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e of modern exploitation and objectivity of its existence MA-YAN Abstract: In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 the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has greatly changed comparing with that of Marx Times and there have been many new characters. In spite of this, the nature of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has not changed, and what objectively caused exploitation elationship still exists Key Words: modern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change objectivity 论现代“剥削”关系的变异及其存在的客观性 马艳 搁要在现代经济社会里剥削关系或剥削现象与马克思时代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异, 呈现出了某些新的特征。但是,尽管如此,剥削关系的本质并没有变,其生成的客观条件仍 然存在 关键词:现代剥削关系 变异 客观性 毋庸质疑,由于时代的变化,在当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剥削”关 系和“剥削”现象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新的特征。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社会中“剥 削”关系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变,我们绝不能因为现代“剥削”的一些新变异便进入否认“剥 削”存在或无视“剥削”存在的理论陷阱之中,这既不利于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剥削” 关系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剥削”现象的正确理解。 现代经济社会中“剥削”关系的新变异 当今的经济社会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创立时期的经济背景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与 “剥削”相关系的那些重要的条件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异,因此,现代“剥削”有了一些新 的特征: (一)相对“剥削”率降低了。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方面在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进 步的同时,另一方面又与“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自身的狭隘性有着不
1 Change of modern exploitation and objectivity of its existence MA-YAN Abstract: In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 the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has greatly changed comparing with that of Marx Times and there have been many new characters. In spite of this, the nature of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has not changed, and what objectively caused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still exists. Key Words: modern exploitation relationship change objectivity 论现代“剥削”关系的变异及其存在的客观性 马 艳 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里,剥削关系或剥削现象与马克思时代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异, 呈现出了某些新的特征。但是,尽管如此,剥削关系的本质并没有变,其生成的客观条件仍 然存在。 关键词: 现代剥削关系 变异 客观性 毋庸质疑,由于时代的变化,在当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剥削”关 系和“剥削”现象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和新的特征。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社会中“剥 削”关系的本质特征并没有变,我们绝不能因为现代“剥削”的一些新变异便进入否认“剥 削”存在或无视“剥削”存在的理论陷阱之中,这既不利于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剥削” 关系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剥削”现象的正确理解。 一 现代经济社会中“剥削”关系的新变异 当今的经济社会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创立时期的经济背景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与 “剥削”相关系的那些重要的条件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异,因此,现代“剥削”有了一些新 的特征: (一)相对“剥削”率降低了。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方面在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进 步的同时,另一方面又与“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自身的狭隘性有着不
可调和的矛盾,并且社会生产力越发展,其矛盾就深化,越激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 要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必须消除“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由 种更适用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需要的经济关系来替代。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学却一直认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永恒的,资本主义内部的这一矛盾可以在资本主义制度的范围内进行消 化。为此,30年代的世界性大危机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经济社会着力对私 人占有制的生产关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 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如通过股份制经济的途径,加之社会福利制度的作用和工会的力量 使得以劳动者工资形式存在的V和以剩余价值形式存在的M在相对量上有了很大的变动 就劳动者而言,包括体力劳动者,智力劳动者等的收益即V的量绝对和相对地增加了,表 现为:一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自身价值(V1)的最低限度提高了;二是劳动者通 过企业期权、年新制、分红制等形式增大了劳动力的延伸价值(V2三是劳动者通过社会 福利事业和社会公共事业等途径参与剩余价值再分配,间接地扩大劳动力的公共福利价值 (3):四是劳动者通过储蓄,参与股票、证券交易等经营活动分割剩余价值,增大了劳动 力资产价值(V4)。如此同时,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却相对减少了,反映在私人资本收益上其 收益率也相对地减低了。 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中,V与M的比例在理论就应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不同。