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 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0条。 ·1、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从权利; 。2、利用和支配物的交换价值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一、担保物权概述: ⚫ (一)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 物权人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0条。 ⚫ 1、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的从权利; ⚫ 2、利用和支配物的交换价值
依现行法规定,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权利包括: (1)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情形下的国家税收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 (3)先租赁后抵押情形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6)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7)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依现行法规定,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权利包括: (1)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情形下的国家税收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 (3)先租赁后抵押情形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船舶、航空器优先权; ⚫(6)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7)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二)特征: ●1.从属性: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 ●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二)特征: ⚫1.从属性: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 ⚫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 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 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 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的过错 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 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 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 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是担保人负责的原因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的过错 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 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 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 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是担保人负责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