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结构体例定型:十二篇制 (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 高 婚 擅 违 诈 斗 卫 户 兴 制 伪 鉴 搏 警 要 霾 2 3 4 6 8 9 10 11 12 名例 卫禁 职 户 厩 贼 库 兴 达 诈伪 龚 捕亡 频
法典结构体例定型:十二篇制 名 例 禁 卫 婚 户 擅 兴 违 制 诈 伪 斗 讼 贼 盗 捕 断 毁 亡 厩 牧 杂 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名 例 卫 禁 职 制 户 婚 厩 库 擅 兴 贼 盗 斗 讼 诈 伪 杂 律 捕 亡 断 狱 (北齐律-隋开皇律、唐律)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二、隋朝法律内容 刑事法律 进一步趋于合理。《开皇律》所定五刑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 刑。死刑等级减至二等:斩、绞;流刑等级亦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 百里、两千里。徒刑仍为五等,但各等年限均已缩短,分别为:一年、一 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与答刑的等级未作变动,仍各为五等: 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答刑数自十至五十。《开皇律》所定五刑制以其较 为合理的刑种、刑等设计,构成封建刑罚制度的成熟形态,为隋以后历代 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所采用。 十恶重惩原则是封建制中后期为维护皇权、维护伦理纲常所确立的重 要法律原则之一。北齐制定“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此基础上将其 修改为“十恶”条款:“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曰恶逆, 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②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二、隋朝法律内容 • (二)刑事法律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二、隋朝法律内容 ·(三)行政法律 (三)行政法律 隋王朝是在中国社会经历了270余年南北大分裂后确立起来的第一个 统一的中央政权。隋文帝即位后,即致力于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完 善维护皇权、维护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开皇初年,统治者以南北朝 后期的政治制度为基础,结合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治的需要,确立了一整套 较为完善的政权体制。其中包括中央三省制和地方州县制的建立。在中 央,设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①,分掌国家政务。三省在职责上互有分 工,相互制约,又共同配合,初步形成在皇帝统领下共同行使中央权力的 分权体制。在地方,减少地方行政层次,改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 为州、县二级体制,全面强化中央集权。接的威胁。隋王朝统一全国以后,为巩固中央集权,强化皇权,并为适应 统治基础的变化,废除九品中正制,确立科举制。由朝廷设立科目,并由 朝廷定期组织全国统一的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的优劣,录取考生,并授以 官职。科举制度的实行以及相关法律的建立,使得政治权力的重要内 容—官吏选拔任用权—直接控制在皇帝和中央政府手中,在很大程度 上能够防止国家政治生活中相对于皇权及中央权力的异己力量的产生和膨 胀,防止地方割据势力产生。唐宋明清历代王朝均保留科举制度,并以其 作为录用官吏、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二、隋朝法律内容 • (三)行政法律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三、隋朝司法制度 三、隋朝司法制度 隋朝司法机构,在中央,以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台主监察, 都官省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在地方,仍由州、县行政机关兼掌司法权; 同时,设立一些司法佐吏,其名称有:户曹参军、法曹参军等。 诉讼的提起方式有两类。其一,官府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在中央,一 般由专司监察的御史纠举各级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地方,除了行使监 察权的监察官之外,地方行政长官对于所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负有监管、 提起诉讼的责任。其二,当事人可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 死刑案件经审理、判决后,须经大理寺复核,并由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开皇十二年(52年),文帝发布诏令:对于死罪的处理,必须严格程序。所 有死罪案件均油大理寺复核,并由都官省上皇帝批准,①开皇十五年又定 制:对于死刑犯案件,必须上报皇帝三次,批准后方可执行,② 隋朝立法者在司法制度方而有诸多建树。尤其是死刑复奏、拷讯程式 等制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恤刑慎罚的原则。唐以后历朝法律均不同程度 地继承了隋朝法律的这些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三、隋朝司法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律典十二篇体例 。 新五刑体系 北齐律 开皇律 唐律 @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减少酷刑,降低刑罚 篇目 12篇 12篇 12篇 ·进一步发展特权法 ,三复奏 刑 五刑 五刑 五刑 重罪 十恶 恶 十条 “谋” 同 八 无 有 有 隋开皇律:承齐启唐
隋开皇律:承齐启唐 • 律典十二篇体例 • 新五刑体系 •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 减少酷刑,降低刑罚 • 进一步发展特权法 • 三复奏 北齐律 开皇律 唐律 篇 目 12篇 12篇 12篇 刑 种 五刑 五刑 五刑 十 恶 重罪 十条 十恶 “谋” 同 八 议 无 有 有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