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或附函中所列举的地理标 志提出异议。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6条一般市场准入相关的地理标志问题 中国应确保:(一)主管部门在确定某一名称在中国是否 为通用名称时,考虑中国消费者如何理解这一名称,包括以下因素: l字典、报纸和相关网站等可信来源;2该名称所指的货物在中国 营销和在贸易中如何使用;3该名称是否在合适的情况下,在相关 标准中被使用以对应中国的一种类型或类别的货物,例如根据食品 法典委员会颁布的标准;4.有关货物是否从申请书或请求书中所表 明地域之外的地方大量进口至中国,且不会以在货物原产地方面误 导公众的方式进行,以及这些进口货物是否以该名称命名;且(二) 任何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根据国际协议或其他方式被授予或承认, 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成通用名称,并可能因此被撤销。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7条复合名称 、双方应确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标志保护的复合名称中的 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该部分应不受该方地理标志保护。 当中国向复合名称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时,如该复合名称中 有不予保护的单独组成部分,应公开列明。 1-10
1-10 与其他贸易伙伴协议的清单、附录、附件或附函中所列举的地理标 志提出异议。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6条 一般市场准入相关的地理标志问题 一、中国应确保:(一)主管部门在确定某一名称在中国是否 为通用名称时,考虑中国消费者如何理解这一名称,包括以下因素: 1.字典、报纸和相关网站等可信来源;2.该名称所指的货物在中国 营销和在贸易中如何使用;3.该名称是否在合适的情况下,在相关 标准中被使用以对应中国的一种类型或类别的货物,例如根据食品 法典委员会颁布的标准;4.有关货物是否从申请书或请求书中所表 明地域之外的地方大量进口至中国,且不会以在货物原产地方面误 导公众的方式进行,以及这些进口货物是否以该名称命名;且(二) 任何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根据国际协议或其他方式被授予或承认, 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变成通用名称,并可能因此被撤销。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7条 复合名称 一、双方应确保,如果受到一方地理标志保护的复合名称中的 单独组成部分是通用名称,该部分应不受该方地理标志保护。 二、当中国向复合名称提供地理标志保护时,如该复合名称中 有不予保护的单独组成部分,应公开列明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七节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产品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并且伤害中美两国权利 人。双方应采取持续、有效的行动,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生产和 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 第1.18条假冒药 、双方应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包含 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 动,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药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 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二)与美国分享经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场地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执法检查 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每年在网上发布执 法措施的相关数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 继任机构查缴、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其他行动的情况。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击假冒药品 及相关产品 第119条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双方应确保持续和有效的行动,阻止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 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分销。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 1-11
1-11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七节 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产品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并且伤害中美两国权利 人。双方应采取持续、有效的行动,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生产和 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 第1.18条 假冒药 一、双方应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动,打击假冒药品和包含 活性药物成分、散装化学品或生物制品的相关产品。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采取有效和迅速的执法行 动,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药的相关产品,包括活性药物成分、散装 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二)与美国分享经中国监管部门检查,并符 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药品原料场地注册信息,以及相关执法检查 的必要信息;(三)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每年在网上发布执 法措施的相关数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 继任机构查缴、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和其他行动的情况。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可以快速、有效地打击假冒药品 及相关产品。 第1.19条 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一、双方应确保持续和有效的行动,阻止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 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分销。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
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在本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每季度在网上发布 相关执法行动产生的可衡量影响的数据。 三、双方应致力于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加强合作,打击存在健 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第120条销毁假冒商品 、在边境措施上,双方应规定:(一)除特殊情况外,销毁 被当地海关以假冒或盗版为由中止放行并作为盗版或假冒商品查 封和没收的商品;(二)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 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三)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 均无栽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二、关于民事司法程序,双方应规定:(-)根据权利人的请 求,除特殊情况外,应销毁认定为假冒或盗版的商品;(二)根据 权利人的请求,司法部门应责令立即销毁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 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补偿;或在特殊情况下,将 这些商品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处置,且不予任何补偿,以最小化进 一步侵权的风险;(三)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 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四)司法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假 冒者向权利人支付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支付足以弥补侵权损失的 赔偿金。 三、关于刑事执法程序,双方应规定:(一)除特殊情况外, 司法部门应责令没收和销毁所有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包含可用于 附着在商品上的假冒标识的物品;(二)除特殊情况外,司法部门 1-12
