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例 本书系依据 Selby编辑之 M mcmillan本,参考《万人丛 书》 everyman’ s Library)本而译成者。 译此书时或“亦步亦趋”而“直译”之。或颠倒其词序 拆裂其长句而“意译”之。但求无愧我心,不顾他人之臧 否也。夫“直译”“意译”之争,盲人摸象之争也。以中 西文字相差如斯之巨而必欲完全“直译”,此不待辩而知 其不可能者也。亦有两方语句,不约而同,顺笔写来,自 然巧合者,当是时也,虽欲不“直译”岂可得乎?此中取 舍全视译者中英文之造诣如何,非一言可决也。局外之 人,必欲强立规律,定为一尊,则胶柱鼓瑟,刻舟求剑, 徒贻笑于大方,全无补于学术也。 译文以白话为主,然间亦用文言者,培根之文时而平易 朴直,时而雍容典雅之故也。译者既抱定传达原作意思 口吻之宗旨,自不必墨守一格,禁于一隅也 四、地名人名等专名词其已通行有年者概仍其旧,如伦敦,圣 保罗是也。其尚未通行者则于译时力求其音近,力避其杂 以汉义,如 Seneca不译薛内佳是也。 五、官署职衔等名称最难译,字典辞书又鲜能为助者。只可 就区区所知而试译之。甚望博学之士有以教我 六、注释十九皆本 Selby,间亦采用他书,皆注明出处(普通
译 例 一 、 本 书 系 依 据 S e l b y 编 辑 之 M a c m i l a n 本 , 参 考 《 万 人 丛 书 》 ( E v e r y m a n ’ s L i b r a r y ) 本 而 译 成 者 。 二 、 译 此 书 时 或 “ 亦 步 亦 趋 ” 而 “ 直 译 ” 之 。 或 颠 倒 其 词 序 , 拆 裂 其 长 句 而 “ 意 译 ” 之 。 但 求 无 愧 我 心 , 不 顾 他 人 之 臧 否 也 。 夫 “ 直 译 ” “ 意 译 ” 之 争 , 盲 人 摸 象 之 争 也 。 以 中 西 文 字 相 差 如 斯 之 巨 而 必 欲 完 全 “ 直 译 ” , 此 不 待 辩 而 知 其 不 可 能 者 也 。 亦 有 两 方 语 句 , 不 约 而 同 , 顺 笔 写 来 , 自 然 巧 合 者 , 当 是 时 也 , 虽 欲 不 “ 直 译 ” 岂 可 得 乎 ? 此 中 取 舍 全 视 译 者 中 英 文 之 造 诣 如 何 , 非 一 言 可 决 也 。 局 外 之 人 , 必 欲 强 立 规 律 , 定 为 一 尊 , 则 胶 柱 鼓 瑟 , 刻 舟 求 剑 , 徒 贻 笑 于 大 方 , 全 无 补 于 学 术 也 。 三 、 译 文 以 白 话 为 主 , 然 间 亦 用 文 言 者 , 培 根 之 文 时 而 平 易 朴 直 , 时 而 雍 容 典 雅 之 故 也 。 译 者 既 抱 定 传 达 原 作 意 思 口 吻 之 宗 旨 , 自 不 必 墨 守 一 格 , 禁 于 一 隅 也 。 四 、 地 名 人 名 等 专 名 词 其 已 通 行 有 年 者 概 仍 其 旧 , 如 伦 敦 , 圣 保 罗 是 也 。 其 尚 未 通 行 者 则 于 译 时 力 求 其 音 近 , 力 避 其 杂 以 汉 义 , 如 S e n e c a 不 译 薛 内 佳 是 也 。 五 、 官 署 职 衔 等 名 称 最 难 译 , 字 典 辞 书 又 鲜 能 为 助 者 。 只 可 就 区 区 所 知 而 试 译 之 。 甚 望 博 学 之 士 有 以 教 我 。 六 、 注 释 十 九 皆 本 S e l b y , 间 亦 采 用 他 书 , 皆 注 明 出 处 ( 普 通
培根论说文集 参考书,如《韦氏字典》,则不尽注明)。若自承为己见者 当然由本人负责。注释用浅近文言以省篇幅 七、培根书中引用拉丁成语不少。此等成语或出于罗马之诗 文史籍,或见于拉丁本之圣经,或采自中古之教会长老, 来源既伙,命意有时亦甚难妥译。加以译者拉丁文程度 幼稚,不敢自信,幸赖英译本中有表列对照者可供参考。 兹仍将原文列于注释中以便专家指导。 八、本书着手翻译时适值敌寇侵凌,平津沦陷,学者星散,典 籍荡然。译者不得已以萤火之光,探此窈冥,尚望海内明 达,毋吝教我,绳愆纠缪,则幸甚矣 水天同誌于昆明 1942年6月
