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后新衣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 科学技术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208年6月10日
地震灾后新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要点 科学技术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2008 年 6 月 10 日
前言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大地震,给四川、陕西 甘肃等省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结合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的展开,积极支持做好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 受灾地区新农村建造节能省地和抗震实用的房屋,改善受灾农民居住条件,尽 快恢复正常居住生活,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技 术标准,吸收了目前灾区重建工作的经验,编制了《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技术 要点》,以期对地震灾区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提供技术帮助 本《要点》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要点》编制单位:科技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本《要点》由科技部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1 前 言 2008 年 5 月 12 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里氏 8.0 级大地震,给四川、陕西、 甘肃等省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结合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的展开,积极支持做好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和引导 受灾地区新农村建造节能省地和抗震实用的房屋,改善受灾农民居住条件,尽 快恢复正常居住生活,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技 术标准,吸收了目前灾区重建工作的经验,编制了《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技术 要点》,以期对地震灾区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提供技术帮助。 本《要点》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设规划;3.房屋建筑。 本《要点》编制单位:科技部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筑专家组。 本《要点》由科技部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目次 总则 2恢复重建规划 21基本规定 22规划要点 3农村住房建筑 3.1建筑设计要点 3.2结构技术要点 33设备技术要点
2 目 次 1 总则 2 恢复重建规划 2.1 基本规定 2.2 规划要点 3 农村住房建筑 3.1 建筑设计要点 3.2 结构技术要点 3.3 设备技术要点
1总则 1.1本《要点》适用于地震灾区农村住房的原址重建。 12地震灾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除遵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 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建设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抗震设计,使建筑经 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14按本要点进行建设的重建住房,其抗震设防目标应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核心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对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时,在满足安全要求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按照“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实施原 址重建
3 1 总 则 1.1 本《要点》适用于地震灾区农村住房的原址重建。 1.2 地震灾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除遵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 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3 农村灾后重建住房建设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抗震设计,使建筑经 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 1.4 按本要点进行建设的重建住房,其抗震设防目标应满足“小震不坏、中震可修、 大震不倒”的设防原则,核心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对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时,在满足安全要求的 前提下,应尽可能按照“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实施原 址重建
2恢复重建规划 21基本规定 2.1.1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执行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和 生态修复规划等的专项规划。 2.1.2未编制农村建设规划的乡、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要求编制农村建设规划 2.1.3农村建设规划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214地震灾区内完全毁损的乡村,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 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2.1.5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异地新建。 2.1.6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村寨应按照原村寨整体格局修复,保持传 统的选址特征和布局形式。 22规划要点 22.1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增加宅基地 面积。 222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可结合具体的场地条件,对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 地位置做出局部调整。 22.3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考虑相应的避震疏散措施。应统一规划避震疏散场 所,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引导性的标示牌。 224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满足防火间距和卫生间距的要求,并设置消防和卫生 防疫设施。 22.5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做好竖向规划,处理好宅基地髙程和组团之间的联
4 2 恢复重建规划 2.1 基本规定 2.1.1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执行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和 生态修复规划等的专项规划。 2.1.2 未编制农村建设规划的乡、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要求编制农村建设规划。 2.1.3 农村建设规划应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类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2.1.4 地震灾区内完全毁损的乡村,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 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2.1.5 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异地新建。 2.1.6 传统民居和具有乡土建筑特征的村寨应按照原村寨整体格局修复,保持传 统的选址特征和布局形式。 2.2 规划要点 2.2.1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在原有住宅建设用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得增加宅基地 面积。 2.2.2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可结合具体的场地条件,对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 地位置做出局部调整。 2.2.3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考虑相应的避震疏散措施。应统一规划避震疏散场 所,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引导性的标示牌。 2.2.4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要满足防火间距和卫生间距的要求,并设置消防和卫生 防疫设施。 2.2.5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应做好竖向规划,处理好宅基地高程和组团之间的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