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经济法的涵义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统一体。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旨在保障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正常运行和确认、 规范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 (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竞争自由有序、经济运行长期稳定、社会 保障实效。) 确理解经济法概念应当注意的问题 1、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与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经济法的产生有特定的历史条件。 3、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不是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 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 经济 概念的形成 德国 1.经济法概念形成于德国的原因:(略) 2.德国经济法学说派别: (1)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经济危机时期:经济法概念形成阶段: (2)30年代至二次大战期间:“机能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并以此规定经济法概念。 3) 二次大战以后:战后联邦德国的学者对经济法的探讨,多以关于决定国家经济基本 体制的法律规范,即 经济基本体制法”为其首要的研究课题: 并以这些法律规范所树立的 结构和原则为基础,系统研究各种调整、管理和导经济活动的法律措施,作为经济法的内 。 (二)经济法概念的发展一日本 1.第 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日本的经济法研究受德国学说影响很大,基本上是照搬德 国的经济法概念:(1 对象说:(2 经济法否定说:(3》 经济统制法说 2 战后:经济法学说主要围绕国家统制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1)金泽说: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也就是主 要为了社会调节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市民法自动调节作用的局 限)的法。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 济性的 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 ”“是为 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 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法 (2)其他 (三)欧、美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略) (四)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1.两成分法:认为当时苏联社会主义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成分。经济一行政法调整属于 社会主义经济成 分和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的侧是私人成分的经济关系 2.战前经济法:主张把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都纳入经济法 范围。 3.战后经济法: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B·B·拉普捷夫提出:认为“经济法 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内部单位之间在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时形成的关系”,包括纵 并认为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
6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涵义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统一体。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旨在保障市场自发调节机制正常运行和确认、 规范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 (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竞争自由有序、经济运行长期稳定、社会 保障实效。) (二)正确理解经济法概念应当注意的问题 1、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与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经济法的产生有特定的历史条件。 3、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不是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 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 (一)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德国 1.经济法概念形成于德国的原因:(略) 2.德国经济法学说派别: (1)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经济危机时期:经济法概念形成阶段: (2)30 年代至二次大战期间:“机能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并以此规定经济法概念。 (3)二次大战以后:战后联邦德国的学者对经济法的探讨,多以关于决定国家经济基本 体制的法律规范,即“经济基本体制法”为其首要的研究课题,并以这些法律规范所树立的 结构和原则为基础,系统研究各种调整、管理和引导经济活动的法律措施,作为经济法的内 容。 (二)经济法概念的发展——日本 1.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日本的经济法研究受德国学说影响很大,基本上是照搬德 国的经济法概念:(1)对象说;(2)经济法否定说;(3)经济统制法说。 2.二战后:经济法学说主要围绕国家统制经济和反垄断以揭示经济法中心概念: (1)金泽说: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也就是主 要为了社会调节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市民法自动调节作用的局 限)的法。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 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 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法”。 (2)其他 (三)欧、美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略) (四)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概念 1.两成分法:认为当时苏联社会主义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成分。经济—行政法调整属于 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和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的则是私人成分的经济关系。 2.战前经济法:主张把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都纳入经济法 范围。 3.战后经济法:20 世纪 50 年代末、60 年代初由 B·B·拉普捷夫提出;认为“经济法 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内部单位之间在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时形成的关系”,包括纵 向经济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和内部经济关系,并认为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 经济关系及它们所反映的计划关系(或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是统一的,这是“经济法作为
部门法的理论基础” 4.综合部门说。 5.经济一行政法说:作为行政法的一个亚部门的法律学科。 6.综合经济法说: 主张经济法是“法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相互配 合作用的规乳 和制度的 定总和。” (五)比较与评价 1.在历来中外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诸多理解中,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承认或者否认经 济法是独立部门法:认为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也有多种分歧。 2.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较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普遍地 较为狭小 而后者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 3.中国经济法研究初期(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当时流行的经济法概念,都同前苏 联学者的观点十分接近或相似。 4.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的经济法学观点开始影响我国学者,且日益加深。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一、调整对象的概念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与种类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 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调节与被调节、国家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种类:(1)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分为:①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对市场竞争 中的垄断和限制行为, 以及其他 不正当竞争行为, 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所发生的 种国 家经济调节关系:②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 其他商业或金融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在对社会经济活动 进行引导、促进即宏观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其他分类。 三、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各种主要观点评介 1.纵横说: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2.密切联系论和管理-协作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与纵向经济关系密切联系的 横向经济关系(或称经济协作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C一)小 1.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或说经 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2.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三)其他观点 1.综合经济法说 经济行政法论 (四)经济法新诸论 (五)总体评价 1.1993年以前,(1)其主要功绩在于开创了中国经济法学从无到有的局面,奠定了经
