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慎法规和要求 6、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 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 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7、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 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8、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金及贷款损失准备金 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9、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 序;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 10、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 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 解这种风险。 1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 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金。 12、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 要时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金要求。 13、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 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14、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这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帐务处理方面 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 6
6 三、审慎法规和要求 6、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 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 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7、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 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8、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金及贷款损失准备金 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9、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 序;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 10、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 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 解这种风险。 1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 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金。 12、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 要时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金要求。 13、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 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14、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这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帐务处理方面 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
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 15、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 的顾客的政策,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 地被犯罪所利用。 四、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16、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17、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18、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 计报表的手续。 19、监管者必须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20、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 五、信息要求 2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 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赢利水平。 六、正式监管权力 22、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 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其中应包括撤 销银行执照或建议撤销其执照。 七、跨国银行业 23、银行监管者必须对其活跃的国际银行组织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这些银行组织在 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外国分 行、 合资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 >
7 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 15、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 的顾客”的政策,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 地被犯罪所利用。 四、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16、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17、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18、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 计报表的手续。 19、监管者必须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20、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 五、信息要求 2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 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赢利水平。 六、正式监管权力 22、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 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其中应包括撤 销银行执照或建议撤销其执照。 七、跨国银行业 23、银行监管者必须对其活跃的国际银行组织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这些银行组织在 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外国分 行、合资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
24、并表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与各有关监管者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交换 信息。 25、银行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按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 而且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新资本协议和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 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开始全面修改资本协议,2001年1 月16日,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 New Basle Capital Accord)草案,2004 年6月,委员会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资本协议), 在第三部分内容(即第二支柱一一监督检查)中,确定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这是对 委员会依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价方法》制定的现行监督指引文件的 补充。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 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监测并确保 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监管资本比率,应该有能力要求银行在满足 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持有更多的资本。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 要求之下;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巴塞尔核心原则)(2006年10月) 本文件是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
8 24、并表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与各有关监管者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交换 信息。 25、银行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按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 而且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新资本协议和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 1998 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开始全面修改资本协议,2001 年 1 月 16 日,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 New Basle Capital Accord)草案,2004 年 6 月,委员会发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资本协议), 在第三部分内容(即第二支柱——监督检查)中,确定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这是对 委员会依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价方法》制定的现行监督指引文件的 补充。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 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监测并确保 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监管资本比率,应该有能力要求银行在满足 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另外持有更多的资本。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防范风险所需的最低 要求之下;如果银行未能保持或补充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巴塞尔核心原则)(2006 年 10 月) 本文件是 1997 年 9 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
核心原则的修订本。由于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 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 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修订工作 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 之间的一致性。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 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25条原则。这些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 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原则1),许可的业务范围(原则2 至5),审慎监管规章制度(原则6至18),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原则19至21),会计处 理与信息披露(原则22),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原则23)和并表及跨境监管(原 则24至25)。各类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则1-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 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 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 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 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 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 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 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 9
9 核心原则的修订本。由于 1997 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 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 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修订工作 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 之间的一致性。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 1997 年核心原则总 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 25 条原则。这些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 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原则 1), 许可的业务范围(原则 2 至 5),审慎监管规章制度(原则 6 至 18),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原则 19 至 21),会计处 理与信息披露(原则 22),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原则 23)和并表及跨境监管(原 则 24 至 25)。各类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则 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 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 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 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 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 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 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 3 -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 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 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
意。 原则4-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 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5-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 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 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 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7·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 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 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8-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 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 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这应包括发放贷款、开展投资、贷款和投资质量的评估、以 及对贷款和投资的持续管理。 原侧9·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 有问题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及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10·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 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 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11-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 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 10
10 意。 原则 4 -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 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 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 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 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 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 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 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 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 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这应包括发放贷款、开展投资、贷款和投资质量的评估、以 及对贷款和投资的持续管理。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 有问题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及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 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 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 11 -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 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