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二)汉武帝“独尊儒术”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任何思想都不是万能的。当“黄老无为”开创了“文景之治”的安 定局面之时,危机也开始显露:地方诸侯王势力尾大不掉,北方匈奴威胁 从黄老无为 日强。汉文帝时贾谊在《过秦论》《治安策》等文章中已提出警告,建议 到独尊儒术 加强中央权势,削弱诸侯王势力,建立有序的等级制度,礼法结合“绝 恶于未萌”等,实际是主张以儒家的“有为”取代黄老的“无为”。但汉 文帝无力为之;汉景帝以“削藩策”稍一尝试,即招来“七国之乱”。汉 武帝采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设五经博士,行封禅之礼, 建年号,改历法,之后削弱诸侯、讨伐匈奴。儒家思想权威地位的确立与 实施,使皇权得到空前巩固,多元的学术思想发展受到严重挫折。 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吸收了黄老的阴阳学说与先德后刑的思想,认为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天道“大德而小刑”“任德不任 刑”,因此德刑关系应是“德主刑辅”,②德主教化,教化的核心就是 “三纲五常”。董仲舒“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先秦儒家“宽猛相济”“隆 礼重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为统治者所采纳后,影响及于后世历代封 建王朝。 ②参见《汉书·董仲舒传》与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从黄老无为 到 独尊儒术
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一)律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汉承秦制,律也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由中央朝廷制定并经皇 帝批准颁布天下、长期适用、比较稳定的一种法律形式。公元前206年,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刘邦率军攻克咸阳,驻军霸上,召集各县父老,宣布了著名的《约法三 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①《约法三章》是西 汉立法之始,对刘邦稳定关中、统一天下起了重要作用。 汉朝初建,统治者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萧何受命“捃 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②《九章律》已佚,据《唐律疏议)》 记载,其九章篇名是在李悝《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基础 上,增加户律(户口、土地、赋税等)、兴律(工程兴建、徭役征发、军 队调动等)、厩律(牛马、运输、驿传、仓库等)三篇而成,其内容应该 是依据秦律整理而成。《九章律》是汉朝的第一部律,也是汉律的核心。 除《九章律)外,汉律主要还有《傍章》《越宫律》《朝律》。《傍 章》是汉高祖命叔孙通所作朝廷官秩礼仪,故又称《礼仪》或《汉仪》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二.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除《九章律》外,汉律主要还有《傍章》《越宫律》《朝律》。《傍 章》是汉高祖命叔孙通所作朝廷官秩礼仪,故又称《礼仪》或《汉仪》。 史载汉高帝七年(前200年)长乐宫落成大典上,《傍章》首次实施, “诸侯王以下莫不振恐肃静”③。汉朝礼、律依旧合一,叔孙通“所撰礼 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部门)”,④属于《九章律》的补充法 规,故称“傍章”。汉惠帝时又命叔孙通增补宗庙仪法入《傍章》,共为 十八篇.①《越宫律》是汉武帝时命廷尉张汤所作,是有关宫廷禁卫方面 的法律,为后世律典中《卫禁律》之先河。《晋书·刑法志》:“张汤 《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是汉武帝命中大夫赵禹所作,也称《朝 会正见律》。古代臣见君为朝,君见臣为会。《朝会正见律》是规范诸侯 百官于正式场合朝见天子的法律。 以上四部律一般认为是汉朝最重要的、比较稳定的律,统称“汉律 六十篇”。此外,汉朝还有一些单行律。史籍记载,汉武帝时制定、颁布 有《酎金律》《左官律》等。1984年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吕后 《二年律令》就收录了大量单行律,包括《告律》《亡律》《田律》《钱 律》《效律》等
第六章 汉朝法制 •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二.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汉律六十篇
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令 令也是汉代承袭秦制的一种法律形式,是由皇帝发布并经过整理纳入 “令”系统的诏命。《汉书·宣帝纪》颜师古注引文颖曰:“天子诏所增 损,不在律上者为令。”在法律形式中,令的重要性仅次于律,但其效力 往往高于律。汉武帝时酷吏杜周所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 令。”②律和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汉朝律令并进,数量越来越多,武帝时已达到359章,成帝时更达到 “百有余万言”,由是又将令依次编为“令甲”“令乙”“令丙”。此外, 还有适用于某官署的令,如《廷尉挈令》《光禄挈令》《大鸿胪挈令》 等;有适用于某地区的令,如《乐浪挈令》《北边挈令》;有适用于官吏 等级待遇的,如《品令》《秩禄令》《任子令》;有适用于经济方面的, 如《田令》《金布令》《缗钱令》《胎养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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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汉朝法制 ·第一节立法活动 (三)科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科又称“科条”或“事条”,是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后汉 书》记载,汉初有萧何制定的规范大臣父母丧请假细则的《宁告之科》,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武帝时有《首匿之科》,东汉时有《亡逃之科》。据《晋书·刑法志》记 载,汉朝还有《异子之科》《投书乔市之科》《登闻道辞科》《使者验路 科》《平庙坐赃科》等。 (四)比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令科条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已 经判决并经朝廷认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其渊源于素朝的 “廷行事”。《礼记·王制》郑玄注云:“已行故事日比。”《周礼·秋官· 大司寇》唐贾公彦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 比类以决之。”汉朝“比”的种类有“决事比”“死罪决事比”“辞讼比 “廷尉决事比”“春秋决事比”等,其数量扩展极速,至武帝时已有“死 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①尚未计算其他种类的比。由于比的方 便与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罪同论异”,奸猾之吏由 是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②严重侵蚀了司法的 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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