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八章第165、166条 >2、 《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 >3、《上市公司信息坡露管理办法》这是我国迄今(2013年4月)为 止最权威最全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 >4、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27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坡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7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15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1-10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1-8号;《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备忘录》1-2号等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 ➢ 1、《 露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八章第165、166条 ➢ 2、《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 ➢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是我国迄今(2013年4月)为 止最权威最全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 ➢ 4、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27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7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15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1-10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1-8号;《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备忘录》1-2号等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基于信息披露时间的划分 ☑从时间上来分类,则信息披露可分为证券发行时的首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上市后在流通中的 持续性信息披露,即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⑦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也称为证券一级市场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首次发行时公布的信 息。发行市场的信息披露是初次信息披露行为,其主要的载体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⑦证券上市后在流通中的持续性信息坡露,也称为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持续性信息披露或 证券二级市场信息披露,是指在证券的流通和交易过程中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年报与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2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基于信息披露时间的划分 Ø 从时间上来分类,则信息披露可分为证券发行时的首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上市后在流通中的 持续性信息披露,即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Ø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也称为证券一级市场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首次发行时公布的信 息。发行市场的信息披露是初次信息披露行为,其主要的载体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Ø证券上市后在流通中的持续性信息披露,也称为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持续性信息披露或 证券二级市场信息披露,是指在证券的流通和交易过程中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年报与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基于信息披露意愿的划分 0根据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主观意愿,披露信息可以划分为相对 应的两种: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 ⑦强制性信息披露指的是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 信息,包括定期报告的年报、半年报和季报,以及临时报告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等。 ⑦自愿性信息披露指的是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些其他 的信息
13 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基于信息披露意愿的划分 Ø 根据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主观意愿,披露信息可以划分为相对 应的两种: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 Ø强制性信息披露指的是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 信息,包括定期报告的年报、半年报和季报,以及临时报告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等。 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的是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主动向社会公开一些其他 的信息
信息披露主体 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主要取决于信息披露的范围。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信息披露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备以下两个 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是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 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此特征, 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承销商、专业证券服务机构等)、 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 狭义的信息披露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 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承销商、专业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 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而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分别是证券 市场的监管者和组织者
14 信息披露主体 信息披露主体的范围主要取决于信息披露的范围。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信息披露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备以下两个 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是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 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此特征, 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承销商、专业证券服务机构等)、 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 狭义的信息披露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 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承销商、专业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 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而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分别是证券 市场的监管者和组织者
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⑦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⑦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⑦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⑦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 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15 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Ø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Ø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Ø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Ø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Ø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Ø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 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