马克思 原来设想,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里,社会对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作了必要的扣除 之后(扣除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产品,扣除用于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剩下的 部分按劳动的多与少进行分配。这样,实际上,社会的新价值或新产品中V与M相比,其 比重要大,并且,最终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都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现在或未来的渠道转化 为了劳动者的个人收益。 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并采取了市场经济的形式,按劳分配仅存 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但是,就全社会而言,V与M的分割比例也是倾向于V,这是因为公 有制经济的存在以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主体地位,劳动主体通过劳动力的延伸价值(V2), 劳动力的公共福利价值,劳动力资产价值(V4)等途径也相对增加了V的比重,减少了M 的比重 (二)“剥削”关系的直接对立减弱了 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经济的途径日益社会化、分散化和分离 化。其一是股份制经济通过发行股票把私人资本转化为了社会资本或公众资本,企业的资本 不再是各个相互联系的资本所有者的私人资本,而是联合起来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或企业法 人资本,即直接社会资本。其二是通过发行股票和交易股票,出现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的趋 势,股票的持有者有自然人、企事业法人、政府部门和普通公众等。其三是股份制使资本所 有者分散化的同时也使传统的一元产权主体变为了所有者、经营者甚至劳动者多元产权主 体,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或控制权较彻底地分离了。体现特征:一是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组成,相互独立分权制衡,公司的股东资本一旦形成为公 2
2 可调和的矛盾,并且社会生产力越发展,其矛盾就深化,越激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 要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必须消除“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的经济关系,由一 种更适用日益发展的社会生产力需要的经济关系来替代。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学却一直认为,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永恒的,资本主义内部的这一矛盾可以在资本主义制度的范围内进行消 化。为此,30 年代的世界性大危机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经济社会着力对私 人占有制的生产关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私人资本雇佣劳动,剥削劳动” 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如通过股份制经济的途径,加之社会福利制度的作用和工会的力量, 使得以劳动者工资形式存在的 V 和以剩余价值形式存在的 M 在相对量上有了很大的变动。 就劳动者而言,包括体力劳动者,智力劳动者等的收益即 V 的量绝对和相对地增加了,表 现为:一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力自身价值(V1)的最低限度提高了;二是劳动者通 过企业期权、年新制、分红制等形式增大了劳动力的延伸价值(V2);三是劳动者通过社会 福利事业和社会公共事业等途径参与剩余价值再分配,间接地扩大劳动力的公共福利价值 (V3);四是劳动者通过储蓄,参与股票、证券交易等经营活动分割剩余价值,增大了劳动 力资产价值(V4)。如此同时,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却相对减少了,反映在私人资本收益上其 收益率也相对地减低了。 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中,V 与 M 的比例在理论就应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不同。马克思 原来设想,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经济里,社会对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作了必要的扣除 之后(扣除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产品,扣除用于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剩下的 部分按劳动的多与少进行分配。这样,实际上,社会的新价值或新产品中 V 与 M 相比,其 比重要大,并且,最终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都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现在或未来的渠道转化 为了劳动者的个人收益。 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并采取了市场经济的形式,按劳分配仅存 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但是,就全社会而言,V 与 M 的分割比例也是倾向于 V,这是因为公 有制经济的存在以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主体地位,劳动主体通过劳动力的延伸价值(V2), 劳动力的公共福利价值,劳动力资产价值(V4)等途径也相对增加了 V 的比重,减少了 M 的比重。 (二)“剥削”关系的直接对立减弱了。 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私人资本通过股份制经济的途径日益社会化、分散化和分离 化。其一是股份制经济通过发行股票把私人资本转化为了社会资本或公众资本,企业的资本 不再是各个相互联系的资本所有者的私人资本,而是联合起来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或企业法 人资本,即直接社会资本。其二是通过发行股票和交易股票,出现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的趋 势,股票的持有者有自然人、企事业法人、政府部门和普通公众等。其三是股份制使资本所 有者分散化的同时也使传统的一元产权主体变为了所有者、经营者甚至劳动者多元产权主 体,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或控制权较彻底地分离了。体现特征:一是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组成,相互独立分权制衡,公司的股东资本一旦形成为公
司法人资本,股东就不能以个人身份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资本,公司破产与股东的其他的个人 资本无关。二是生产经营管理权完全由职业经理阶层管理,而且行使资本所有权职能的董事 会阶层也逐步与资本所有权分离,开始职业化了。这样私人资本所有者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越 来越没有直接的关系了,所有者与雇佣者的对立也就越来越不直接了。 股份制经济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采取的主要经济形式,并且股份制也将多 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国家所有、劳动所有、私人所有、联合所有)联合起来形成了社会资 本。在公有制股份经济内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通过市场经济方式,经过国家、企 业和个人三种经济形式使他们联系起来,三者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和利害冲突。在私人经 济关系中,由于社会主义的多元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完全私人所有制形式下的多元化,而是以 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并受公有制经济制约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因此,劳资关系会处理的 十分恰当,加之股份制经济中资本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等原因, 工人与资本的矛盾冲突便不会直接和尖锐化 (三)非劳动收益与劳动收益之间的质的区分和量的界定变得并不十分重要。 