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 (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 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月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2) (1)这是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的章程参考格式。合资企业应根据合 资企业的合同及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条件填写,或增减或改写有关条款。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 公司 省 乙方 公司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 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 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 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省 市 路 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中国 公司 省 市 路 号。 乙方: 国 公司 国 。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 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 产品, 达到 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 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 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表示量的单位) 第九条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出口占百分之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 产品以及 对销售后的 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 年 (表示量的单位) 年 年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年:出口占百分之 ; 中国内销售占百分之 。 (注: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厂房 兀 土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 其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现金 机械设备 工业产权 其它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土地使用权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 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 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 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 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 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