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实验教学案例资料 一、行政合法性、比例原则案例实验 案例1:201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 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 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 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 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 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 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 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案例2: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 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 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4.4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陆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 三项处理决定: (1)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4、4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2380元: ·(3)罚款11900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 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分析要点: 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 能成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二,某市林
行政法实验教学案例资料 一、行政合法性、比例原则案例实验 案例 1:2011 年 10 月 6 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 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 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 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 A 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 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 10 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 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 A 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 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 A 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 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案例 2:某市工商局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以授权书的 形式授权市林业局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某日,某市林业局 在某大酒店查获了一只准备宰杀的穿山甲,重 4.4 千克遂以该酒店非法收购国家 重点保护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为由,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35 条第一款、《陆 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37 条、《民法通则》第 61 条第 2 款之规定,作出 三项处理决定: (1) 没收酒店非法收购的重 4、4 千克活穿山甲一只; (2)没收与购买穿山甲等值的价款 2380 元; • (3)罚款 11900 元。某大酒店以某市林业局无权处罚、给其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 问:试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法的渊源,某市林业局对某大酒店的 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有效? 分析要点: 某市林业局依据的法律有误。《民法通则》只能是民事活动的依据,而不 能成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没收货款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二,某市林
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 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 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 予以撒销。 ·案例三:乱贴“城市牛皮癣”语音警告“呼死你” ·《扬子晚报》报道,“您好,这里是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语音警告 系统,您的手机(电话)因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对您的手机(电 话)实施违章警告,请您速往某某大队接受处理。”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近日悄悄推出了一种俗称“呼死你”的语音警告系统,可以任意设定频率向街头 “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发出上述语音提示,直至该手机和电话关机或停 机。 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看到,只要一台电脑和一部电 话相连,在电脑里输入对方电话号码,然后点击“开始”,就可以轮番拨打对方 电话,拨打频率可以自行设计,一分钟一次或者数分钟一次都可以,对方只要接 听手机或者电话,就会听到上述语音警告。据该大队大队长汪明法介绍,“牛皮 癣”是久治难愈的城市管理顽症,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过去采取了 多种办法,包括请电信部门对“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进行停机处理等, 但因种种原因都难以奏效。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又与南京一家高科技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开 发研制了这种名叫“IC一2003”的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后效果非常好, 半个月来仅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就用此系统“骚扰”了600余部手机和 电话,城管部门回访发现,其中不少手机和电话因不胜其烦己停机了,最起码是 关机而不能再联系“业务”了。 据介绍,城管部门使用这种对付“牛皮癣”的新手段,己得到电信、无线 电委员会等部门授权和同意。 请运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案例
业局虽然具有某市工商局的授权实施对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查处,但是 这种授权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委托,因此,某市林业局不能以 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因此,某市林业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 予以撤销。 • 案例三:乱贴“城市牛皮癣”语音警告“呼死你” • 《扬子晚报》报道,“您好,这里是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语音警告 系统,您的手机(电话)因违反了南京市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现对您的手机(电 话)实施违章警告,请您速往某某大队接受处理。”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近日悄悄推出了一种俗称“呼死你”的语音警告系统,可以任意设定频率向街头 “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发出上述语音提示,直至该手机和电话关机或停 机。 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看到,只要一台电脑和一部电 话相连,在电脑里输入对方电话号码,然后点击“开始”,就可以轮番拨打对方 电话,拨打频率可以自行设计,一分钟一次或者数分钟一次都可以,对方只要接 听手机或者电话,就会听到上述语音警告。据该大队大队长汪明法介绍,“牛皮 癣”是久治难愈的城市管理顽症,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过去采取了 多种办法,包括请电信部门对“牛皮癣”上留下的手机和电话进行停机处理等, 但因种种原因都难以奏效。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又与南京一家高科技开发公司合作,共同开 发研制了这种名叫“ICM-2003”的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后效果非常好, 半个月来仅鼓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就用此系统“骚扰”了 600 余部手机和 电话,城管部门回访发现,其中不少手机和电话因不胜其烦已停机了,最起码是 关机而不能再联系“业务”了。 据介绍,城管部门使用这种对付“牛皮癣”的新手段,已得到电信、无线 电委员会等部门授权和同意。 请运用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原理,分析上述案例
二、行政法主体实验教学 案例1:某日凌晨3时左右,在某县迎宾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某,发现街 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打电话给旅馆老板任某。此 时,对面商店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面包车上搬东西。旅店老板任某连忙拨 打当地派出所报警电话,先是无人应接,后遭值班民警拒绝。半个多小时后,盗 贼将东西装上面包车逃离现场。经查,该被盗商店系个体户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 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25000元。 案发后,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派出所值班民警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 作岗位,并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却一直没有侦 破,其间尹某多次向派出所要求赔偿损失均无果,尹某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根据有关规定,派出所是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派出 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特定的行政职权,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故在本案中,尹某针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县公 安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2: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开车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 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 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 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呢? 