马克思时代,所有者和劳动者一般不会集为一体,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建立初期劳动者丧 失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者是这一经济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随着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生产 关系的调整和V与M在量上的变动,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现代经济 社会中的阶级和阶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资本阶层、经营管理阶层和劳动者阶 层也都相融相合,难分彼此,出现利益主体的多重角色或多元角色。一个劳动者或管理者, 往往不仅是劳动者和管理者,同时又可能是所有者,这两重身份交互融合。体现在收益上, 则是在现代社会V与M的结构中,V的比例增大了,而且劳动者的收入除了工资部分外 还有一部分是资本收益: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由于资本和劳动的联合,劳动者的收益直接 包含劳动收益与资本收益;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经营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其V的收益 也在日益增大,除此,所有者为激励经营管理者也将一部分股权通过期权的方式转移给了他 们,这样,经营管理者不仅是本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将所获得的股权收益进行资本投资, 以便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现代社会的劳动和非劳动收益往往集一个利益主体之上,其间 的质的区分与量的界定也变得并不十分重要了。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剥削”关系发生了如此的变异,自然使“剥削” 的本质特征,即凭借各种私有权利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行为没有马克思时代那么显著 为此,理论界有些学者不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剥削”现象不存在了,而且也 否认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剥削”。 现代“剥削”关系存在的客观性 由于现代社会“剥削”关系的上述新变化,很容易使人们生成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不存在“剥削”现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存在“剥削”的认识,其实不然
3 司法人资本,股东就不能以个人身份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资本,公司破产与股东的其他的个人 资本无关。二是生产经营管理权完全由职业经理阶层管理,而且行使资本所有权职能的董事 会阶层也逐步与资本所有权分离,开始职业化了。这样私人资本所有者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越 来越没有直接的关系了,所有者与雇佣者的对立也就越来越不直接了。 股份制经济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采取的主要经济形式,并且股份制也将多 种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国家所有、劳动所有、私人所有、联合所有)联合起来形成了社会资 本。在公有制股份经济内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使用者通过市场经济方式,经过国家、企 业和个人三种经济形式使他们联系起来,三者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和利害冲突。在私人经 济关系中,由于社会主义的多元所有制关系并不是完全私人所有制形式下的多元化,而是以 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并受公有制经济制约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因此,劳资关系会处理的 十分恰当,加之股份制经济中资本的多元化和分散化,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步分离等原因, 工人与资本的矛盾冲突便不会直接和尖锐化。 (三)非劳动收益与劳动收益之间的质的区分和量的界定变得并不十分重要。 马克思时代,所有者和劳动者一般不会集为一体,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建立初期劳动者丧 失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者是这一经济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随着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生产 关系的调整和 V 与 M 在量上的变动,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现代经济 社会中的阶级和阶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资本阶层、经营管理阶层和劳动者阶 层也都相融相合,难分彼此,出现利益主体的多重角色或多元角色。一个劳动者或管理者, 往往不仅是劳动者和管理者,同时又可能是所有者,这两重身份交互融合。体现在收益上, 则是在现代社会 V 与 M 的结构中,V 的比例增大了,而且劳动者的收入除了工资部分外, 还有一部分是资本收益;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由于资本和劳动的联合,劳动者的收益直接 包含劳动收益与资本收益;企业的管理者,在企业经营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其 V 的收益 也在日益增大,除此,所有者为激励经营管理者也将一部分股权通过期权的方式转移给了他 们,这样,经营管理者不仅是本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将所获得的股权收益进行资本投资, 以便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现代社会的劳动和非劳动收益往往集一个利益主体之上,其间 的质的区分与量的界定也变得并不十分重要了。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剥削”关系发生了如此的变异,自然使“剥削” 的本质特征,即凭借各种私有权利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行为没有马克思时代那么显著。 为此,理论界有些学者不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剥削”现象不存在了,而且也 否认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剥削”。 二 现代“剥削”关系存在的客观性 由于现代社会“剥削”关系的上述新变化,很容易使人们生成不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不存在“剥削”现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存在“剥削”的认识,其实不然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应是经济主体自己不劳动凭借各种私有产权无偿 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剥削的存在应具有三个条件:(1)剥削” 必须以剩余价值的存在为其必要前提条件,应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或无偿占有。(2)“剥削 必须以私有产权(包括私有资本或私有资产)和雇佣劳动关系为根本性前提条件。(3)剥削 必须以非劳动收益为重要前提。这三点是判断现代经济社会“剥削”关系存在与否的基本标 准 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中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具 备了“剥削”存在的上述基本条件 首先,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剩余价值 “剥削”作为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必须以一定量的剩余价值存在为其前提,没有 定量剩余价值的存在,就不会有这种分配关系的存在。