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和甜料 糖用甜菜 349.0 Sugar and sweeteners 甜料 58.8 甘蔗 56.2 烟草和烟草制品 未加工烟草 14.1 Tobacco and tobacco products 烟草制品 376 蔬菜和蔬菜制品 或半成品 179 Vegetable and vegetable products 蔬菜冷冻 蔬菜半成品 蔬菜汁:番茄 脱水蔬菜 1.9 鲜蔬菜 158 干或鲜的根或茎 38.2 资料来源:htp/ ers.usda. gov/db/Wto/ WTOTariff database 说明:本表税率是按照商品类别计算的平均税率 表13列示了欧盟水果类产品的税率。 表13欧盟水果及水果细目关税税率表 商品组别 商品细类 关税税率(%) Commodity group Commodity subgroup Tarriff rate(percent) 冷冻水果 浆果 188 冻草莓 20 水果半成品 混合果汁 核果 柑橘类 20.6 菠萝半成品 224 果汁 葡萄汁 115.1 柚子汁 46.6 混合果汁 橙汁 390 菠萝汁 354 柑橘类 苹果汁 28.2 千缩、鲜椰子、枣、无花果「椰子 0.0 无花果 8 葡萄干 2.4
糖和甜料 Sugar and sweeteners 糖用甜菜 甜料 甘蔗 349.0 58.8 56.2 烟草和烟草制品 Tobacco and tobacco products 未加工烟草 烟草制品 14.1 37.6 蔬菜和蔬菜制品 Vegetable and vegetable products 冻或半成品 蔬菜:冷冻 蔬菜半成品 蔬菜汁:番茄 脱水蔬菜 鲜蔬菜 干或鲜的根或茎 17.9 14.0 21.0 16.4 1.9 15.8 38.2 资料来源:http://ers.usda.gov/db/Wto/WTOTariff_database/ 说明:本表税率是按照商品类别计算的平均税率 表 13 列示了欧盟水果类产品的税率。 表 13 欧盟水果及水果细目关税税率表 商品组别 Commodity group 商品细类 Commodity subgroup 关税税率(%) Tarriff rate (percent) 冷冻水果 浆果 冻草莓 18.8 22.0 水果半成品 混合果汁 核果 柑橘类 菠萝半成品 18.1 22.3 20.6 22.4 果汁 葡萄汁 柚子汁 混合果汁 橙汁 菠萝汁 柑橘类 苹果汁 115.1 46.6 26.3 39.0 35.4 26.3 28.2 干缩、鲜 椰子、枣、无花果 椰子 无花果 枣 葡萄干 0.0 6.8 7.7 2.4
鲜水果 苹果 40.8 芒果 3.0 香蕉 679 柑橘 柚子 葡萄 139 菠萝 5.8 瓜 5.9 橘子 183 梨 25.1 浆果 8.2 核果 13.2 资料来源:htp:/ /ers. usda. gov/db/wto/ Wto Tariff database 表14列出了欧盟部分农产品配额内和配额外的关税税率。可以看出,部分农产品如糖类的配额外关税 税率较配额内关税税率高很多。 表14欧盟部分农产品关税配额税率列表 产品名称 配额内关税税率「超过配额关税税率 活动物 肉及食用杂碎 乳品、蛋品、、其它食用动物产品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谷物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28 5 糖及糖食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它部分的制品 28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20 资料来源:htp/ vwwers. usda. gov/db/wto 说明:关税配额税率是根据每种具体产品设定的,由于篇幅所限,本表对税率相同的产品进行了合并。更 多具体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可查看资料来源提供的网址。 欧盟在产品进口上还存在关税高峰,在农产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高达2099%。表15列出了欧盟 涉及关税高峰的农产品。欧盟农业产品关税税率变化频繁,给中国向欧盟包括荷兰出口带来不便。 表15欧盟涉及关税高峰的农产品 IS编码产品描述 最低税率(%)最高税率(%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 肉及食用杂碎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150.1 0 蔬菜水果的加工制品 0 146.9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类及甜瓜类|0 18.1 17 糖及糖食 144
