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各项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目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和说得计算规则 、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1不动产的概念: (1)以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2)必须包括: A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附属物: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农业或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B不动产的的范围包括权利:一般法律有关地产规定 所使用的权利 不动产的收益权;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 其他自然资源而取得的不固定的或固定收入的权力。 2、不动产的所得:使用不动产获得纯收入,包括农业 所得和林业所得。 3、征税权分配:有不动产所在地国独享征税权,但通 过常设机构取得不动产所得被视为营业利润所得。 、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规则 (一)常机机构原则作为判断营业利润的来源地 有常设机构,来源国征税 无常设机构,居住国征税。 意义:合理分配财政利益;实现税务管理可行性(营
第三章 各项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 目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和说得计算规则 一、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1 不动产的概念: (1)以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确定; (2)必须包括: A 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附属物: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 农业或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B 不动产的的范围包括权利:一般法律有关地产规定 所使用的权利; 不动产的收益权;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 其他自然资源而取得的不固定的或固定收入的权力。 2、不动产的所得:使用不动产获得纯收入,包括农业 所得和林业所得。 3、征税权分配:有不动产所在地国独享征税权,但通 过常设机构取得不动产所得被视为营业利润所得。 二、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规则 (一) 常机机构原则作为判断营业利润的来源地 有常设机构,来源国征税; 无常设机构,居住国征税。 意义:合理分配财政利益;实现税务管理可行性(营
业利润需要会计核算) (二)利润归属 来源国只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1)实际联系标准 (2)引力标准:可以解决避税,难以解决税务管理 问题 (3)《联合国范本》有限制的引力标准:非居民在来 源国家所开展的活动与常设机构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同 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可将利润并到常设机构征税。 3、独立企业和正常交易原则 (三)利润的计算 1、总机构的管理费分摊问题 2、不可扣除的费用,总分机构之间支付的如下费用 (1)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2)辅助性服务未获报酬 (3)管理利润 3、确定分支机构利润的方法 4、其他情况:其他所得;交付货物产生的利润 三、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一)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的确定 1、股息的概念和资本弱化的解释; 资本弱化( 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
业利润需要会计核算) (二) 利润归属 来源国只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1) 实际联系标准 (2) 引力标准:可以解决避税,难以解决税务管理 问题 (3)《联合国范本》有限制的引力标准:非居民在来 源国家所开展的活动与常设机构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同 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可将利润并到常设机构征税。 3、独立企业和正常交易原则 (三) 利润的计算 1、 总机构的管理费分摊问题 2、 不可扣除的费用,总分机构之间支付的如下费用 (1) 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2) 辅助性服务未获报酬 (3) 管理利润 3、 确定分支机构利润的方法 4、 其他情况:其他所得;交付货物产生的利润 三、投资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一)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的确定 1、股息的概念和资本弱化的解释;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
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 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针对此种资本弱化,又有资本弱化规则的概念,它是 指在传统上是指工业化国家运用的为防止本国税基的 流失,针对外国公司为在本国的附属机构提供的超过 正常水平的贷款以达到降低附属机构税收负担目的的 行为,采取的反避税措施规则。大部分国家通常设定 母公司提供资金的债务权益比例,超过此比例的贷款 利息将被视为股息不予从税前利润扣除。跨国公司通 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运作资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好处 (1)由于利息作为费用支出起到的抵税效果,减少了子 公司的经营利润,从而使子公司交纳税率较的企业所 得税;(2)若子公司利息支出过高而造成亏损,还可 以获得别国子公司的损失抵补;(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 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 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4)在不同税收管辖 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使得 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 对于直接股权投资和贷款投资对公司税负的影响可 以用下表的数字对比来分析。在不存在资本弱化规则 的情况下,假设投资人对其国外全资子公司增资100 万美元,分别采用股权投资和贷款投资形式,则其收
