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向美因表示歉意,因而不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然而,美因并未因此 释放麦克劳德。后来,在审讯中,麦克劳德提供了当时他并不在场的证据,这才 获释 1842年,美英两国对出于自卫的需要可能必须使用武力的原则取得了共识。 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在给英国大使照会的复文中说:独立国家的领土不可侵犯性 是文明最重要的基础,虽然该规则应有某些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应该限定在自 卫的需要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和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选择以及没有时间仔细 考虑的。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任何不合理或过分,因为以自卫的必要为理由的行 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评析: 本案是习惯法对自卫权的最权威宣示。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为保护自 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予以明文确 认,它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合法例外。但是,行使自卫权必须按照国际 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问题: 什么是自卫权?行使自卫权应遵守哪些条件? 4、“亚罗号”事件—管精权 案情: 1856年10月8日,中国清政府广州水师在停泊于珠江黄埔港内的一艘中国 舶“亚罗号”上,速捕了有海盗嫌疑的12名中因水手。“亚罗号”为了走私方 便,曾经向英国香港殖民地当局领过“通航证”,但在其被查捕时,这一证件早 己过期,船上也没有悬挂英国国旗。英国驻广州领事却硬说“亚罗号”是一艘英 国船舶,并捏造说广州水师在查捕时,士兵曾经扯下该船所悬挂的英国国旗,从 而侮辱了大英帝国。他要求中国政府释放被逮捕的水手,向英国赔礼道歉,并以 发动战争作为“最后通牒”。 处理及其依据 在英国的战争威胁下,清政府将那些被速捕的中国水手送交给了英国驻广州 领事馆,但以绝对没有侮辱英国国旗的事实为根据,拒绝向英国驻广州领事道歉。 评析: “亚罗号”事件是在旧中国时期英国一系列粗暴践踏中国主权和损害中国 管辖权事件中的一个。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 行使管辖的权利。“亚罗号”是一艘中国船舶,它在中国领域内被检查且被速捕 的人也是有海盗嫌疑的中国水手,中国行使管辖权是无可争议的。英国将“亚罗
卫向美国表示歉意,因而不应再追究有关人员的个人责任。然而,美国并未因此 释放麦克劳德。后来,在审讯中,麦克劳德提供了当时他并不在场的证据,这才 获释。 1842 年,美英两国对出于自卫的需要可能必须使用武力的原则取得了共识。 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在给英国大使照会的复文中说:独立国家的领土不可侵犯性 是文明最重要的基础,虽然该规则应有某些例外。但是,这些例外应该限定在自 卫的需要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和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选择以及没有时间仔细 考虑的。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任何不合理或过分,因为以自卫的必要为理由的行 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评析: 本案是习惯法对自卫权的最权威宣示。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为保护自 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对此予以明文确 认,它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合法例外。但是,行使自卫权必须按照国际 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问题: 什么是自卫权?行使自卫权应遵守哪些条件? 4、“亚罗号”事件——管辖权 案情: 1856 年 10 月 8 日,中国清政府广州水师在停泊于珠江黄埔港内的一艘中国 舶“亚罗号”上,逮捕了有海盗嫌疑的 12 名中国水手。“亚罗号”为了走私方 便,曾经向英国香港殖民地当局领过“通航证”,但在其被查捕时,这一证件早 已过期,船上也没有悬挂英国国旗。英国驻广州领事却硬说“亚罗号”是一艘英 国船舶,并捏造说广州水师在查捕时,士兵曾经扯下该船所悬挂的英国国旗,从 而侮辱了大英帝国。他要求中国政府释放被逮捕的水手,向英国赔礼道歉,并以 发动战争作为“最后通牒”。 处理及其依据 在英国的战争威胁下,清政府将那些被逮捕的中国水手送交给了英国驻广州 领事馆,但以绝对没有侮辱英国国旗的事实为根据,拒绝向英国驻广州领事道歉。 评析: “亚罗号”事件是在旧中国时期英国一系列粗暴践踏中国主权和损害中国 管辖权事件中的一个。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有 行使管辖的权利。“亚罗号”是一艘中国船舶,它在中国领域内被检查且被逮捕 的人也是有海盗嫌疑的中国水手,中国行使管辖权是无可争议的。英国将“亚罗
号”说成是一艘英因船没有根据。连英因驻香港总督在向议会作证时也说,船籍 登记证(即通航证)己经无效,该船己不在英国的外交保护之下:同时还说千万不 要将此事实泄露给中国人知道。这证明了英国方面基于国籍管辖行使所谓“领事 裁判权”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固家平等原则,各国在外交礼仪上享有平等的尊亚荣誉权,比如国困旗不 受侮辱。但“亚罗号”根本未悬挂英国国旗,所谓侮辱当然无从谈起。实际上, “亚罗号”事件不过是英国不满足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所取得的“成果”,为扩大 对中国的侵略蓄意制造的一个事端。随后不久,英国就以没有满足其条件为借口, 对华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问题: (1)英方声称遭受“侮辱”的依据是什么?其主张是否成立? (2)什么是管辖权?其类型有哪些? 5、“交易号”案—一司法豁免权 案情: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1810年在公海上被法国军队拿捕和 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乌号”。1811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判 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到庭陈述,认为该 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己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上诉到联 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 院, 判决及其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于1812年作出判决,撤销了巡回法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 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词中指出: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 是排他的和绝对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限制。这种类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的和绝 对的管辖权并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为其管辖权的客体。一个 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 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促进他们相互交往和彼此通好的 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权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 管辖权的一部分,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 管辖,这是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军舰是直接或间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