鲜水果 苹果 芒果 香蕉 柑橘 柚子 葡萄 菠萝 瓜 橘子 梨 浆果 核果 40.8 3.0 67.9 27.1 2.0 13.9 5.8 5.9 18.3 25.1 8.2 13.2 资料来源: http://ers.usda.gov/db/Wto/WtoTariff database/ 表 14 列出了欧盟部分农产品配额内和配额外的关税税率。可以看出,部分农产品如糖类的配额外关税 税率较配额内关税税率高很多。 表 14 欧盟部分农产品关税配额税率列表 产品名称 配额内关税税率 (%) 超过配额关税税率 (%) 活动物 14 75 肉及食用杂碎 14 89 乳品、蛋品、、其它食用动物产品 30 74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5 56 谷物 16 72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46 55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28 55 糖及糖食 6 114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它部分的制品 28 105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20 31 资料来源:http://www.ers.usda.gov/db/wto/ 说明:关税配额税率是根据每种具体产品设定的,由于篇幅所限,本表对税率相同的产品进行了合并。更 多具体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可查看资料来源提供的网址。 欧盟在产品进口上还存在关税高峰,在农产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高达 209.9%。表 15 列出了欧盟 涉及关税高峰的农产品。欧盟农业产品关税税率变化频繁,给中国向欧盟包括荷兰出口带来不便。 表 15 欧盟涉及关税高峰的农产品 HS 编码 产品描述 最低税率(%) 最高税率(%) 04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 0 209.9 02 肉及食用杂碎 0 192.2 07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0 150.1 20 蔬菜水果的加工制品 0 146.9 08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类及甜瓜类 0 118.1 17 糖及糖食 2.1 114.4
活动物 107.8 谷物 101.1 水海产品的加工制品 面粉、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84.4 6135482293130 配制动物饲料 76.0 动植物油脂、食用油脂 758 烟草、烟草及代用品制品 2.2 可可及可可制品 68.9 饮料、酒及醋 58.6 含油子仁及果实、稻草、秸秆和饲料|0 52.3 谷物、粮食粉、淀粉、乳制品、点心7.6 49.6 03水海产品 23.0 杂项食品 21.1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汁液0 咖啡、茶及调味香料 12.5 资料来源: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中国商务部2003年,第70-71页 荷兰对中国给予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税率是关税中最低的税率。荷兰目前执行的是第六个欧盟普惠制 方案,该方案自2002年1月起实施,至2004年12月31日终止 特别提示: 欧盟官方刊登一项通告,涉及2002年~2004年的普惠制。欧盟将根据统计资料,衡量受惠国在某类产 品方面的发展实力,假若有关产品符合准则,即表示受惠国该产业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不应再享有普惠制 的关税优惠。该项通告载有受惠国的名单和符合准则的产品。受影响的中国农产品有:可食用动物产品 其他动物产品、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紫胶、树胶及树脂。 荷兰检验检疫机构 欧盟制定了完善的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同时,欧盟各国又具有本国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机构。荷兰的官 方检验机构,按照商品类别由各政府部门分管。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局 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下设农产品检验局。 四、食品标准和规定 (一)国家基本立法 荷兰没有专门的食品法,对食品和非食品产品的监管是通过“ Warenwet”(《日用品法案》)来实现的 该法案是荷兰食品和日用品立法体制的主干,其中包括了与食品和其他日用品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要求。该 法案的基本目的是: 健康保障 2.保证产品安全 3.向消费者提供充足准确的信息,阻止误导性信息的发布 4.宣传公平贸易 “ Warenwet”法案包括了对大多数食品的监管政策。另外,在其他两个法案中还有一些主要食品的相 关政策 “ andbouwkwaliteitswe”(《农产品质量法案》),涉及主要的农产品。 “ leeskeuringswe”(《肉类检査法案》),对屠宰场实施监管