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 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针对此种资本弱化,又有资本弱化规则的概念,它是 指在传统上是指工业化国家运用的为防止本国税基的 流失,针对外国公司为在本国的附属机构提供的超过 正常水平的贷款以达到降低附属机构税收负担目的的 行为,采取的反避税措施规则。大部分国家通常设定 母公司提供资金的债务权益比例,超过此比例的贷款 利息将被视为股息不予从税前利润扣除。跨国公司通 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运作资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好处: (1)由于利息作为费用支出起到的抵税效果,减少了子 公司的经营利润,从而使子公司交纳税率较的企业所 得税; (2)若子公司利息支出过高而造成亏损,还可 以获得别国子公司的损失抵补;(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 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 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4) 在不同税收管辖 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使得 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 对于直接股权投资和贷款投资对公司税负的影响可 以用下表的数字对比来分析。在不存在资本弱化规则 的情况下,假设投资人对其国外全资子公司增资 100 万美元,分别采用股权投资和贷款投资形式,则其收
益比较情况如下: 募股投贷款投资(美 资(美 元) 税前利润100 100 利息支付 0 50 应税所得100 50 所得税 30 (30%) 净利润 70 35 预提税 05(50×10%) (10%) 外国投资者|7 85(50+35) 收益 实际税率|30% 15% 在上表中,外国子公司的总利润为100万美元。 在募股投资的情况下,子公司不向国外母公司支付利 息(假设不存在其它债务利息支付),其应税所得额为 100万美元。假定外国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30%,那么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即为30万美元。 在母公司对其100%控股的情况下,该关联企业就要向
益比较情况如下: 募股投 资(美 元) 贷款投资(美 元) 税前利润 100 100 利息支付 0 50 应税所得 100 50 所得税 (30%) 30 15 净利润 70 35 预提税 (10%) 0 5(50×10%) 外国投资者 收益 70 85(50+35) 实际税率 30% 15% 在上表中,外国子公司的总利润为 100 万美元。 在募股投资的情况下,子公司不向国外母公司支付利 息(假设不存在其它债务利息支付),其应税所得额为 100 万美元。假定外国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 30% ,那么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即为 30 万美元。 在母公司对其 100 %控股的情况下,该关联企业就要向
母公司分配全部70万美元的税后利润(假设不存在 子公司所在国必须预提留存收益的限制)。再假定关 联企业所在国对本国外商投资企业汇给国外投资者的 税后利润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母公司就可以得 到这70万美元税后利润,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实际 负担的有效税率为30%。而在贷款投资的情况下,外国 子公司的应税利润等于总所得扣除向母公司支付利息 后的余额,假定总所得为100万美元,应付给母公司 的利息为50万美元,则子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为50,只 需要缴纳15万美元公司所得税。但子公司在向国外母 公司支付利息时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这样 母公司实际得到的利息额就为85万美元(利息收入所 得50万+子公司税后利润35万),母公司负担的子公 司所在国实际有效税率仅为15%,大大低于募股投资 条件下有效税率30%的水平。跨国公司在这种利益驱 动下,当然更倾向于向国外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而 非股权投资,这样下去不仅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给国家宏观绎济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2)支付股息公司居民身份所在地为来源地 2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母公司分配全部 70 万美元的税后利润(假设不存在 子公司所在国必须预提留存收益的限制)。再假定关 联企业所在国对本国外商投资企业汇给国外投资者的 税后利润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那么母公司就可以得 到这 70 万美元税后利润,母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国实际 负担的有效税率为 30%。而在贷款投资的情况下,外国 子公司的应税利润等于总所得扣除向母公司支付利息 后的余额,假定总所得为 100 万美元,应付给母公司 的利息为 50 万美元 ,则子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为 50,只 需要缴纳 15 万美元公司所得税。但子公司在向国外母 公司支付利息时要代扣代缴 10 %的预提所得税,这样 母公司实际得到的利息额就为 85 万美元(利息收入所 得 50 万+子公司税后利润 35 万),母公司负担的子公 司所在国实际有效税率仅为 15% ,大大低于募股投资 条件下有效税率 30%的水平。跨国公司在这种利益驱 动下,当然更倾向于向国外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而 非股权投资,这样下去不仅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给国家宏观经济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2)支付股息公司居民身份所在地为来源地 2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