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应至少将出于非法目的,通过盗窃、 欺诈、实体或电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 或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条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 披露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地鼓励各类企业创 新,中国应禁止政府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未经授权披露 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层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 露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二、中国应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一)将提交信息 的要求控制在合法实施调査或监管所需范围内;(二)将有权接触 所提交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实施合法调查或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 (三)确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四)确保与信息提交方有 竞争关系,或与调查或监管结果有实际或可能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 方专家或顾问,不得接触到此类信息;(五)建立申请豁免信息披 露的程序,以及对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异议的机制;(六)对未 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行为实施应阻遏此类未经 授权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金和停止或终止聘用, 以及作为修订相关法律的最终措施一部分的监禁。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1-5 二、中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应至少将出于非法目的,通过盗窃、 欺诈、实体或电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 或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9条 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 披露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地鼓励各类企业创 新,中国应禁止政府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未经授权披露 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层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 露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二、中国应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一)将提交信息 的要求控制在合法实施调查或监管所需范围内;(二)将有权接触 所提交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实施合法调查或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 (三)确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四)确保与信息提交方有 竞争关系,或与调查或监管结果有实际或可能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 方专家或顾问,不得接触到此类信息;(五)建立申请豁免信息披 露的程序,以及对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异议的机制;(六)对未 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行为实施应阻遏此类未经 授权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金和停止或终止聘用, 以及作为修订相关法律的最终措施一部分的监禁。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三节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品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寻找治疗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 持续存在,例如针对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中美 双方在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更好满足患者需要,双方应为药品 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 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 第1.10条考虑补充数据 、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 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 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1条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作为批准包括生物药在内的药品上市的条件,如果中国允 许原始提交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经 获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例如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地区已获上市批准的证据,中国应:(一)规定制度,以通知专利 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 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二)规 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该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 寻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济;以及(三)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
1-6 遇。 第三节 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品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寻找治疗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 持续存在,例如针对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中美 双方在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更好满足患者需要,双方应为药品 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 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 第1.10条 考虑补充数据 一、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 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 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1条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一、作为批准包括生物药在内的药品上市的条件,如果中国允 许原始提交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经 获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例如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地区已获上市批准的证据,中国应:(一)规定制度,以通知专利 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 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二)规 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该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 寻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济;以及(三)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
速救济,例如行为保全措施或与之相当的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及 时解决关于获批药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的有效性或 侵权的纠纷。 二、中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药品相关制 度,包括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在被指控 侵权的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 权的纠纷解决寻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济。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 序解决此类纠纷。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四节专利 第112条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 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二、(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 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 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 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 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 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 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
1-7 速救济,例如行为保全措施或与之相当的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及 时解决关于获批药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的有效性或 侵权的纠纷。 二、中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药品相关制 度,包括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在被指控 侵权的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 权的纠纷解决寻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济。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 序解决此类纠纷。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四节 专利 第1.12条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 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二、(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 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 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 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 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 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 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
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 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 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 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五节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 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 使消费者及时获取合法内容,并使合法内容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 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 第113条打击网络侵权 、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 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 应对侵权。 二、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 下架通知的责任;(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 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 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 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采取行动,应对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1-8 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 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 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 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五节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 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 使消费者及时获取合法内容,并使合法内容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 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 第1.13条 打击网络侵权 一、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 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 应对侵权。 二、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 下架通知的责任;(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 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 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 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采取行动,应对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四、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合作,以打击网络侵 权 第1.14条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 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 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二、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 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三、美国确认,美国正在研究采取更多举措,打击假冒或盗版 商品的销售。 第六节地理标志 双方应确保地理标志的保护实现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保 护通用名称2(即常用名称)、尊重在先的商标权、明确的允许提 出异议和撒销的程序,以及为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名称的对方的出 口产品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 第1.15条地理标志和国际协议 、中国应确保针对其他贸易伙伴依据一项国际协定已提出或 将要提出的关于承认或保护地理标志的请求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 会减损使用商标和通用名称出口至中国的美国货物和服务的市场 准入。 二、中国应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机会,以对中国 方可将“通用”这一术语视为与“在通用语言中,惯用于相关货物的常用 名称”同义
1-9 四、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合作,以打击网络侵 权。 第1.14条 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 一、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 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二、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 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三、美国确认,美国正在研究采取更多举措,打击假冒或盗版 商品的销售。 第六节 地理标志 双方应确保地理标志的保护实现完全透明和程序公平,包括保 护通用名称2(即常用名称)、尊重在先的商标权、明确的允许提 出异议和撤销的程序,以及为依赖商标或使用通用名称的对方的出 口产品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 第1.15条 地理标志和国际协议 一、中国应确保针对其他贸易伙伴依据一项国际协定已提出或 将要提出的关于承认或保护地理标志的请求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 会减损使用商标和通用名称出口至中国的美国货物和服务的市场 准入。 二、中国应给予包括美国在内的贸易伙伴必要机会,以对中国 2 一方可将“通用”这一术语视为与“在通用语言中,惯用于相关货物的常用 名称”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