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空间法
第八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法 概述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主权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 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法 一、概述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 领空主权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五、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 法律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基本法律体制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法律体制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
国际民用航空基本法律体制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法律体制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
领空不受侵犯 一)领空主权 禁区 国内载运权 紧急降落权 航空法律和规章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登记国国籍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 察部门的航空器 (三)国际航空运输
(一)领空主权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领空不受侵犯 禁区 国内载运权 紧急降落权 航空法律和规章 用于军事、海关和警 察部门的航空器 → 登记国国籍 (三)国际航空运输
非航班飞行 从事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 有飞入、飞越或降停的权利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航班飞行 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 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 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非航班飞行 航班飞行 从事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 有飞入、飞越或降停的权利 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 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 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