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经营进口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均属于消费税 的倮税驼。 (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但用于其他方面 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直接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用 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 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 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二)从国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经营进口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均属于消费税 的课税范围。 (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但用于其他方面 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直接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用 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 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 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 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 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煤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
(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 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
四、消费税税目、税率 消费税课税对象为烟、酒、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 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 小汽车等11类。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 税率两种,比例税率从30%-45%共设10档 定额税率从0.1元240元共设4档,具体见 表3-1
四、消费税税目、税率 消费税课税对象为烟、酒、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 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 小汽车等11类。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 税率两种,比例税率从3%—45%共设10档, 定额税率从0.1元—240元共设4档,具体见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甲类卷烟 45% 包括各种 2.乙类卷烟 进口卷烟 3.雪茄烟 烟丝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其他酒 6.酒精 四、护肤护发品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饰及珠宝玉石 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 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22 毫升的(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表 3-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 单位 税率 (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3.雪茄烟 4.烟丝 包括各种 进口卷烟 4 5% 4 0% 4 0% 3 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吨 吨 2 5% 1 5% 240% 220% 1 0%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 0% 四、护肤护发品 1 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 饰及珠宝玉石 1 0% 六、鞭炮、焰火 1 5% 七、汽油 升 0.2 元 八、柴油 升 O.1 元 九、汽车轮胎 1 0% 十、摩托车 1 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排气量,下同)在 2200.毫 升以上的(含 2200 毫升) 气缸容量在 1000 毫升~2200 毫升的(含 1000 毫升) 气缸容量在 1000 毫升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 2400 毫升 以上的(含 2400 毫升) 气缸容量在 2400 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 2000 毫升以 上的(含 2000 毫升) 气缸容量在 2000 毫升以下的 22 座以下 8% 5% 3% 5% 3% 5% 3%
注:①粮食和薯类白酒在原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按每 500克0.5元计税;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勾兑生 产的百酒菝粮食百酒计税 ②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其押金)在3000元(含)以上的, 单位税额250元/吨;3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③香皂从2001年起停缴; ④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按5%的税率计税; ⑤含铅汽油按0.28/升、无铅汽油按0.20/升的税率计税; ⑥其中子午线轮胎免缴、翻新轮胎停缴 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金、银和金基、 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税率由10%减按5%的 税率计缴后,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 首饰,仍按10%的税率在原纳税环节计缴。钻石及钻石饰 品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2002 年1月1日起)后,其消费税税率由10%改为5%
注:①粮食和薯类白酒在原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按每 500克0.5元计税;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勾兑生 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计税; ②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其押金)在3000元(含)以上的, 单位税额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③香皂从2001年起停缴; ④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按5%的税率计税; ⑤含铅汽油按0.28/升、无铅汽油按0.20/升的税率计税; ⑥其中子午线轮胎免缴、翻新轮胎停缴。 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金、银和金基、 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税率由10%减按 5%的 税率计缴后,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 首饰,仍按10%的税率在原纳税环节计缴。钻石及钻石饰 品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2002 年1月1日起)后,其消费税税率由 10%改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