诚然现代经济社会(西方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与工人工资部分的价值量相比,剩余价值量是 相对减少了,私人资本获得的相对剩余价值率或相对剥削率是降低了。但是,无论是现代资 本主义社会,还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认为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剩余劳动(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称为剩余价值)这一经济范畴在资本主义 和未来的社会主义都必须始终存在的,因为“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 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 这也就存在了对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可能 其次,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私有产权。 剩余价值与“剥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有剩余价值存在,并 不一定就必然有“剥削”现象。实际上,剩余价值存在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之间还有一个 极其重要的环节,就是生产关系。在剩余价值存在的条件下,剩余价值分配的方式取决于生 产关系,而不取决于剩余价值量的多与少。 现代社会,尽管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较为彻底地分离了,资本的所有者与经营者 劳动者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直接关系淡化了,但是,私人占有关系和私人资本雇佣劳动这 “剥削”产生的根本性前提条件还存在。马克思认为,在本质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是同 一的,它不过是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分 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2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私人资本所有制仍占统治地位,由此就派生出了私人资本雇 佣劳动,剥削劳动的这种分配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生产关系中的生产资料 所有制构成也是多元的,除了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的公有制经济,还包括私营经济、外 资经济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经济里,每个社会成员除了向社会提供劳动以外,不 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因而,这就决定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要“以同一的尺度—一劳动 来计量”,即按劳分配。而在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中,作为收入的各种形式则由生产资料的 私有权决定的,即在收入分配中所奉行的原则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按照等量资本获
4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剥削”应是经济主体自己不劳动凭借各种私有产权无偿 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剥削的存在应具有三个条件:(1)剥削” 必须以剩余价值的存在为其必要前提条件,应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或无偿占有。(2)“剥削” 必须以私有产权(包括私有资本或私有资产)和雇佣劳动关系为根本性前提条件。(3)剥削 必须以非劳动收益为重要前提。这三点是判断现代经济社会“剥削”关系存在与否的基本标 准。 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中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具 备了“剥削”存在的上述基本条件。 首先,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剩余价值。 “剥削”作为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必须以一定量的剩余价值存在为其前提,没有 一定量剩余价值的存在,就不会有这种分配关系的存在。诚然现代经济社会(西方资本主义 经济社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与工人工资部分的价值量相比,剩余价值量是 相对减少了,私人资本获得的相对剩余价值率或相对剥削率是降低了。但是,无论是现代资 本主义社会,还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认为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剩余劳动(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称为剩余价值)这一经济范畴在资本主义 和未来的社会主义都必须始终存在的,因为“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 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1 这也就存在了对剩余价值无偿占有的可能。 其次,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私有产权。 剩余价值与“剥削”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有剩余价值存在,并 不一定就必然有“剥削”现象。实际上,剩余价值存在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之间还有一个 极其重要的环节,就是生产关系。在剩余价值存在的条件下,剩余价值分配的方式取决于生 产关系,而不取决于剩余价值量的多与少。 现代社会,尽管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较为彻底地分离了,资本的所有者与经营者、 劳动者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直接关系淡化了,但是,私人占有关系和私人资本雇佣劳动这 一“剥削”产生的根本性前提条件还存在。马克思认为,在本质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是同 一的,它不过是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指出:“任何一种分 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2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社会中,私人资本所有制仍占统治地位,由此就派生出了私人资本雇 佣劳动,剥削劳动的这种分配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生产关系中的生产资料 所有制构成也是多元的,除了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的公有制经济,还包括私营经济、外 资经济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公有制经济里,每个社会成员除了向社会提供劳动以外,不 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因而,这就决定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要“以同一的尺度——劳动—— 来计量”,即按劳分配。而在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中,作为收入的各种形式则由生产资料的 私有权决定的,即在收入分配中所奉行的原则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按照等量资本获
