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案(国文) 第一章导论 导论是国际法学的基础。这部分涉及国际法的性质、主体、国际 法的渊源与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导论提出国际法的基本 理念并分析国际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它是国际法的入门知识,是深 入学习国际法的基础。 重点问题 ★国际法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法渊源的种类与特点 ★国际法编纂与国际法治 ★国际法主体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冲突 第一节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一词的来源、定义与特征 1、“国际法”一词的来源 国际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古罗马 时期,在卡拉卡拉皇帝统一罗马之前,即在公元前七世纪到公元216 年期间,罗马法本身包含着两个相互区别的部门法:万民法与市民法 (jus civile)。区别:市民法只适用于享有罗马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之间:万民法则适用于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以及他们与 罗马市民之间。尽管适用对象不同,但在古罗马,它们都是罗马帝国
国际法教案(国文) 第一章 导 论 导论是国际法学的基础。这部分涉及国际法的性质、主体、国际 法的渊源与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导论提出国际法的基本 理念并分析国际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它是国际法的入门知识,是深 入学习国际法的基础。 重点问题 ★国际法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法渊源的种类与特点 ★国际法编纂与国际法治 ★国际法主体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冲突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一、 “国际法”一词的来源、定义与特征 1、“国际法”一词的来源 国际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古罗马 时期,在卡拉卡拉皇帝统一罗马之前,即在公元前七世纪到公元 216 年期间,罗马法本身包含着两个相互区别的部门法:万民法与市民法 (jus civile)。区别:市民法只适用于享有罗马市民权的罗马市民 之间;万民法则适用于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以及他们与 罗马市民之间。尽管适用对象不同,但在古罗马,它们都是罗马帝国
的国内法。如何成为国际规则之名称? 1625年,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0 Grotius,1583-1645年)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De Juse Belli Ac Pacis)中,首次借用“万民法”一词来称谓国家间的行为规范, 使万民法的含义扩大而具有国际性。十分明显,这里的万民法已经突 破了它的本意,含有“万国法”的意思了。 17世纪中叶,英国法学家朱什(Richad Zouche,1590-1660年) 承袭万国法之意,使用“万国公法”(Jus inter Gentium,Law of Nations)一词称谓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这无疑是个进步。 1780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力主义创始人)边沁(Jeremy Benthem,1748-1832年)在其《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改以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谓国家之间的法律。以 更加准确地表达区别于国内法的国家间法律的含义。边沁的建议在国 际社会逐渐获得广泛认同和普遍接受。因为,Law of Nations与 International Law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由于有的国家有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传统,有的学者为了区别于国 际私法,又将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 ic international law)。 随着调整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增多,国际公法和国 际私法的联系和渗透日益加深。 在中国,19世纪中叶开始从西方接受国际法,通用的名称是万 国公法或公法。其中,最早使用这一名称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题良。他 于1864年将美国人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中文,定名为
的国内法。如何成为国际规则之名称? 1625 年,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 年)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De Juse Belli Ac Pacis)中,首次借用“万民法”一词来称谓国家间的行为规范, 使万民法的含义扩大而具有国际性。十分明显,这里的万民法已经突 破了它的本意,含有“万国法”的意思了。 17 世纪中叶,英国法学家朱什(Richad Zouche,1590-1660 年) 承袭万国法之意,使用“万国公法”(Jus inter Gentium, Law of Nations)一词称谓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这无疑是个进步。 1780 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力主义创始人)边沁(Jeremy Benthem,1748-1832 年)在其《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改以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谓国家之间的法律。以 更加准确地表达区别于国内法的国家间法律的含义。边沁的建议在国 际社会逐渐获得广泛认同和普遍接受。因为,Law of Nations 与 International Law 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由于有的国家有区分公法和私法的传统,有的学者为了区别于国 际私法,又将国际法称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 随着调整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增多,国际公法和国 际私法的联系和渗透日益加深。 在中国,19 世纪中叶开始从西方接受国际法,通用的名称是万 国公法或公法。其中,最早使用这一名称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题良。他 于 1864 年将美国人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中文,定名为
“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这一译法传入日本,亦得到广泛采用。 1873年,日本人箕作麟祥将万国公法改译为“国际法”,在日本通 行。清末法律改革,大量日本政法名词输入中国,日本通用的国际法 这一名词又被中国法学界广泛采用。 2、国际法的定义 由于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国际法律文件对国际法这一法律术语 予以明确定义,也由于不同的时代国际法具有不同的特点以及当今国 际法规则的繁多和复杂,这使得对国际法的概念进行科学定义不是一 件容易的事情。有学者做过粗略统计,表明国际法的定义在国际社会 一上百种。这些不同的定义,有的表明学术观点不同,有的反映政治 需求的迥然,有的提示历史和文化的差异,有的超越了历史的发展阶 段等等。现介绍几个定义,供思考: 第一、国际法是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上 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见《奥本海国际法》。这就 是所谓的传统定义,流行于二战指前,现在基本不使用了。 第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见《苏联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反映当时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官方观 点,但是不够全面。 第三、国际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亦即规定其权 利与义务的原则和制度的总和。见上海辞书出版社《法学词典》。可 以说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观,点,也不尽全面
