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司法制度
第六章 汉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一、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汉朝立法思想有两个大的转变期:一是汉初从暴秦的法家思想转变为 黄老无为思想,主张“与民休息”“宽省刑罚”;二是汉武帝时从黄老无 为思想转变为儒家思想,主张“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二.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一)汉初“黄老无为”的立法思想 强大的秦朝在短短十五年后轰然坍塌,给予汉初统治者极大的震撼。 汉初统治者反思秦朝灭亡的原因,深刻体会到“民心向背”的重要性。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在认识到秦亡的主要教训之一是“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①之后,新政权 选择了与法家思想反差最大、最具实施可能性的“黄老无为”思想,并 将其作为汉初的基本国策与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学派是战国以来道家学派的一个分支,“黄”指黄帝,“老”指 老聃,其以黄帝为无为思想的最早实践者而伪造黄帝的言论,以老聃为无 为思想的最早倡导者而摒弃其“避世”的态度。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 出土的帛书《黄帝四经》①就是战国后期黄老学派的主要代表作,主张统 治者要克制欲望,“嗜欲无穷,死”,“功成而不止,身危有殃”,“节民力 以使,则财生”,“唯执道者能虚静公正”,虚静就是不扰民。同时又主张 以法治国的正当性,认为“道生法”,“法度者,正(政)之治也”,但 立法司法要极度谨慎,“诛禁不当,反受其殃”。汉初黄老思想的主要代 表作是陆贾的《新语》,主张以秦为鉴,“道莫大于无为”,同时又谈仁义 忠孝,极力拉近黄老与儒家的距离。可以说,汉初黄老思想就是以道家 “无为”为主导,融合了法家与儒家的一种思想拼盘,既批判法家又要 “汉承秦制”,既摒弃专任刑罚又不排斥法制,同时又主张仁义治国。体 现在立法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历史证明,汉初新政 权的这一选择基本正确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一)汉初“黄老无为”的立法思想 强大的秦朝在短短十五年后轰然坍塌,给予汉初统治者极大的震撼。 汉初统治者反思秦朝灭亡的原因,深刻体会到“民心向背”的重要性。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在认识到秦亡的主要教训之一是“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①之后,新政权 选择了与法家思想反差最大、最具实施可能性的“黄老无为”思想,并 将其作为汉初的基本国策与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学派是战国以来道家学派的一个分支,“黄”指黄帝,“老”指 老聃,其以黄帝为无为思想的最早实践者而伪造黄帝的言论,以老聃为无 为思想的最早倡导者而摒弃其“避世”的态度。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 出士的帛书《黄帝四经》①就是战国后期黄老学派的主要代表作,主张统 治者要克制欲望,“嗜欲无穷,死”,“功成而不止,身危有殃”,“节民力 以使,则财生”,“唯执道者能虚静公正”,虚静就是不扰民。同时又主张 以法治国的正当性,认为“道生法”,“法度者,正(政)之治也”,但 立法司法要极度谨慎,“诛禁不当,反受其殃”。汉初黄老思想的主要代 表作是陆贾的《新语》,主张以素为鉴,“道莫大于无为”,同时又谈仁义 忠孝,极力拉近黄老与儒家的距离。可以说,汉初黄老思想就是以道家 “无为”为主导,融合了法家与儒家的一种思想拼盘,既批判法家又要 “汉承秦制”,既摒弃专任刑罚又不排斥法制,同时又主张仁义治国。体 现在立法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与民休息。历史证明,汉初新政 权的这一选择基本正确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汉武帝“独尊儒术”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任何思想都不是万能的。当“黄老无为”开创了“文景之治”的安 定局面之时,危机也开始显露:地方诸侯王势力尾大不掉,北方匈奴威胁 从黄老无为 日强。汉文帝时贾谊在《过秦论》《治安策》等文章中已提出警告,建议 到独尊儒术 加强中央权势,削弱诸侯王势力,建立有序的等级制度,礼法结合“绝 恶于未萌”等,实际是主张以儒家的“有为”取代黄老的“无为”。但汉 文帝无力为之;汉景帝以“削藩策”稍一尝试,即招来“七国之乱”。汉 武帝采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设五经博士,行封禅之礼, 建年号,改历法,之后削弱诸侯、讨伐匈奴。儒家思想权威地位的确立与 实施,使皇权得到空前巩固,多元的学术思想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吸收了黄老的阴阳学说与先德后刑的思想,认为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天道“大德而小刑”“任德不任 刑”,因此德刑关系应是“德主刑辅”。②德主教化,教化的核心就是 “三纲五常”。董仲舒“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先秦儒家“宽猛相济”“隆 礼重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为统治者所采纳后,影响及于后世历代封 建王朝。 ②参见《汉书·董仲舒传》与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从黄老无为 到 独尊儒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