7 部门法的理论基础”。 4.综合部门说。 5.经济—行政法说:作为行政法的一个亚部门的法律学科。 6.综合经济法说:主张经济法是“法的不同部门的、在调整经济活动中起职能上相互配 合作用的规范和制度的一定总和。” (五)比较与评价 1.在历来中外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诸多理解中,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承认或者否认经 济法是独立部门法;认为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也有多种分歧。 2.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较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普遍地 较为狭小,而后者的经济法概念的含义远为广大。 3.中国经济法研究初期(特别是 20 世纪 80 年代),当时流行的经济法概念,都同前苏 联学者的观点十分接近或相似。 4.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日本的经济法学观点开始影响我国学者,且日益加深。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一、 调整对象的概念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 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与种类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 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调节与被调节、国家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种类:(1)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分为:①市场规制关系:国家对市场竞争 中的垄断和限制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所发生的一种国 家经济调节关系;②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 其他商业或金融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在对社会经济活动 进行引导、促进即宏观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其他分类。 三、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各种主要观点评介 (一)大 1.纵横说: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2.密切联系论和管理-协作论: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与纵向经济关系密切联系的 横向经济关系(或称经济协作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二)小 1.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或说经 济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2.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三)其他观点 1.综合经济法说。 2.学科经济法论。 3.经济行政法论。 (四)经济法新诸论 (五)总体评价 1.1993 年以前,(1)其主要功绩在于开创了中国经济法学从无到有的局面,奠定了经
济法的二级法学学科的地位,形成了中国经济法的教学体系和后备力量培养体系,对中国立 法、司法及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施用,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力。 (2)缺陷:①学术营养的主导成分来自前苏联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认识,就连分歧的派别 和各种主张的学术脉络, 也和前苏联的学术状况几无差别。②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职能, 具有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③重视计划贬低市场,赋予计划法以龙头之地位,而对于市场秩 序之核心的竞争法则予以淡化。④对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极少予以关注。⑤ 研究方法上和当时整个中国法学界相协调,基本上属于注释法学和服务法学。 2.市场经济条件下(1993年以后)的中国经济法学:(1)人们正在逐步抛弃在计划经 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影响下形成的经济法观点和其他偏见,日益趋向于更 加准确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和日趋成熟。(2)各种理 论主张逐渐接近或趋同,进而形成五家并立 第三节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阶级本质层次 一是补会功能层次 三是法律特征层次 (二)经济法的本质体现在几个主要方面: 1、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以固家利益为本位的刑法 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法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系统 调整法 4、经济法是公私法兼顾的法。 传统法律体系是以公法、私法划分为基本特征的二元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指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本质特点的标志 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特征 包括 (1)经济性或专业性:经济法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2)政策性:经济法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 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 (3)行政主导性:经济法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 有着密切关系,因此,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浓重的行政主导性 特征。 (4)综合性:经济法基于公私法之融合,在多方面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包括: 待征: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3)规范内容的变动性:
8 济法的二级法学学科的地位,形成了中国经济法的教学体系和后备力量培养体系,对中国立 法、司法及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施用,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力。 (2)缺陷:①学术营养的主导成分来自前苏联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认识,就连分歧的派别 和各种主张的学术脉络,也和前苏联的学术状况几无差别。②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职能, 具有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③重视计划贬低市场,赋予计划法以龙头之地位,而对于市场秩 序之核心的竞争法则予以淡化。④对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极少予以关注。⑤ 研究方法上和当时整个中国法学界相协调,基本上属于注释法学和服务法学。 2.市场经济条件下(1993 年以后)的中国经济法学:(1)人们正在逐步抛弃在计划经 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影响下形成的经济法观点和其他偏见,日益趋向于更 加准确把握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进步和日趋成熟。(2)各种理 论主张逐渐接近或趋同,进而形成五家并立。 第三节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有三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阶级本质层次。 二是社会功能层次。 三是法律特征层次。 (二)经济法的本质体现在几个主要方面: 1、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刑法 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法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系统调整法。 4、经济法是公私法兼顾的法。 传统法律体系是以公法、私法划分为基本特征的二元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指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本质特点的标志。 1.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包括: (1)经济性或专业性:经济法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2)政策性:经济法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 法律部门更为显著的政策性特征。 (3)行政主导性:经济法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 有着密切关系,因此,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着浓重的行政主导性 特征。 (4)综合性:经济法基于公私法之融合,在多方面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包括: (1)本质特征: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2)社会性; (3)规范内容的变动性;
