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魏法律制度 四) 法律内容发展 1.刑罚制度的完善 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①等数 种。并减轻某些刑罚,如废除投书弃市,限制从坐范围,禁诬告和私自复 仇等。 2.缘坐范围的变化 缘坐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亲属,使之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从坐” “随坐”。秦汉以来有此类规定。尤其妇女因父亲犯族刑,要从坐受戮; 而夫家犯族刑亦须“随姓之戮”,使妇女“一人之身,内外受辟”。②直 至曹魏高贵乡公时才有改革。《新律》颁布后,又据程咸上议,修改律 令,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③,开缘坐不及 出嫁女之先例。后世多循此制。《新律》对缘坐范围也有缩小,律定: “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 3.“八议”人律 以往将“八议”视为传统帝制社会官僚等级特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之 实则,视其为传统法律的刑罚适用原则或更准确。传统刑罚体系向以 简约为特征,由先秦时期的旧五刑,经历秦汉时期的变化调整,至魏晋时
一 、曹魏法律制度 • (四)法律内容发展
曹魏法律制度 (四)法律内容发展 “八议”之说源于《周礼·八辟》。周有“刑不上大夫”,汉有“先 请”之制,③但未必已成完整体系。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将 “八议”列为传统法典主要内容之一。“八议”的入律,使贵族官僚享有 法定特权,变通适用一般法典中所规定的刑罚的制裁,成为传统社会等级 身份价值观的直接体现。 4.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曹操曾经提出“唯才是举”的选官理念,只要有才能的,都可选拔为 官。他选择各地方上有民望的人士出任“中正官”,将当地之士按才能分 成九等,由官府按等选任官吏。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 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的。规定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 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上上、上中、 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
一 、曹魏法律制度 • (四)法律内容发展
曹魏法律制度 (五)司法制度 五》 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这一时期司法制度基本承用汉制,但也有一些变化。东汉后三省制渐 成,这一重大变革,给司法机构发展以深刻影响。此时虽尚无刑部,但尚 书台之下均置有负责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①。曹魏承汉制,保留三 公曹、二千石曹,又增设比部郎,“以司刑狱”。地方司法机构仍沿汉代 旧制,司法权由县令、郡太守、州刺史掌领。 2.审判制度 第一,死刑复核制度形成。魏明帝青龙四年(236年)诏:“廷尉及 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 者,使与奏。”②从而使死刑决定权唯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 也是控制。第二,上诉制度变化。曹魏时为简化诉讼,防止讼事拖延,改 汉代上诉之制,特别规定:“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③第三, 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秦汉时郡县有权判决死刑,至曹魏时期,县令 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后须报郡,由郡守派督邮案验。第四, 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魏明帝时,为免对女犯用刑使身体裸露, 改妇人加答还从鞭督之例,以罚金代之
一 、曹魏法律制度 • (五)司法制度
第一节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 晋朝法律制度 两晋的立法 二) 法典结构变化 (三) 法律形式扩展 四) 法律内容发展 五) 司法制度 六) 中央废司隶校尉
二、晋朝法律制度 (一)两晋的立法 (二)法典结构变化 (三)法律形式扩展 (四)法律内容发展 (五)司法制度 (六)中央废司隶校尉
晋朝法律制度 两晋的立法 (一)两晋的立法 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 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267年)完 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 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晋律》又 称“张杜律”,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之先河。《晋律》共 20篇,620条,27657字。①同时颁行的还有《晋令》40篇,2306条, 98643字,此外还有《晋故事》30卷,与律令并行。“式”作为一种法 律形式也已出现。《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 用达235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 深远,促进了传统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二、晋朝法律制度 • (一)两晋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