号”说成是一艘英国船没有根据。连英国驻香港总督在向议会作证时也说,船籍 登记证(即通航证)已经无效,该船已不在英国的外交保护之下;同时还说千万不 要将此事实泄露给中国人知道。这证明了英国方面基于国籍管辖行使所谓“领事 裁判权”是毫无根据的。 根据国家平等原则,各国在外交礼仪上享有平等的尊严荣誉权,比如国旗不 受侮辱。但“亚罗号”根本未悬挂英国国旗,所谓侮辱当然无从谈起。实际上, “亚罗号”事件不过是英国不满足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所取得的“成果”,为扩大 对中国的侵略蓄意制造的一个事端。随后不久,英国就以没有满足其条件为借口, 对华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问题: (1)英方声称遭受“侮辱”的依据是什么?其主张是否成立? (2)什么是管辖权?其类型有哪些? 5、“交易号”案——司法豁免权 案情: “交易号”原是一艘美国私人船舶,于 1810 年在公海上被法国军队拿捕和 没收,成为法国的一艘公船,改名“巴拉乌号”。1811 年,该船遇难被迫进入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港。于是原船主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该船判 归他们。法国没有派人出庭应诉,但宾州检察官代表美国政府到庭陈述,认为该 船即便是从原告手中非法没收的,其所有权也已于没收当时转属法国皇帝,因此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释放该船。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上诉到联 邦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宾州检察官遂上诉至联邦最高法 院。 判决及其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于 1812 年作出判决,撤销了巡回法院的判决,并确认了地区 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判词中指出:一国在其领土内的管辖权 是排他的和绝对的,但它可以自我加以限制。这种类似于主权象征的完全的和绝 对的管辖权并不要求将外国主权者和他们的统治权利作为其管辖权的客体。一个 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从属于另一个主权者,他负有不把自己或其主权权利置于 另一主权者管辖之下,从而贬损其国家的尊严的最高义务。 主权者的这种完全平等和绝对的独立,以及促进他们相互交往和彼此通好的 共同利益引起了这样一个结果:每个主权者都被认为放弃行使其完全排他的领土 管辖权的一部分,这就必须相互给予主权豁免。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的 管辖,这是早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军舰是直接或间接在主权者领导下活动的
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时,应被视为经友好因家 的同意而免受其管辖。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来源于一国司法权无力强制执行这类 案件的判决:来源于一国君主的权力足以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 的考虑。如果上述论据是正确的,那么“巴拉乌号”作为一艘为与美国处于和平 状态的外国君主服务的军舰,依据允许外国军舰进入友好国家港口的一般原则, 进入了对它开放的美国港口,必须认为是得到了进入美国领土的默示许可,如果 它以友好的方式行事,应该享受管辖的豁免。 评析: 本案是关于主权豁免的第一个司法判例。虽然它只是一个国内判例,但由于 该案判决对这一国际法问题所发表的准确而精辟的意见,使它成为国际法上一个 经典判例,对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有开创性作用。 问题: 结合该案,分析主权豁免的法律依据。 6、“比利时国会号”案一国家财产豁免、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案情: “比利时国会号”是一艘比利时邮船,根据1876年英比两国《邮政通讯条 约》享受外国军用公船的待遇。该船除运送邮件外,还兼营客运业务。1879年, 该船在航行中与英国拖船“戴玲号”相撞,使后者受损。“戴玲号”向英国海事 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比利时国会号”声称它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不受 英国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比利时拒绝出庭,英国总检察长也对法院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海事法院最终还是向“比利时国会号”发出扣押令,于是 总检察长将案件提交英国上诉法院 双方主张及理由 总检察长认为,“比利时国会号”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在碰撞发生时,该 船为比利时国王所控制和雇用,是英王陛下和比利时国王所订条约中的公用军 船。作为外国的军船,“比利时国会号”不受英国法院的管辖。 海事法院认为,“比利时国会号”不仅运送邮件,还兼营客运,从事大量商 业行为。这样的船舶根据国际法不能享受军用公船的特权,以至能够都免一切受 损害的私人对它提出的索赔要求。而且,两国所订立的“条约”未经任何立法确 认。英王有权不经议会授权就可以用条约使“比利时国会号”享有军船的一切特 权,这是没有先例的,原则上与英国法律和宪法相抵触。英王无权使不是真实军 船的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因此,扣押令是应该发出的。 判决及其依据
