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在国际上,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同 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对 居民的称谓及法律界定各异。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税法学 界对居民这一概念已逐步达成共识,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 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它既包括自 然人,又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国际税法上确认居民的标准可以 区分为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 各国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归纳起来, 有下述几种: 1国籍标准。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成税 法上的居民。国籍标准是从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权原则中引伸出来 的,即国家对于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实施税收 管辖。但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人们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许多 自然人国籍所在国与自然人经济活动所在地的联系较松散,采用国籍 标准认定居民身份难以适应自然人实际所得和财产的状况。在国际私 法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优先于国籍法的倾向,在税收立法 中目前也只有美国、菲律宾、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仍坚持国籍标准确认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第二章 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在国际上,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同一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同 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对 居民的称谓及法律界定各异。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税法学 界对居民这一概念已逐步达成共识,即按照一国法律,依住所、居所、 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它既包括自 然人,又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国际税法上确认居民的标准可以 区分为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一)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 各国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归纳起来, 有下述几种: 1 国籍标准。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成税 法上的居民。国籍标准是从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权原则中引伸出来 的,即国家对于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实施税收 管辖。但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人们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许多 自然人国籍所在国与自然人经济活动所在地的联系较松散,采用国籍 标准认定居民身份难以适应自然人实际所得和财产的状况。在国际私 法领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住所法优先于国籍法的倾向,在税收立法 中目前也只有美国、菲律宾、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仍坚持国籍标准确认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2住所标准。一些国家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住 所,即构成本国税法上的居民。例如,英国所得税法规定,在英国有 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国拥有习惯性住所的自然人为英国税 法上的居民。住所本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指一人以久住 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住所应包括居住 的事实和居住的意思两个构成要件。住所与国籍的区别在于:住所是 个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地域的民事联系;国籍则是 个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国家间的政治联系,故世 界上采用住所标准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比采用国籍标准的国 家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国家甚少,一般在税法中还附 加居住时间的条件并称之为“财政住所”。例如,日本所得税法规定, 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并在国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自然人为税法上的 居民。应当指出的是,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甚多,且各国对外签订的 双边税收协定,一般也明确采用这一标准,但住所作为一种法定的个 人永久居住场所,并非完全能反映出某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因此, 不少国家通过税法作了补充性规定。例如美国纽约州税法规定,凡在 本州境内拥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纳税年度内又在本州境内居住6个 月以上,则视为本州居民。 3时间标准。时间标准又称居所标准,指某一自然人在一国境内 拥有居所并且居住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即构成该国税法上的居民。对于 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或l 年。居住时间如果不累计计算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如果累计计算则
2 住所标准。一些国家规定,一个自然人如果在本国境内拥有住 所,即构成本国税法上的居民。例如,英国所得税法规定,在英国有 永久性住所的自然人或者在英国拥有习惯性住所的自然人为英国税 法上的居民。 住所本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指一人以久住 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住所应包括居住 的事实和居住的意思两个构成要件。住所与国籍的区别在于:住所是 个私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地域的民事联系;国籍则是 个公法上的概念,它反映了自然人与特定国家间的政治联系, 故世 界上采用住所标准确认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比采用国籍标准的国 家较多。但直接援用民法上住所概念的国家甚少,一般在税法中还附 加居住时间的条件并称之为“财政住所”。例如,日本所得税法规定, 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并在国内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自然人为税法上的 居民。应当指出的是,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甚多,且各国对外签订的 双边税收协定,一般也明确采用这一标准,但住所作为一种法定的个 人永久居住场所,并非完全能反映出某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因此, 不少国家通过税法作了补充性规定。例如美国纽约州税法规定,凡在 本州境内拥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纳税年度内又在本州境内居住 6 个 月以上,则视为本州居民。 3 时间标准。时间标准又称居所标准,指某—自然人在一国境内 拥有居所并且居住时间达到法定期限即构成该国税法上的居民。对于 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或 l 年。居住时间如果不累计计算的可以不受年度限制,如果累计计算则
