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秦朝法制 一、官吏管理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法律要求官吏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秦律设“犯令”“废令”罪,处罚 官吏违规作为或违规不作为行为。秦律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 “犯令’”,而“令日为之,弗为,是谓‘废令’”。犯令、废令者,严 官吏管理 肃处罚;即使已经免职或调任的,也应追究。① 监察制度 法律要求官吏忠实履行职责,提升自身为官修养。首先,为官者必须 注重“官德”“吏道”。秦朝公布的《为吏之道》,强调官吏必须做到 “忠信敬上”“清廉毋谤”等“五善”,戒除“犯上弗知害”“贱士而贵货 贝”等“五失”。其次,官吏必须忠于职守,严格实施各项法律。县令 县丞有对下属吏民检举、治罪的责任。 二、监察制度 秦朝已初步建立监察制度。在中央,秦朝设立御史大夫,专司对于中 央百官的监察。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履行职责。在地方,各郡设立监 御史,专司郡县职官的监察职责。监御史受郡守指派,巡视各县,对于履 职不力、贪腐枉法者,依法处理。监御史行使监察职责,可直接针对各县 令、丞各官①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二.监察制度
一、刑法原则 第五章秦朝法制 案律总结此前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本朝特点,确定了一些有 关定罪量刑的原则。 (一)以身高为刑事青任标准 因身高与人的年龄、智力有一定的关联,而且易干测量、确定。因 此,秦朝以身高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秦律,男六尺五寸、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女六尺二寸以上为“大”(成年),以下为“小”(未成年),小男子、大 女子分别指未成年与成年。盗牛、被教酸盗杀人、牧马食人稼,都因身 “高六尺”“未盈六尺”面达不到六尺五寸,或不负刑事责任,或加重教 嗖者惩罚。2 刑法原则 (二)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撬门健的目的是盗窃,来能撬开就走,或未撬开面被拿获,都应赎 主要罪名 黥:撬门健的目的不是盗窃的,已开才算作撬,未开应费二甲。①同理 知盗受分,虽不超一钱。同里:非知盗脏面将受,勿论。多 三. 刑种 (三)区分故意、过失 秦律称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如告发他人盔牛或伤人,实 际不存在,告发者“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四)共犯加重 拳律有“群盗”,即合伙行盗,睡虎地秦简《群盗》爱书显示其至少 有三人以上。④《法神答间》有“五人盗”按人数、“不盈五人”按脏数 加罪”,处刑城旦或迁(流荆)。 (五)自首从轻 秦律区分“自出、自告”与“得(捕获)”,“自出”“自告”等自 首者从轻。携带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 (赃)为查”,命自首仅得递亡罪,被相获划为盗罪。 (六)连坐 本人无罪而受他人牵连得罪。有亲属连坐,凡盗奇与其他类似犯罪 同居应当连坐;什伍连坐,凡“与鲨同法”“与同罪”,其里典、同伍的 人应当连坐:⑦职务连坐,如县则的会计及其他更犯罪,县令、县丞均连 坐。四后两者皆牵连上司
第五章 秦朝法制 •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 二.主要罪名 三.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