1-12 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在本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每季度在网上发布 相关执法行动产生的可衡量影响的数据。 三、双方应致力于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加强合作,打击存在健 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 第1.20条 销毁假冒商品 一、在边境措施上,双方应规定:(一)除特殊情况外,销毁 被当地海关以假冒或盗版为由中止放行并作为盗版或假冒商品查 封和没收的商品;(二)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 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三)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 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二、关于民事司法程序,双方应规定:(一)根据权利人的请 求,除特殊情况外,应销毁认定为假冒或盗版的商品;(二)根据 权利人的请求,司法部门应责令立即销毁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 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补偿;或在特殊情况下,将 这些商品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处置,且不予任何补偿,以最小化进 一步侵权的风险;(三)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 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四)司法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假 冒者向权利人支付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支付足以弥补侵权损失的 赔偿金。 三、关于刑事执法程序,双方应规定:(一)除特殊情况外, 司法部门应责令没收和销毁所有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包含可用于 附着在商品上的假冒标识的物品;(二)除特殊情况外,司法部门
应责令没收和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 (三)对于没收和销毁,不应对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四) 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应保存拟销毁商品及其他材料的清单,并 有裁量权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其希望对被告或第三方侵权人提起民 事或行政诉讼时,暂时将这些物品免于销毁以便保全证据。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21条边境执法行动 双方应致力于加强执法合作,以减少包括出口或转运在内 的假冒和盗版商品数量。 二、中国应重点围绕出口或转运的假冒和盗版商品,针对假冒 和盗版商品的检查、扣押、查封、行政没收和行使其他海关执法权 力,持续增加受训执法人员的数量。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 协议生效后9个月内,显著增加对海关执法相关人员的培训;在本 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并每季度在网上更 新执法行动信息 三、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开展边境执法合作。 第1.22条实体市场执法 、双方应持续、有效地打击实体市场的著作权和商标侵权行 为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显著 增加执法行动数量;每季度在网上更新针对实体市场执法行动的信 1-13
1-13 应责令没收和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 (三)对于没收和销毁,不应对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四) 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应保存拟销毁商品及其他材料的清单,并 有裁量权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其希望对被告或第三方侵权人提起民 事或行政诉讼时,暂时将这些物品免于销毁以便保全证据。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21条 边境执法行动 一、双方应致力于加强执法合作,以减少包括出口或转运在内 的假冒和盗版商品数量。 二、中国应重点围绕出口或转运的假冒和盗版商品,针对假冒 和盗版商品的检查、扣押、查封、行政没收和行使其他海关执法权 力,持续增加受训执法人员的数量。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 协议生效后9个月内,显著增加对海关执法相关人员的培训;在本 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并每季度在网上更 新执法行动信息。 三、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开展边境执法合作。 第1.22条 实体市场执法 一、双方应持续、有效地打击实体市场的著作权和商标侵权行 为。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4个月内,显著 增加执法行动数量;每季度在网上更新针对实体市场执法行动的信
息 美国确认,现有美国措施对实体市场著作权和商标侵权采 取了有效执法。 第1.23条未经许可的软件 、双方应确保,所有政府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 体,均安装和只能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月内,在国 内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属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在网上 公布审计结果。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要求政府部门及其承包商仅安装 和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第八节恶意商标 第124条 为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商标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和执法, 特别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第125条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节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九节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 第126条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 、如依据客观标准,存在基于清晰事实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 违法行为的“合理嫌疑”,中国应要求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事执 法 1-14
1-14 息。 三、美国确认,现有美国措施对实体市场著作权和商标侵权采 取了有效执法。 第1.23条 未经许可的软件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政府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 体,均安装和只能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二、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月内,在国 内聘用合格的非政府所有或附属的第三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在网上 公布审计结果。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要求政府部门及其承包商仅安装 和使用经许可的软件。 第八节 恶意商标 第1.24条 为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商标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和执法, 特别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第1.25条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节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第九节 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执行和程序 第1.26条 行政执法向刑事执法的移交 一、如依据客观标准,存在基于清晰事实的对于知识产权刑事 违法行为的“合理嫌疑”,中国应要求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刑事执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