(4)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单行法规: (5)在立法体制上大量采取授权立法(委任立法)作法: (6)规范方式的指导性: (7)经济法实施保障的非强制性成分较多。 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 是指法在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一)观点之一 1、平衡协调原则 概念: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 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 目标的统一。 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 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 性的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都必须考 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概念: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 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释义:(1)“责”,即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2)“权”,指的是权利和权力:(3)“利” 指的是利益,这是由经济法的经济性决定的。 该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暨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 (二)观点之二 1、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2、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三)观点之三 1、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的原则 2、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 3、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
9 (4)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单行法规; (5)在立法体制上大量采取授权立法(委任立法)作法; (6)规范方式的指导性; (7)经济法实施保障的非强制性成分较多。 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 是指法在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 (一)观点之一 1、平衡协调原则 概念: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 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 目标的统一。 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通原则,是不同社会经 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 性的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都必须考 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概念: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 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 释义:(1)“责”,即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2)“权”,指的是权利和权力;(3)“利”, 指的是利益,这是由经济法的经济性决定的。 该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法暨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 (二)观点之二 1、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2、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三)观点之三 1、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的原则 2、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 3、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条件与标志 (一)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条件 1.该国的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事实上已经十分发达,因而以国家(或 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因家经济调节关系十分发达。 2.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行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经济。 (二)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标志 1.某些重要的经济法法律是否颁行】 2.经济法法律制度是否作为该国一种基本法律制度业已确立。 二、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产生是法律专业化发展的结果 3、经济法的产生是法律优化调整的结果 (二)经济法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 1.联系:①客观上共同执行着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使命: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 2、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A.主体不同:前者固有一方主体必为国家,后者则不必: B.内容性质不同:后者等价有偿,前者不必:C.形式不同:后者自愿、协商,前者不必 基本任务 同: 前者是保 章国 家调 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后者保障民 间主体在平等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③立法主旨不同:前者以国家和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为本位,后者以个人和权利为本位。 ④调整原则不同:前者为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后者为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 ⑤调整方法不同:前者为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在法律后果上制裁与 奖励相结合,后者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对法律后果主要采取等价补偿方 式。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1.二者的联系:(1)从广义上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2)在最终目的和任务上有 共性:(3)国家经济调节的主管机关,大量和主要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4)国家经济调 节所采取的方式有许多类似或甚至同 时就是行政管理方式,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活动,它 们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活动。(5)在调整对象方面也存在交叉现象。 2.二者的区别:(1)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 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 的目标和途径发 方式和手段不同 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国家经济调节 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 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
10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条件与标志 (一)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条件 1.该国的国家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事实上已经十分发达,因而以国家(或 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十分发达。 2.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行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经济。 (二)经济法形成独立部门法的标志 1.某些重要的经济法法律是否颁行。 2.经济法法律制度是否作为该国一种基本法律制度业已确立。 二、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产生是法律专业化发展的结果 3、经济法的产生是法律优化调整的结果 (二)经济法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 1.联系:①客观上共同执行着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使命;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 2、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A.主体不同:前者固有一方主体必为国家,后者则不必; B.内容性质不同:后者等价有偿,前者不必;C.形式不同:后者自愿、协商,前者不必。 ②基本任务不同:前者是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后者保障民 间主体在平等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③立法主旨不同:前者以国家和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为本位,后者以个人和权利为本位。 ④调整原则不同:前者为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后者为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 ⑤调整方法不同:前者为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在法律后果上制裁与 奖励相结合,后者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对法律后果主要采取等价补偿方 式。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1.二者的联系:(1)从广义上说,都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2)在最终目的和任务上有 共性;(3)国家经济调节的主管机关,大量和主要的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4)国家经济调 节所采取的方式有许多类似或甚至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方式,在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活动,它 们同时就是行政管理活动。(5)在调整对象方面也存在交叉现象。 2.二者的区别:(1)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 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 的目标和途径发展。 (2)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国家经济调节, 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 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