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 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2.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 (1)它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所以 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 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 (2)它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挂靠经营是一种自主经营的行为,而自主经营的 最大特点在于独立核算。 (3)它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经营是一种借用行为,而这种借用的性质决定 挂靠经营的暂时性。 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下的纳税人界定的原则 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无变化。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亼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 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解读】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 把握: 、纳税人分类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仍然沿用 了这种管理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 相同
挂靠经营, 是指企业、 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 挂靠方通常 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被挂靠方提供资质、 技术、 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2 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 (1) 它是一种借用行为。 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 所以, 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 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 技 术、 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 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 (2) 它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 挂靠经营是一种自主经营的行为, 而自主经营的 最大特点在于独立核算。 (3) 它是一种临时性行为。 挂靠经营是一种借用行为, 而这种借用的性质决定 了挂靠经营的暂时性。 二、 承包、 承租、 挂靠方式下的纳税人界定的原则 采用承包、 承租、 挂靠经营方式时, 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一)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 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 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 《原试点实施办法》 相比, 无变化。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 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解读】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 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 把握: 一、 纳税人分类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 仍然沿用 了这种管理模式, 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 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在计税方法、 适用税率 (征收率)、 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 相同。 12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2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二、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 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年应税销售额的含义 (一)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 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试点实施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人应税行为年应税销 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 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 税销售额。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 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标准。 四、特殊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 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 销售额。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主要是将“应税服务”改为“应税行为”。主 原因是:本次营改增改革已扩大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征税范围由“应税 服务”扩大到“应税行为”。 【相关知识】 、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
二、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五) 项规定: “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 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 (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 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即: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年 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 年应税销售额的含义 (一) 年应税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 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如果该 销售额为含税的, 应按照适用税率 (征收率) 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试点实施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 售额。 (二)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 上述公式中 “应税行为营业额” 按未扣 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 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 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 税销售额。 (三)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 应税货 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 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标准。 四、 特殊规定 (一)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 兼有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 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 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 (四)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不计入应税行为年 销售额。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 《原试点实施办法》 相比, 主要是将 “应税服务” 改为 “应税行为”。 主 要原因是: 本次营改增改革已扩大到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 征税范围由 “应税 服务” 扩大到 “应税行为”。 【相关知识】 一、 原增值税纳税人 (指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中一 2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13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 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的有关事项,参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 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以下称国家税 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有关规定。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 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 本条是关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理解 本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条重要指标,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 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践中,纳税人只要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 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理解“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一)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核算。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 应纳税额等。 (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 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是否“会计核算健全”的情况。 三、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
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以下称 应税销售额) 在 50 万元以下 (含本数) 的; (二) 除第 (一) 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的有关事项, 参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 以下称国家税 务总局 2015 年第 18 号公告) 有关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成为一般纳 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 法、 有效凭证核算。 【解读】 本条是关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理解 本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 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条重要指标, 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 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实践中, 纳税人只要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能 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 如何理解 “会计核算健全” 和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一) 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 法、 有效凭证核算。 主要是指: 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 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 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 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 应纳税额等。 (二)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是指能够按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 他相关资料, 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三)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18 号公告的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是否 “会计核算健全” 的情况。 三、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如 14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2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 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 税销售额。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有关辅导期管理的具体要求,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将“资格认定”修改为“资格登记”。主要原 因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 号公告,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方式由实行认定制调整为实行登记制。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理解本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 掌握: 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万元,且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这项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模式一致,同时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设 定特殊情况不适用上述办法的规定,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不适用上述办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 上述公式中 “应税行为营业额” 按未扣 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 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 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 税销售额。 四、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 发生增值税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 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有关辅导期管理的具体要求, 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 〔2010〕 40 号)。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 《原试点实施办法》 相比, 本条将 “资格认定” 修改为 “资格登记”。 主要原 因是: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18 号公告, 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方式由实行认定制调整为实行登记制。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理解本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 掌握: 一、 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且不属于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可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 二、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未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 这项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称 《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模式一致, 同时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设 定特殊情况不适用上述办法的规定, 截至目前, 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不适用上述办 2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解读 15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 法的特殊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 人,不需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 书》,告知纳税人即可。其兼有的应税行为,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将“资格认定”改为“资格登记”。主要原因 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 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方式由实行认 定制调整为实行登记制。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 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 营机构;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 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的时候,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 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也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为:①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运输服 务、基础电信服务和邮政服务,税率为11%;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③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 、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取得 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扣缴义务人应当向 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主要原因
法的特殊情况。 四、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 人, 不需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 书》, 告知纳税人即可。 其兼有的应税行为, 除文件另有规定外, 应按照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 《原试点实施办法》 相比, 本条将 “资格认定” 改为 “资格登记”。 主要原因 是: 按照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5〕 11 号) 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并发布 了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18 号公告, 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方式由实行认 定制调整为实行登记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以下称境外)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 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 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 营机构; 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 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 税人, 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二、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的时候, 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 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 过 500 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 也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为: ①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租赁服务、 土地使用权、 运输服 务、 基础电信服务和邮政服务, 税率为 11%; 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 17%; ③其他应税行为, 税率为 6%。 三、 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其取得 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 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 《原试点实施办法》 相比, 本条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主要原因: 16 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