对现有国际法的编纂 含义 逐渐发展 ,全面法典化(困难) 方式 分类法典化(实践可行) 国际法的编纂 非官方编纂/学者个人 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 分类 编纂主体 外交会议(维也纳会议、海牙和平会议) 国际联盟(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 官方编纂 联合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 其他政府间组织 国家一基本主体 享受国际法权利 政府间国际组织 重要主体 国际法主体 国际关系参加者」 承担国际法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过渡性主体 个人 主体资格有争议
书 第一章 导 论 !"#$% " # $ 主 要 渊 源 " # $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 !国际性"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共同创立的#反映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国际法的渊源 !"#$年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条约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 % &&&& 编 纂 ’ &&&& 演 变 国际习惯 &普遍约束力’ 物质因素(实践 重复性 !一致性 ( ) *心理因素 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 补充渊源 &在没有条约)习惯时适用’ 司法判例 ( ) *权威最高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决议和决定 现代国际法渊源 政府间国际组织 ( ) * ( ) * 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国际法的编纂 含义 对现有国际法的编纂 !逐渐发展 分类 方式 全面法典化 &困难’ !分类法典化 &实践可行’ 编纂主体 非官方编纂 学者个人 !学术团体 &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 官方编纂 外交会议 &维也纳会议)海牙和平会议’ 国际联盟 &!"%&年国际法编纂会议’ (联合国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等’ ) * ( ) * ( ) * ( ) * 其他政府间组织 国际法主体 享受国际法权利 !承担国际法义务"国际关系参加者 国家 基本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 重要主体 (争取独立的民族 过渡性主体 ) * ( ) * 个人 主体资格有争议
,国内法优先说一→否定国际法效力 一元论 国际法优先说一→否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 二元论 合理性: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缺陷:忽视并否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在联系 主体 理论 调整对象 区别法律渊源 效力依据 联系论 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 紧密联系 联系)互相渗透多样性和发展不平衡 互相补充 内法的关 国际法规则:包含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对国 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 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并入(美围) 国内法规定 转化(英因) 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违反条约义务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情况复杂,一般不作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国际习惯)优先适用国际法 国内法规定 优先适用国内法 优先适用因际条约 国际条约 后法优于前法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的 关 系 理论 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否定国际法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否定国内法的国家主权 二元论 合理性"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缺陷"忽视并否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在联系 联系论 区别 主体 调整对象 法律渊源 效力依据 ( ) *实施方式 联系 紧密联系 互相渗透 ( ) * # 互相补充$ ( ) * ( ) * 多样性和发展不平衡 实 践 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规则"包含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公认国际法原则#规则对国 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拘束力 国内法规定"$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 ) * %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 国内法规定 并入 &美国’ !转化 &英国 ( ) * ’ 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 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违反条约义务将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国内法规定 国际习惯 情况复杂(一般不作规定 优先适用国际法 ( ) *优先适用国内法 国际条约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 ( ) * ( ) * ( ) * ( ) * ( ) * 后法优于前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社会公认 且有普遍章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 ,最高的法律地位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对其他原则有制约作用 确立其他原则的法律基础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A与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示旨和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致 互不侵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 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 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最高的法律地位 对其他原则有制约作用 ( ) *确立其他原则的法律基础 ( ) *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 % & & & & & & 联合国宪章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 )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 & & & & & & & & & & 与 宪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一 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 ) *和平共处 ’ &&&& ( )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居民 领土(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构成要素) 政府(中央政府) 主权(独立) 单一国(国际法主体) 单一国和复合国 复合国 联邦(国际法主体) 邦联:依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非国际法主体 独立国 独立国与附属国 类型。 附属国附庙国:只对内政有自主权。对外关系受控制 {被保护国:依条约由他国处理本围重要对外事务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 永久中立国(国际法主体)主权受到一定限制 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微型国家(国际法主体) 国 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 平等权 ,《联合国宪章》51条明确规定了自卫权 自卫权 自卫权不包括“先发制人” (属人、属地管辖权(最基本、最重要) 本权利 管辖权的扩展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公民重大利益 普遍性管辖:特定国际罪行,危害全人类利益 主体:《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的规定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商业交易) 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 默示:通过某种行为 国家承认:承认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 政府承认:确认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 交战团体的承认: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 政府 不承认原则: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则不承认 政治效果:政治关系的开始 承认的效果 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 国 家 构成要素 居民 领土 !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政府 !中央政府" 主权 !独立 ( ) * " 类型 单一国和复合国 单一国 !国际法主体" 复合国 联邦 !国际法主体" %邦联#依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 ) * 非国际法主体 独立国与附属国 独立国 附属国 附庸国#只对内政有自主权$对外关系受控制 %被保护国# ( ) * 依条约由他国处理本国重要对外事务 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 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依据 主权受到一定限制 瑞士&奥地利& ( ) * 土库曼斯坦 微型国家 !国际法主体 ( ) * " 基 本 权 利 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 平等权 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条明确规定了自卫权 %自卫权不包括 )先发制人* 管 辖 权 属人&属地管辖权 !最基本&最重要" 管辖权的扩展 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公民重大利益 %普遍性管辖#特定国际罪行$危害全人类利益 国家豁免 主体#’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 )国家*的规定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商业交易" 国家豁免的放弃 明示 %默示# ( ) * ( ) * ( ) * 通过某种行为 国 家 和 政 府 承 认 国家承认#承认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 政府承认#确认其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 交战团体的承认#其他国家将一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 不承认原则#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则不承认 承认的效果 政治效果#政治关系的开始 %法律效果# ( ) * ( ) * 具有溯及力
条约的继承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联系,一般不继承 “非人身条约”:与所设领土有关,一般应予继承 国家财产继承 ,不动产:当然转属继承国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应与被继承领土有关)动产:是否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 内债、外债 国 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不承担责任) 善债、恶债(不继承) 国家档案:一般予以继承 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条约:按内容、性质予以承认、废除、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 国家财产:对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继承 国家债务恶债不继承 合法债务通过协商、公平合理解决 国际组织代表权:在联合国作为创始会员国恢复其合法地位
国 家 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条约的继承 !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联系$一般不继承 %!非人身条约"#与所设领土有关$一般应予继承 国家财产继承 &应与被继承领土有关’ 不动产#当然转属继承国 %动产#是否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 国家债务 内债(外债 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 &不承担责任’ 善债(恶债 &不继承 ( ) * ’ 国家档案# ( ) * 一般予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与继承 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继承 条约#按内容(性质予以承认(废除(修改 国家财产#对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国家债务 恶债不继承 %合法债务通过协商(公平合理解决 国际组织代表权# ( ) * ( ) * ( ) * 在联合国作为创始会员国恢复其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