是为国家目的从事活动的。当军舰进入友好国家的港口时,应被视为经友好国家 的同意而免受其管辖。支持这种观点的证据来源于一国司法权无力强制执行这类 案件的判决;来源于一国君主的权力足以对另一国君主所为的非法行为进行报复 的考虑。如果上述论据是正确的,那么“巴拉乌号”作为一艘为与美国处于和平 状态的外国君主服务的军舰,依据允许外国军舰进入友好国家港口的一般原则, 进入了对它开放的美国港口,必须认为是得到了进入美国领土的默示许可,如果 它以友好的方式行事,应该享受管辖的豁免。 评析: 本案是关于主权豁免的第一个司法判例。虽然它只是一个国内判例,但由于 该案判决对这一国际法问题所发表的准确而精辟的意见,使它成为国际法上一个 经典判例,对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有开创性作用。 问题: 结合该案,分析主权豁免的法律依据。 6、“比利时国会号”案——国家财产豁免、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案情: “比利时国会号”是一艘比利时邮船,根据 1876 年英比两国《邮政通讯条 约》享受外国军用公船的待遇。该船除运送邮件外,还兼营客运业务。1879 年, 该船在航行中与英国拖船“戴玲号”相撞,使后者受损。“戴玲号”向英国海事 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比利时国会号”声称它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不受 英国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比利时拒绝出庭,英国总检察长也对法院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海事法院最终还是向“比利时国会号”发出扣押令,于是 总检察长将案件提交英国上诉法院。 双方主张及理由 总检察长认为,“比利时国会号”是比利时国王的财产,在碰撞发生时,该 船为比利时国王所控制和雇用,是英王陛下和比利时国王所订条约中的公用军 船。作为外国的军船,“比利时国会号”不受英国法院的管辖。 海事法院认为,“比利时国会号”不仅运送邮件,还兼营客运,从事大量商 业行为。这样的船舶根据国际法不能享受军用公船的特权,以至能够豁免一切受 损害的私人对它提出的索赔要求。而且,两国所订立的“条约”未经任何立法确 认。英王有权不经议会授权就可以用条约使“比利时国会号”享有军船的一切特 权,这是没有先例的,原则上与英国法律和宪法相抵触。英王无权使不是真实军 船的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因此,扣押令是应该发出的。 判决及其依据
上诉法院于1880年作出判决,肯定了英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撤消了 海事法院的扣押令。法院认为,主权者有时可以为他拥有的船舶要求豁免,即使 此船舶完全或实际上用于商业目的。对于实际为公共目的服务的船舶,不能被提 起对物诉讼。因此,对“比利时国会号”的扣押令必须撤消,因为对该船进行任 何调查即等同于对它行使司法管辖。 评析: 本案反映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能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英国海事法院 的观点表明了限制豁免论在英国初显端倪,尽管英国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 仍然坚持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海事法院强调该船舶从事了商业行为就否认两国条 约给予其军用公船的地位,这是明显不对的。至于该条约未被英国立法确认的事 实,这是国内法问题,不能成为不履行其国际义务的依据。 问题: (1)如何评价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 (2)英国国内法与其条约的关系是什么? 7、庇护权案一一外交庇护、国际习惯 案情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的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 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场叛乱,同时宣布将对该同盟领导人 维克托·苏尔·哈雅·德·拉·托雷等进行审讯,自该日起至2月初,秘鲁一直 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 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颁发他离开 秘鲁所必需的通行许可证。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 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8月31日签署《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 提交国际法院解决。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交了诉讼请 求书。 双方主张及理由 哥伦比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 引渡协议》、1928年2月20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 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 因秘鲁有义务向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 秘鲁政府请求国际法院判决:驳回哥伦比亚的上述请求,宜布对托雷准予庇 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 庇护普通犯和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条款的规定
上诉法院于 1880 年作出判决,肯定了英国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并撤消了 海事法院的扣押令。法院认为,主权者有时可以为他拥有的船舶要求豁免,即使 此船舶完全或实际上用于商业目的。对于实际为公共目的服务的船舶,不能被提 起对物诉讼。因此,对“比利时国会号”的扣押令必须撤消,因为对该船进行任 何调查即等同于对它行使司法管辖。 评析: 本案反映了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能否享有豁免权的问题。英国海事法院 的观点表明了限制豁免论在英国初显端倪,尽管英国一直到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 仍然坚持适用绝对豁免原则。海事法院强调该船舶从事了商业行为就否认两国条 约给予其军用公船的地位,这是明显不对的。至于该条约未被英国立法确认的事 实,这是国内法问题,不能成为不履行其国际义务的依据。 问题: (1)如何评价绝对豁免原则和限制豁免原则? (2)英国国内法与其条约的关系是什么? 7、庇护权案——外交庇护、国际习惯 案情: 1948 年 10 月 3 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的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 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场叛乱,同时宣布将对该同盟领导人 维克托·苏尔·哈雅·德·拉·托雷等进行审讯,自该日起至 2 月初,秘鲁一直 处于戒严状态。1949 年 1 月 3 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 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颁发他离开 秘鲁所必需的通行许可证。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 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 8 月 31 日签署《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 提交国际法院解决。10 月 15 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交了诉讼请 求书。 双方主张及理由 哥伦比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 1911 年 7 月 18 日《玻利维亚 引渡协议》、1928 年 2 月 20 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 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 国秘鲁有义务向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 秘鲁政府请求国际法院判决:驳回哥伦比亚的上述请求,宣布对托雷准予庇 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 1928 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 1 条第 1 款不得 庇护普通犯和第 2 条第 2 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条款的规定