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 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一 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二、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 是私家车:三、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于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 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理由是:接送 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的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二、 行政法主体实验教学 案例 1: 某日凌晨 3 时左右,在某县迎宾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某,发现街 对面有几个黑影正在撬一家商店的卷闸门。吴某当即打电话给旅馆老板任某。此 时,对面商店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面包车上搬东西。旅店老板任某连忙拨 打当地派出所报警电话,先是无人应接,后遭值班民警拒绝。半个多小时后,盗 贼将东西装上面包车逃离现场。经查,该被盗商店系个体户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 渔具门市,当晚被盗物品价值约 25000 元。 案发后,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派出所值班民警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 作岗位,并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却一直没有侦 破,其间尹某多次向派出所要求赔偿损失均无果,尹某遂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根据有关规定,派出所是县一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派出 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特定的行政职权,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故在本案中,尹某针对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县公 安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 2: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开车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 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 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 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呢? 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律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 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一、 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二、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 是私家车;三、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于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 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另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理由是:接送 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的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 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公务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 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时, 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 ·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但他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 属于一个公务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 析,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员。本案民警 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 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 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 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间(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和功 能决定了他此时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 自然人而不是公务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国家公务员从事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便可以不同的法律身份出现: 当他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职务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公务员;当他代表自己从事 民事行为时,他的法律身份是自然人;当他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时, 他的法律身份又是行政相对人。 • 本案中我们同意第二种主张,但他的理由阐述得不够充分,因为李某是否 属于一个公务员不能作为一个抽象问题来讨论,只能置于具体的情景中作具体分 析,只能问某个民警在某种情景中从事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员。 本案民警 李某驾公务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显然不属公务,认 定行为是否属于公务,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实际 属性,即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所以,李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公务车,虽 然时间仍在公务最终封闭之间(即尚未回到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和功 能决定了他此时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因此本案发生时李某的法律身份应当是 自然人而不是公务员,故老太太只能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实验教学 例子一: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2014年前在本市己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例子二:“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是不特定的:对象效力 2,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时 间效力。 1、A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立一 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1999年8月10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 屋有关问题的规定》。这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营 45 OMHzCDMA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 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450Mz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 接入业务。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 电信设备:至于现有己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 信息产业部制定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 为? A、某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伍军人分配到电业下属集体 企业的通知》。 B、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止对“水变油”“水基 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 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 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
•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实验教学 例子一: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 2014 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 1000 元。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 1000 元。 例子二:“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 100 元。”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必须罚款 100 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是不特定的;对象效力 2,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 时 间效力。 1、A 市人民政府为了繁荣商业市场,计划在该市的某繁华地区建立一 条步行商业街,为此市政府于 1999 年 8 月 10 日颁布了《关于拆迁某地区房 屋有关问题的规定》。这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2、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营 450MHzCDMA 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的业务 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 450MHz 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 接入业务。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 1 个月内,应自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 电信设备;至于现有已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 信息产业部制定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 为? A、某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伍军人分配到电业下属集体 企业的通知》。 B、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止对“水变油”“水基 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该通知命令禁止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 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所有与“新能源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 要给该公司投钱投物,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