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资产转让收益、营业利润和不 动产所得的区别;与技术劳务所得的区别 案例: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PAS-1R大西洋地 区卫星、PAS-8太平洋地区卫星、PAS-9大西洋地区 卫星和PAS-10印度洋地区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全 时节目广播服务。泛美卫星公司还用它的银河3C卫 星为中央电视台在美国提供直接入户服务的能力。中 央电视台利用泛美卫星公司在加州纳帕和佐治亚州亚 特兰大的 teleports提供卫星下行、标准转换、多路 复合和卫星上行广播。由此可见,泛美卫星公司提供 服务的核心在于利用自己的设备将中央电视台的信号 传递到消费者手中。这种服务类似于发射塔将电台的 信号发送到消费者的接收器中,或者输电设备将电能 从发电厂输送到消费者的家中,或者运输企业将商品 从生产厂家运送到销售商或者消费者手中 泛美卫星公司的收费有可能归入三个类别:营业利润、 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 从《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看,将泛美卫星公 司的收入归入“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 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 报酬的各种款项”并无不妥,但是从国内法的规定来
确定特许权使用费:与资产转让收益、营业利润和不 动产所得的区别;与技术劳务所得的区别 案例:泛美卫星公司目前通过它的 PAS-1R 大西洋地 区卫星、PAS-8 太平洋地区卫星、PAS-9 大西洋地区 卫星和 PAS-10 印度洋地区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全 时节目广播服务。泛美卫星公司还用它的银河 3C 卫 星为中央电视台在美国提供直接入户服务的能力。中 央电视台利用泛美卫星公司在加州纳帕和佐治亚州亚 特兰大的 teleports 提供卫星下行、标准转换、多路 复合和卫星上行广播。由此可见,泛美卫星公司提供 服务的核心在于利用自己的设备将中央电视台的信号 传递到消费者手中。这种服务类似于发射塔将电台的 信号发送到消费者的接收器中,或者输电设备将电能 从发电厂输送到消费者的家中,或者运输企业将商品 从生产厂家运送到销售商或者消费者手中。 泛美卫星公司的收费有可能归入三个类别:营业利润、 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 从《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来看,将泛美卫星公 司的收入归入“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 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 报酬的各种款项”并无不妥,但是从国内法的规定来
看,则难以将泛美卫星公司的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 费”的范畴,而应当归入“租金”的范畴。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第11条有 个明确的定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 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 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 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 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 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 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 11月12日发布国税发[1998]201号)规定:“外国 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 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 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 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地规则:支付费用的债务人所在地为来源地
看,则难以将泛美卫星公司的收入归入“特许权使用 费”的范畴,而应当归入“租金”的范畴。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第 11 条有 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 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 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 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 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 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 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1998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国税发[1998]201 号)规定:“外国 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 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 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应依 照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地规则:支付费用的债务人所在地为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