参 考 书 , 如 《 韦 氏 字 典 》 , 则 不 尽 注 明 ) 。 若 自 承 为 己 见 者 当 然 由 本 人 负 责 。 注 释 用 浅 近 文 言 以 省 篇 幅 。 七 、 培 根 书 中 引 用 拉 丁 成 语 不 少 。 此 等 成 语 或 出 于 罗 马 之 诗 文 史 籍 , 或 见 于 拉 丁 本 之 圣 经 , 或 采 自 中 古 之 教 会 长 老 , 来 源 既 伙 , 命 意 有 时 亦 甚 难 妥 译 。 加 以 译 者 拉 丁 文 程 度 幼 稚 , 不 敢 自 信 , 幸 赖 英 译 本 中 有 表 列 对 照 者 可 供 参 考 。 兹 仍 将 原 文 列 于 注 释 中 以 便 专 家 指 导 。 八 、 本 书 着 手 翻 译 时 适 值 敌 寇 侵 凌 , 平 津 沦 陷 , 学 者 星 散 , 典 籍 荡 然 。 译 者 不 得 已 以 萤 火 之 光 , 探 此 窈 冥 , 尚 望 海 内 明 达 , 毋 吝 教 我 , 绳 愆 纠 缪 , 则 幸 甚 矣 。 水 天 同 誌 于 昆 明 1 9 4 2 年 6 月 2 培 根 论 说 文 集
绪论 O liphant Sweaton著 弗兰西斯·培根 Francis Bacon),外如阑男爵,圣奥本 斯子爵( Baron verulam and viscount st. Albans),于1561 年1月22日生于伦敦临河街( Strand)之约克府(York House)。他的父亲是掌玺大臣男爵尼古拉·培根(Sir Nicholas bacon)。母亲是继室②,共生二男,弗兰西斯是次子 弗兰西斯从小体弱多病。后世传者多以为这就是他少年 老成的原因。其实他自幼即喜研读较他的年龄应读的书更为 高深的书籍,所以他的态度老成的原故或在于此而不在于彼。 关于他的幼年我们所知甚少。只知道他的生活是在两个 地方度过的:一处是伦敦的府邸(约在现在的临河街与泰晤 士河之间),一处是哈弗州的高阑城 (G orhambury, Hert ford- shire)的别墅,到了他十三岁的时候他同年长于他二岁的哥 哥安东尼( Anthony)同入剑桥大学的三一学院( Trinity Col lege),我们这才对他的生平知道得较为详细一点了 ①原文见《万人丛书》本培根《论说文集》。内容较全面,惜征引不免过 造句有时太长,译者略有删节,以便读者 ②培根之母名安(Ane),男爵安东尼·科克( Sir A nthony Cook)之女。 男爵曾为英王爱德华六世之太傅。安少时曾受良好教育,嫁后相夫教子,克尽厥 职,为当时著名之贤夫人
绪 论 ① O l i p h a n t S w e a t o n 著 弗 兰 西 斯 · 培 根 ( F r a n c i s B a c o n ) , 外 如 阑 男 爵 , 圣 奥 本 斯 子 爵 ( B a r o n V e r u l a m a n d V i s c o u n t S t . A l b a n s ) , 于 1 5 6 1 年 1 月 2 2 日 生 于 伦 敦 临 河 街 ( S t r a n d ) 之 约 克 府 ( Y o r k H o u s e ) 。 他 的 父 亲 是 掌 玺 大 臣 男 爵 尼 古 拉 · 培 根 ( S i r N i c h o l a s B a c o n ) 。 母 亲 是 继 室 ② , 共 生 二 男 , 弗 兰 西 斯 是 次 子 。 弗 兰 西 斯 从 小 体 弱 多 病 。 后 世 传 者 多 以 为 这 就 是 他 少 年 老 成 的 原 因 。 其 实 他 自 幼 即 喜 研 读 较 他 的 年 龄 应 读 的 书 更 为 高 深 的 书 籍 , 所 以 他 的 态 度 老 成 的 原 故 或 在 于 此 而 不 在 于 彼 。 关 于 他 的 幼 年 我 们 所 知 甚 少 。 只 知 道 他 的 生 活 是 在 两 个 地 方 度 过 的 : 一 处 是 伦 敦 的 府 邸 ( 约 在 现 在 的 临 河 街 与 泰 晤 士 河 之 间 ) , 一 处 是 哈 弗 州 的 高 阑 城 ( G o r h a m b u r y , H e r t f o r d A s h i r e ) 的 别 墅 , 到 了 他 十 三 岁 的 时 候 他 同 年 长 于 他 二 岁 的 哥 哥 安 东 尼 ( A n t h o n y ) 同 入 剑 桥 大 学 的 三 一 学 院 ( T r i n i t y C o l A l e g e ) , 我 们 这 才 对 他 的 生 平 知 道 得 较 为 详 细 一 点 了 。 ① ② 培 根 之 母 名 安 ( A n n e ) , 男 爵 安 东 尼 · 科 克 ( S i r A n t h o n y C o o k ) 之 女 。 男 爵 曾 为 英 王 爱 德 华 六 世 之 太 傅 。 安 少 时 曾 受 良 好 教 育 , 嫁 后 相 夫 教 子 , 克 尽 厥 职 , 为 当 时 著 名 之 贤 夫 人 。 原 文 见 《 万 人 丛 书 》 本 培 根 《 论 说 文 集 》 。 内 容 较 全 面 , 惜 征 引 不 免 过 繁 , 造 句 有 时 太 长 , 译 者 略 有 删 节 , 以 便 读 者