01 活动物 0 107.8 10 谷物 0 101.1 16 水海产品的加工制品 0 97.2 11 面粉、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1.2 84.4 23 配制动物饲料 0 76.0 15 动植物油脂、食用油脂 0 75.8 24 烟草、烟草及代用品制品 2.2 74.9 18 可可及可可制品 0 68.9 22 饮料、酒及醋 0 58.6 12 含油子仁及果实、稻草、秸秆和饲料 0 52.3 19 谷物、粮食粉、淀粉、乳制品、点心 7.6 49.6 03 水海产品 0 23.0 21 杂项食品 0 21.1 13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汁液 0 19.2 09 咖啡、茶及调味香料 0 12.5 资料来源: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中国商务部 2003 年,第 70-71 页 荷兰对中国给予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税率是关税中最低的税率。荷兰目前执行的是第六个欧盟普惠制 方案,该方案自 2002 年 1 月起实施,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特别提示: 欧盟官方刊登一项通告,涉及 2002 年~2004 年的普惠制。欧盟将根据统计资料,衡量受惠国在某类产 品方面的发展实力,假若有关产品符合准则,即表示受惠国该产业已发展到一定规模,不应再享有普惠制 的关税优惠。该项通告载有受惠国的名单和符合准则的产品。受影响的中国农产品有:可食用动物产品、 其他动物产品、谷物、种子、水果、植物、紫胶、树胶及树脂。 三、荷兰检验检疫机构 欧盟制定了完善的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同时,欧盟各国又具有本国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机构。荷兰的官 方检验机构,按照商品类别由各政府部门分管。 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局; 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下设农产品检验局。 四、食品标准和规定 (一)国家基本立法 荷兰没有专门 的食品法,对食品和非食品产品的监管是通过“Warenwet”(《日用品法案》)来实现的。 该法案是荷兰食品和日用品立法体制的主干,其中包括了与食品和其他日用品相关的方针政策和要求。该 法案的基本目的是: 1.健康保障 2.保证产品安全 3.向消费者提供充足准确的信息,阻止误导性信息的发布 4.宣传公平贸易 “Warenwet”法案包括了对大多数食品的监管政策。另外,在其他两个法案中还有一些主要食品的相 关政策: “andbouwkwaliteitswe”(《农产品质量法案》),涉及主要的农产品。 “leeskeuringswe” (《肉类检查法案》),对屠宰场实施监管
关于该法,可以查看网址:http://wetten.overheid.nl (二)具体标准 上述三个法案都是基本法,只包括设定标准的基础,其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涉及具体产品或 者产品类别的标准(比如标签和卫生产品)属于单个实施的法令(皇家法令)范畴,但是其基础也是 Warenwet”(《日用品法案》)或者上述的某个其他法案 下面重点叙述荷兰市场上标签和食品成份的标准和规定 五、标签要求 (一)一般标签规定 欧盟的标签法令是79/112/EC。可以查看网址:www.useu.be/agri/label.html。荷兰的标签根据欧盟法令。 但又有所不同,关于荷兰标签规定,可以查看http://wetten.overheid.nl 荷兰标签规定,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必须易看、清晰而不易擦掉,内容需列出以下几部分: 产品名称( Name/designation of the product) 分对于某些产品,名称必须是经过法律认可的。如果没有,也可以用习惯的名称,如果习惯上仍然没有 可利用的,对于产品性质的描述必须尽可能的被消费者理解。 2.成分列表( List of ingredients) 所有成分必须根据含量递减的次序列出。一般来说,成分必须列出具体名称。关于成分列表可以查看: www.useu.be/agri/label.html 3.成分含量( Quantitative Ingredient Declaration,Quid) 必须公布成分含量。如:“ Ham and Mushroom pizza”中的Ham(火腿)和 Mushroom(蘑菇)含量要 分别标明。成分含量可以出现在名称中或接近名称的位置,还可以在成分列表中。但是,如果有些成分的 含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蔬菜、水果),可以不列出。关于成分含量可以查看 vwwuseu. be/agri/label. html#QUID 4.净重单位( Units) 净重用公制单位(kg千克或g克,1升,cl厘升,ml毫升)。标明的净重被认为是最小值。有时也可用 平均量,这时标签上需标明平均,用字母“e”表示。如:e500g或500ge。但是平均净重的使用必须根据 特殊要求,而且必须接受荷兰当局检查 5.