“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这一译法传入日本,亦得到广泛采用。 1873 年,日本人箕作麟祥将万国公法改译为“国际法”,在日本通 行。清末法律改革,大量日本政法名词输入中国,日本通用的国际法 这一名词又被中国法学界广泛采用。 2、国际法的定义 由于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国际法律文件对国际法这一法律术语 予以明确定义,也由于不同的时代国际法具有不同的特点以及当今国 际法规则的繁多和复杂,这使得对国际法的概念进行科学定义不是一 件容易的事情。有学者做过粗略统计,表明国际法的定义在国际社会 一上百种。这些不同的定义,有的表明学术观点不同,有的反映政治 需求的迥然,有的提示历史和文化的差异,有的超越了历史的发展阶 段等等。现介绍几个定义,供思考: 第一、国际法是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上 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见《奥本海国际法》。这就 是所谓的传统定义,流行于二战指前,现在基本不使用了。 第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见《苏联大百科全书·法律卷》,反映当时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官方观 点,但是不够全面。 第三、国际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相互关系,亦即规定其权 利与义务的原则和制度的总和。见上海辞书出版社《法学词典》。可 以说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观点,也不尽全面
第四、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教科书观,点。 就学理研究而论,我认为:定义应当穷尽它所涉及的事物的内涵 和外延,或者至少在原则上应该如此。依此而论,上述定义的缺陷都 是十分明显的。我认为,其定义的表述应当是:国际法是反映各国协 调意志而通过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所制订的,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 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国际法主体单独或集体加以维护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和。我认为,这个定义比较准确、全面第揭示了国际法的真 实来源、制订依据和效力依据、适用范围、执行方式及规范的形式, 表明了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而是可取的。 关于定义,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用“制订”,而不 是“制定”:二是为什么说是“主要调整”,而不是调整。 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尽管国际法学家们对国际法的定义不完全一致,但国际法区别于 国内法的基本特征已成为国际法学家的共识。那么,它究竞有哪些基 本特征呢?教科书上归纳了三点,但有点问题。因为,它的第一点说 的是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与条件,并不主要是说特征问题;第 二和第三点都是在讲国际法的主体问题,是一个特征,但从不同角度 人为地分成了两个问题。所以,教科书关于此问题的描述只能做个参 考。我人为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四点: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即它以国家间的关系为自己主
第四、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教科书观点。 就学理研究而论,我认为:定义应当穷尽它所涉及的事物的内涵 和外延,或者至少在原则上应该如此。依此而论,上述定义的缺陷都 是十分明显的。我认为,其定义的表述应当是:国际法是反映各国协 调意志而通过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所制订的,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 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国际法主体单独或集体加以维护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和。我认为,这个定义比较准确、全面第揭示了国际法的真 实来源、制订依据和效力依据、适用范围、执行方式及规范的形式, 表明了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而是可取的。 关于定义,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用“制订”,而不 是“制定”;二是为什么说是“主要调整”,而不是调整。 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尽管国际法学家们对国际法的定义不完全一致,但国际法区别于 国内法的基本特征已成为国际法学家的共识。那么,它究竟有哪些基 本特征呢?教科书上归纳了三点,但有点问题。因为,它的第一点说 的是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与条件,并不主要是说特征问题;第 二和第三点都是在讲国际法的主体问题,是一个特征,但从不同角度 人为地分成了两个问题。所以,教科书关于此问题的描述只能做个参 考。我人为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四点: 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即它以国家间的关系为自己主
要的调整对象。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政府间国际组织 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1964年5月建立的) 也是国际法的主体。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与发展,个人正在逐步成为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国际法的制订或形成是分散而缓慢的。与国内社会不同, 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可能有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统治阶级或立法、司法和 行政机构,故而国际法是以国家间明示协议(条约)和默示协议(习 惯)的方式产生的。 第三,国际法的实施方式与国内法不同,因为国际社会没有统一 的立法机关,因而不存在对国际法律规范的统一、有效的解释,进而 当有关国家就事实和法律发生争议或产生冲突时,只能通过它们单独 或集体地“自助”(seIf-help)行为来实施国际法;虽然有国际法 院和国际刑事法院,但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没有强制的权力。 自助,简言之,就是受害国以强制性手段对付违反国际法的施害 国,以伸张本国的合法权利的行为。自助性手段包括战争、报仇、反 报等。值得注意的是,以战争作为自助手段,在现代国际法上,除用 于自卫(self-defence)外,都是非法的和被禁止的。 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教材无此内容) 早在两千多年前,司马迁在其所著的《史记·货殖列传》中就 已指出:“老子曰:‘至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各甘 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必用此为务, 挽近世涂民耳目,则几无行矣。”国家要生存与发展就离不开相互之
要的调整对象。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政府间国际组织 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 1964 年 5 月建立的) 也是国际法的主体。随着国际社会的变化与发展,个人正在逐步成为 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国际法的制订或形成是分散而缓慢的。与国内社会不同, 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可能有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统治阶级或立法、司法和 行政机构,故而国际法是以国家间明示协议(条约)和默示协议(习 惯)的方式产生的。 第三,国际法的实施方式与国内法不同,因为国际社会没有统一 的立法机关,因而不存在对国际法律规范的统一、有效的解释,进而 当有关国家就事实和法律发生争议或产生冲突时,只能通过它们单独 或集体地“自助”(self-help)行为来实施国际法;虽然有国际法 院和国际刑事法院,但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没有强制的权力。 自助,简言之,就是受害国以强制性手段对付违反国际法的施害 国,以伸张本国的合法权利的行为。自助性手段包括战争、报仇、反 报等。值得注意的是,以战争作为自助手段,在现代国际法上,除用 于自卫(self-defence)外,都是非法的和被禁止的。 二、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教材无此内容) 早在两千多年前,司马迁在其所著的《史记·货殖列传》中就 已指出:“老子曰:‘至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各甘 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必用此为务, 挽近世涂民耳目,则几无行矣。”国家要生存与发展就离不开相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