一般限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 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其设定条件比住所要宽,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 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4混合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相结合的 混合标准综合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例如,德国所得税法规定,在 德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有居所且居住6个月以上的自然人为 德国税法上的居民。 5有些国家还同时采用居住意愿标准,即把在本国有长期居住的 主观意图或被认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的自然人规定为本国税法 上的居民。判断某一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通常 要综合考虑其签证时间长短、劳务合同期限、是否建立家庭或购置永 久性食宿设施等因素。 (二)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具体内容 1英国税法 (1)区分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但是海外所得的工薪所得,投资所得可以 按照汇入原则征税 普通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但从非居民雇主取得的工薪所得可以 按照汇入原则征税; 永久居民负担全面纳税义务,不适用汇入原则 非居民仅就来源于英国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2)居民身份的确定:居住6个月;住所标准(不在国外从事全
一般限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指自然人 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其设定条件比住所要宽,它不要求有久住的意 思,只要求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 4 混合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相结合的 混合标准综合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例如,德国所得税法规定,在 德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有居所且居住 6 个月以上的自然人为 德国税法上的居民。 5 有些国家还同时采用居住意愿标准,即把在本国有长期居住的 主观意图或被认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的自然人规定为本国税法 上的居民。判断某一自然人是否有在本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通常 要综合考虑其签证时间长短、劳务合同期限、是否建立家庭或购置永 久性食宿设施等因素。 (二)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具体内容 1 英国税法 (1)区分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但是海外所得的工薪所得,投资所得可以 按照汇入原则征税 普通居民负全面纳税义务,但从非居民雇主取得的工薪所得可以 按照汇入原则征税; 永久居民负担全面纳税义务,不适用汇入原则 非居民仅就来源于英国的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2)居民身份的确定:居住 6 个月;住所标准(不在国外从事全
职工作);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 A居住6个月:一个会计年度内居住英国183天; B拥有住所:拥有所有权和长期租赁权视为拥有;必须以本人名 义拥有;住所包括任何可居住场所,但不包括旅馆;纳税人可以不在 英国实际出现;纳税人必须在国外无全职工作 C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连续4年(会计年度)内平均每年91天: 或累计逗留1年以上,第五年起为英国居民;本条可适用意愿标准 (3)永久居民身份的判断:国籍与血统原则,但可以被放弃 3.2美国税法 (1)分类: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适使得居民身 份判断问题仅涉及非美国人居民身份的判断 (2)居民:绿卡持有;在美国实际出现;自愿选择成为居民, (3)实际出现的判断:当年31天,过去三年内累计183天 183天的加强平均计算:当年天数+去年天数/3+前年天数/6 (4)自愿选择的条件:要求连续逗留31天,且其中75%的天数 是在当年会计年度内。 3法国税法 (1)纳税人分类:有永久住所和主要居所的居民;有第二居所的 临时居民;非居民, (2)有永久住所和主要居所的居民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但外国侨 民被他国作为公民纳税义务人时,可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 临时居民要承担最低限度税(税基以居住场所租金价值的三倍为
职工作);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 A 居住 6 个月:一个会计年度内居住英国 183 天; B 拥有住所:拥有所有权和长期租赁权视为拥有;必须以本人名 义拥有;住所包括任何可居住场所,但不包括旅馆;纳税人可以不在 英国实际出现;纳税人必须在国外无全职工作 C 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连续 4 年(会计年度)内平均每年 91 天; 或累计逗留 1 年以上,第五年起为英国居民;本条可适用意愿标准 (3)永久居民身份的判断:国籍与血统原则,但可以被放弃 3.2 美国税法 (1)分类: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适使得居民身 份判断问题仅涉及非美国人居民身份的判断; (2)居民:绿卡持有;在美国实际出现;自愿选择成为居民, (3)实际出现的判断:当年 31 天,过去三年内累计 183 天; 183 天的加强平均计算:当年天数+去年天数/3+前年天数/6 (4)自愿选择的条件:要求连续逗留 31 天,且其中 75%的天数 是在当年会计年度内。 3 法国税法 (1)纳税人分类:有永久住所和主要居所的居民;有第二居所的 临时居民;非居民, (2)有永久住所和主要居所的居民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但外国侨 民被他国作为公民纳税义务人时,可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 临时居民要承担最低限度税(税基以居住场所租金价值的三倍为
准),但有例外 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3)居民纳税人的的判断: A永久住所:经济利益中心地适用比例原则;财产坐落地:不 动产和固定资产坐落地,证券实际存放地 B有主要居所且5年内大部分之间居住在该法国居所:对居所的 类型不限制,包括旅馆;按历年计算5年;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临 时中断不影响5年计算;本条适用意愿标准; (4)临时居民 A有住所:所有或租赁(1年以上);不需要本人实际适用;但免 费租赁和适用不算; B有主要临时住处:1年内事实上逗留6个月以上;对临时住处 所的类型不限制,包括旅馆;本条受经济利益中心标准的限制 4德国税法 永久居民:拥有住所并且本人经常或永久使用,拥有不包括租赁 情况 一般居民:1年内居住6个月以上;临时来德的超过1年以上 为习惯居住者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与改进 我国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意义上的“居民”“非居 民”缺乏较为明确的界定。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个 人所得税法》既解决了中国境内所有自然人按照一个税法纳税的问
准),但有例外。 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3)居民纳税人的的判断: A 永久住所:经济利益中心地 适用比例原则; 财产坐落地:不 动产和固定资产坐落地,证券实际存放地 B 有主要居所且 5 年内大部分之间居住在该法国居所:对居所的 类型不限制,包括旅馆;按历年计算 5 年;每年居住 6 个月以上;临 时中断不影响 5 年计算;本条适用意愿标准; (4)临时居民 A 有住所:所有或租赁(1 年以上);不需要本人实际适用;但免 费租赁和适用不算; B 有主要临时住处:1 年内事实上逗留 6 个月以上;对临时住处 所的类型不限制,包括旅馆;本条受经济利益中心标准的限制 4 德国税法 永久居民:拥有住所并且本人经常或永久使用,拥有不包括租赁 情况; 一般居民:1 年内居住 6 个月以上;临时来德的超过 1 年以上。 为习惯居住者。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与改进 我国 1980 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意义上的“居民”、“非居 民”缺乏较为明确的界定。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个 人所得税法》既解决了中国境内所有自然人按照一个税法纳税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