保质期( Date of minimum Shelf-life) 易腐食物应注明最低保质期。对于保质期受贮藏方法影响的食物,要标明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明方法 遵循以下规定: 保质期为0-3个月的,标明生产的年、月、日 保质期为3-18个月的,标明生产的年和月 保质期大于18个月的,标明生产年份。 6.酒精含量( Percentage of Alcohol) 如果酒精含量高于12%v/,要注明 7.批号( Batch Number) 批号可以在可解编码( solvable code)中标明。如果保质期的说明中包括“日”,可视为批号。 8.贮藏或使用说明( Instruction for Storage and/or use) 如果错误的贮藏或使用方式存在风险时,必须提供这种说明。如果这种产品的贮藏和使用方式不重要 时,这种说明可以省略 9.制造商/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manufacturer/ Exporter) 中国制造商/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由欧洲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 10.原产地( Place of origin) 原产地必须标明,例如“ Made in China
关于该法,可以查看网址:http://wetten.overheid.nl。 (二)具体标准 上述三个法案都是基本法,只包括设定标准的基础,其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涉及具体产品或 者产品类别的标准(比如标签和卫生产品)属于单个实施的法令(皇家法令)范畴,但是其基础也是 “Warenwet” (《日用品法案》) 或者上述的某个其他法案。 下面重点叙述荷兰市场上标签和食品成份的标准和规定。 五、标签要求 (一)一般标签规定 欧盟的标签法令是 79/112/EEC。可以查看网址:www.useu.be/agri/label.html。荷兰的标签根据欧盟法令。 但又有所不同,关于荷兰标签规定,可以查看 http://wetten.overheid.nl。 荷兰标签规定,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必须易看、清晰而不易擦掉,内容需列出以下几部分: 1.产品名称(Name/designation of the product) 对于某些产品,名称必须是经过法律认可的。如果没有,也可以用习惯的名称,如果习惯上仍然没有 可利用的,对于产品性质的描述必须尽可能的被消费者理解。 2.成分列表(List of Ingredients) 所有成分必须根据含量递减的次序列出。一般来说,成分必须列出具体名称。关于成分列表可以查看: www.useu.be/agri/label.html 3.成分含量(Quantitative Ingredient Declaration,Quid) 必须公布成分含量。如:“Ham and Mushroom Pizza”中的 Ham(火腿)和 Mushroom(蘑菇)含量要 分别标明。成分含量可以出现在名称中或接近名称的位置,还可以在成分列表中。但是,如果有些成分的 含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如蔬菜、水果),可以不列出。关于成分含量可以查看: www.useu.be/agri/label.html#QUID。 4.净重单位(Units) 净重用公制单位(kg 千克或 g 克,l 升,cl 厘升,ml 毫升)。标明的净重被认为是最小值。有时也可用 平均量,这时标签上需标明平均,用字母“e”表示。如:e500g 或 500g e。但是平均净重的使用必须根据 特殊要求,而且必须接受荷兰当局检查。 5.保质期(Date of Minimum Shelf-life) 易腐食物应注明最低保质期。对于保质期受贮藏方法影响的食物,要标明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明方法 遵循以下规定: 保质期为 0-3 个月的,标明生产的年、月、日 保质期为 3-18 个月的,标明生产的年和月 保质期大于 18 个月的,标明生产年份。 6.酒精含量(Percentage of Alcohol) 如果酒精含量高于 1.2%v/v,要注明。 7.批号(Batch Number) 批号可以在可解编码(solvable code)中标明。如果保质期的说明中包括“日”,可视为批号。 8.贮藏或使用说明(Instruction for Storage And/or Use) 如果错误的贮藏或使用方式存在风险时,必须提供这种说明。如果这种产品的贮藏和使用方式不重要 时,这种说明可以省略。 9.制造商/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Manufacturer /Exporter) 中国制造商/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由欧洲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代替。 10.原产地(Place of Origin) 原产地必须标明,例如“Made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