得等量利润的规律进行分配。而工人的工资也“总是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 取得收入的形式。”3这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都存在的条件下,自己不劳动凭借 对生产资料私有权而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一一这样一种剥削关系就存在了。可 见,“剥削”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或是私有产权派生的一种分配关系。 当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私人货币所有者的存在也不一定就存在剥削,判定 个私人经济主体有无剥削行为有一个量的界限。马克思曾作分析到:“假设这个工人自己占 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 如每天8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8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除了 这8小时外还要工人再进行比如说4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 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 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能维持生 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的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比一个普通工 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 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8倍。”4可见,马克思认为,如果拥有资本或生产资料的个人 的生产目的只是维持生活,不增加财富就不会存在具有“剥削”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不会 产生“剥削”,如果,个人拥有的私人资本或生产资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可以转化为 资本,这时,货币所有者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劳动,靠剥削雇佣工人生 活,剥削关系就产生了 再次,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非劳动收益。 根据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质与量的规定,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就是判定一个人 的经济行为有无“剥削”的指标应有两个,一是他是否参与劳动,二是他是否拥有私人资产 或资金。如果一个人不拥有私人资本,他的收益都是劳动所得,他就不会有“剥削”行为; 如果一个利益主体并没有参与劳动,其收益完全是由于他拥有的私人资本而获得的(以马克 思上述量的规定为前提),其收益就是剥削收益:如果一个利益主体既参与劳动又拥私人资 本(即是劳动者又是资本家),这时划分“剥削”的量的界限是,他们的总收益超出他们的 总劳动所得(V+M量)那部分就是私人资本所得,即剥削收益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存在凭借私有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 配的分配关系,因此,社会成员除了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外,还存在凭借对生产要素私有权 的占有获得的非劳动收益,如果,这个收益超出了个人对整个社会提供的劳动总量,其收益 就是非劳动收益。 劳动收益与非劳动收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还有些特殊性。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劳动者不拥有私人资本或私人的生产资料,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 不是“剥削收入”是劳动收益外。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获取的利润,或者通过职工持股的方 法取得红利,参加储蓄获取利息,还有一些劳动者参与股票、债务券交易,从中获取的股息、 红息等等的这些收益如果没有超出他们为社会提供的总劳动收益的部分,虽然来源于剩余价
5 得等量利润的规律进行分配。而工人的工资也“总是先要以资本形式同工人相对立,然后才 取得收入的形式。”3这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都存在的条件下,自己不劳动凭借 对生产资料私有权而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一种剥削关系就存在了。可 见,“剥削”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或是私有产权派生的一种分配关系。 当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私人货币所有者的存在也不一定就存在剥削,判定一 个私人经济主体有无剥削行为有一个量的界限。马克思曾作分析到:“假设这个工人自己占 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只要有再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比 如每天 8 小时,对他来说就够了。因而他也只需要够 8 小时用的生产资料。但是资本家除了 这 8 小时外还要工人再进行比如说 4 小时剩余劳动,这样,他就需要一个追加的货币额,来 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按照我们假设,他必须使用两个工人,才能靠每天占有的剩余价值来 过工人那样的生活,即满足他的必要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生产的目的就只能维持生 活,不是增加财富;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下,增加财富的前提。为了使他的生活比一个普通工 人好一倍,并且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他就必须把预付资本的最低限额 和工人人数都增加为原来的 8 倍。”4 可见,马克思认为,如果拥有资本或生产资料的个人 的生产目的只是维持生活,不增加财富就不会存在具有“剥削”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也不会 产生“剥削”,如果,个人拥有的私人资本或生产资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半可以转化为 资本,这时,货币所有者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劳动,靠剥削雇佣工人生 活,剥削关系就产生了。 再次,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非劳动收益。 根据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质与量的规定,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就是判定一个人 的经济行为有无“剥削”的指标应有两个,一是他是否参与劳动,二是他是否拥有私人资产 或资金。如果一个人不拥有私人资本,他的收益都是劳动所得,他就不会有“剥削”行为; 如果一个利益主体并没有参与劳动,其收益完全是由于他拥有的私人资本而获得的(以马克 思上述量的规定为前提),其收益就是剥削收益;如果一个利益主体既参与劳动又拥私人资 本(即是劳动者又是资本家),这时划分“剥削”的量的界限是,他们的总收益超出他们的 总劳动所得(V+M 量)那部分就是私人资本所得,即剥削收益。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存在凭借私有资本等生产要素进行分 配的分配关系,因此,社会成员除了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外,还存在凭借对生产要素私有权 的占有获得的非劳动收益,如果,这个收益超出了个人对整个社会提供的劳动总量,其收益 就是非劳动收益。 劳动收益与非劳动收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还有些特殊性。 在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劳动者不拥有私人资本或私人的生产资料,凭借劳动获得的收益 不是“剥削收入”是劳动收益外。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获取的利润,或者通过职工持股的方 法取得红利,参加储蓄获取利息,还有一些劳动者参与股票、债务券交易,从中获取的股息、 红息等等的这些收益如果没有超出他们为社会提供的总劳动收益的部分,虽然来源于剩余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