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 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的 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列。 判决及其依据 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逐 一评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犯罪 行为发生地国,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将有损于领土国的主权,它将使罪犯 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务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 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 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 了确立。就本案而言,哥伦比亚认为它有权单方面判定避难者罪行的性质,且这 种判定对秘鲁具有约束力,应得到承认,其理由是基于拉丁美洲国家的某些协定 和拉T美洲闲家的习惯。法院判称: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一方,必须证明这个习 惯已经确立,因而对他方是有拘束力的:哥伦比亚政府必须证明它所援引的规则 是符合有关各国所实行的恒久划一的习惯的,而且这个习惯是表明给予庇护的国 家享有的权利而当地国家负有的义务。《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习惯定义 为“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法院拒绝承认哥伦比亚所主张的通例 存在。 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家承认“符合国际 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单方面决定避难者所犯 罪行的性质。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子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 者犯罪性质的权利。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 者享有这种权利,但秘鲁当时并未批准该公约,因此它对秘鲁无约束力。 哥伦比亚政府增引了许多外交庇护权在事实上已被赋予和受到尊重的具体 案例。然而,在国际法院看来,它们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并未对前述单方确定 权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且,这些 在不同场合发表的官方的肯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治权宜考虑的影响。总 之,法院认为,哥伦比亚不能证实单方面确定犯罪行为性质的权利是一项国际习 惯法的规则,因此不可能“看出己被承认为法律的任何稳定和前后一致的惯 例”。 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二项请求,法院认为秘鲁没有给予安全保障离境的义务。 《哈瓦那公约》第2条只规定领土国可作出要求避难者离境的要求,如作出这 选择,就要负担给予安全保障离境的义务。但本案中,秘鲁并未作出这一选择
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 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约》第 63 条的 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列。 判决及其依据 1950 年 11 月 20 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逐 一评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犯罪 行为发生地国,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将有损于领土国的主权,它将使罪犯 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务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 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 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 了确立。就本案而言,哥伦比亚认为它有权单方面判定避难者罪行的性质,且这 种判定对秘鲁具有约束力,应得到承认,其理由是基于拉丁美洲国家的某些协定 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习惯。法院判称: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一方,必须证明这个习 惯已经确立,因而对他方是有拘束力的;哥伦比亚政府必须证明它所援引的规则 是符合有关各国所实行的恒久划一的习惯的,而且这个习惯是表明给予庇护的国 家享有的权利而当地国家负有的义务。《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将国际习惯定义 为“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法院拒绝承认哥伦比亚所主张的通例 存在。 尽管 1911 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 18 条规定,缔约国家承认“符合国际 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单方面决定避难者所犯 罪行的性质。1928 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 者犯罪性质的权利。虽然 1933 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 2 条确认庇护 者享有这种权利,但秘鲁当时并未批准该公约,因此它对秘鲁无约束力。 哥伦比亚政府增引了许多外交庇护权在事实上已被赋予和受到尊重的具体 案例。然而,在国际法院看来,它们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并未对前述单方确定 权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且,这些 在不同场合发表的官方的肯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治权宜考虑的影响。总 之,法院认为,哥伦比亚不能证实单方面确定犯罪行为性质的权利是一项国际习 惯法的规则,因此不可能“看出已被承认为法律的任何稳定和前后一致的惯 例”。 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二项请求,法院认为秘鲁没有给予安全保障离境的义务。 《哈瓦那公约》第 2 条只规定领土国可作出要求避难者离境的要求,如作出这一 选择,就要负担给予安全保障离境的义务。但本案中,秘鲁并未作出这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