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伙企业法66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吊销营业执照; 7、其他情形。 ■ 合伙企业的清算:同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6-6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吊销营业执照; 7、其他情形。 ◼ 合伙企业的清算:同个人独资企业
案例 1997年9月,张广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 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其中张广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进 行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共作价2万元。 三人约定由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数额在4万元以上 的交易必须争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为“顺发时装屋”。他多 次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从“顺发时装屋”高价买入或向“顺发时装屋”低价卖出 服装,以此方式赚取差价。11月,方士英又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了 一批8万元的服装, 货到之后被转至“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则一直未付。但“顺 发时装屋”仍然亏损严重,负债高达2万元。12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3万 元资金取出后携款潜逃。此时,“通达服装店”资产的全部价值为7万元。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广安、高志良清偿债 务。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4万,合同无效;而对于“顺发时装屋” 的债务,“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因此两人拒绝清偿。“顺发时装屋”的债权 人、服装厂遂诉至人民法院。张广安、高志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士英,要求他赔偿 因起在“通达服装店”和“顺发时装屋”之间进行不当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其 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签订4万元以上标的的合同并且侵占合伙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问题:1通达服装店与服装厂服装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2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要求张、高二人清偿债务是否合理? 3张、高起诉方士英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二 1997年9月,张广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 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其中张广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进 行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共作价2万元。 三人约定由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数额在4万元以上 的交易必须争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为“顺发时装屋”。他多 次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从“顺发时装屋”高价买入或向“顺发时装屋”低价卖出 服装,以此方式赚取差价。11月,方士英又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了 一批8万元的服装,货到之后被转至“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则一直未付。但“顺 发时装屋”仍然亏损严重,负债高达2万元。12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3万 元资金取出后携款潜逃。此时,“通达服装店”资产 的全部价值为7万元。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广安、高志良清偿债 务。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4万,合同无效;而对于“顺发时装屋” 的债务,“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因此两人拒绝清偿。“顺发时装屋”的债权 人、服装厂遂诉至人民法院。张广安、高志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士英,要求他赔偿 因起在“通达服装店”和“顺发时装屋”之间进行不当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其 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签订4万元以上标的的合同并且侵占合伙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问题:1 通达服装店与服装厂服装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2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要求张、高二人清偿债务是否合理? 3 张、高起诉方士英的诉讼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三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出资现金 五万,乙以房屋作价六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四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 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五万 元,期限一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货 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后合伙企业发生严重亏损。1995年5月,乙、丙 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 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发现企业 已解散,于是要求甲偿还全部欠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清尝责任。银行要求 丁全部清偿欠款,丁称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要求乙 清偿全部欠款,乙表示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清偿相应份额。银行要求丙偿还全部贷 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清偿贷款义务。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三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出资现金 五万,乙以房屋作价六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四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 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五万 元,期限一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货 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后合伙企业发生严重亏损。1995年5月,乙、丙 、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 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发现企业 已解散,于是要求甲偿还全部欠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清尝责任。银行要求 丁全部清偿欠款,丁称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要求乙 清偿全部欠款,乙表示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清偿相应份额。银行要求丙偿还全部贷 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清偿贷款义务。 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41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首先应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工商登记。 变更: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并、分立或其他事项的变更。 终止:指企业资格的撤销。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经营权的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子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性 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 经营权的内容 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定价权4、 物资采 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 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4-1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设立:首先应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办理工商登记。 ◼ 变更: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并、分立或其他事项的变更。 ◼ 终止:指企业资格的撤销。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 经营权的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性 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 经营权的内容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定价权 4、物资采 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 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10、劳动用工权 11、人事管理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
第四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42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厂长 厂长的地位: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厂长的职权: 1、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报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4、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部; 5、提出工资分配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提请职工 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6、依法奖惩职工, 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4-2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 厂长 ◼ 厂长的地位: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厂长的职权: 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报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4、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5、提出工资分配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 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