4 培根论说文集 他在剑桥住了三年。离开的时候,如麦考莱 macaulay)所说:“他是带着这么一种心理走的。对剑桥的 学科深为轻蔑:对英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坚决地认为根本有害; 对亚里士多德派的学者虚耗精力于其上的“学问’有一种应 有的渺视:对亚里士多德本人亦没有多大的尊崇。”① 这时他已经见过英国朝廷的生活了。他父亲的高位和他 们家庭的显亲贵戚②使这件事易于发生。据历史所载,女王 伊利萨白 (Elizabeth)为了访问他的掌玺大臣,曾经巡幸到 高阑城的别墅不止一次。在这座美丽堂皇的别墅里,在古老 的橡树榆树丛中,这位喜欢奉承的女王也许接受过年青的弗 西斯的优美的颂词。女王在答复的时候也许因为看见他少 年老成的态度,因而称他为“朕的小掌玺大臣”,③这也是记 载上有的。至于培根从少年就熟悉宫廷的仪节习尚这件事,可 从他的《论说文集》初稿中两篇文章的题目看出。一篇是 “论礼仪”⑩ On Ceremonies and Respects),另一篇是“论尊 荣与名誉” (On Honour and Reputation)。他的关于处高位时 对上对下对平辈应持如何态度的议论,不但是说理公允,而 且是参透世情之作。他认为对于在上的人表示尊敬并不是一 种奴气,而是处世应尽的一种责任。因为假如我们不这样做, 那么居于我们之下的人又怎么肯对我们表示尊敬呢? ①见麦考莱的《培根论》 (Essay on Bacon) ②培根姨母嫁威廉·塞西wⅲ liam Cecil),后为伯莱公爵 (ord burleigh Burghley),为伊利萨白之财相(实等于首相),极受信任。公爵之子为男爵罗 伯·塞西 Sir robert Cecil)任枢密大臣,与培根为表兄弟 ③“ My young Lord Keeper
他 在 剑 桥 住 了 三 年 。 离 开 的 时 候 , 如 麦 考 莱 ( M a c a u l a y ) 所 说 : “ 他 是 带 着 这 么 一 种 心 理 走 的 。 对 剑 桥 的 学 科 深 为 轻 蔑 ; 对 英 国 的 学 校 教 育 制 度 坚 决 地 认 为 根 本 有 害 ; 对 亚 里 士 多 德 派 的 学 者 虚 耗 精 力 于 其 上 的 ‘ 学 问 ’ 有 一 种 应 有 的 渺 视 ; 对 亚 里 士 多 德 本 人 亦 没 有 多 大 的 尊 崇 。 ” ① 这 时 他 已 经 见 过 英 国 朝 廷 的 生 活 了 。 他 父 亲 的 高 位 和 他 们 家 庭 的 显 亲 贵 戚 ② 使 这 件 事 易 于 发 生 。 据 历 史 所 载 , 女 王 伊 利 萨 白 ( E l i z a b e t h ) 为 了 访 问 他 的 掌 玺 大 臣 , 曾 经 巡 幸 到 高 阑 城 的 别 墅 不 止 一 次 。 在 这 座 美 丽 堂 皇 的 别 墅 里 , 在 古 老 的 橡 树 榆 树 丛 中 , 这 位 喜 欢 奉 承 的 女 王 也 许 接 受 过 年 青 的 弗 兰 西 斯 的 优 美 的 颂 词 。 女 王 在 答 复 的 时 候 也 许 因 为 看 见 他 少 年 老 成 的 态 度 , 因 而 称 他 为 “ 朕 的 小 掌 玺 大 臣 ” , ③ 这 也 是 记 载 上 有 的 。 至 于 培 根 从 少 年 就 熟 悉 宫 廷 的 仪 节 习 尚 这 件 事 , 可 从 他 的 《 论 说 文 集 》 初 稿 中 两 篇 文 章 的 题 目 看 出 。 一 篇 是 “ 论 礼 仪 ” ( O n C e r e m o n i e s a n d R e s p e c t s ) , 另 一 篇 是 “ 论 尊 荣 与 名 誉 ” ( O n H o n o u r a n d R e p u t a t i o n ) 。 他 的 关 于 处 高 位 时 对 上 对 下 对 平 辈 应 持 如 何 态 度 的 议 论 , 不 但 是 说 理 公 允 , 而 且 是 参 透 世 情 之 作 。 他 认 为 对 于 在 上 的 人 表 示 尊 敬 并 不 是 一 种 奴 气 , 而 是 处 世 应 尽 的 一 种 责 任 。 因 为 假 如 我 们 不 这 样 做 , 那 么 居 于 我 们 之 下 的 人 又 怎 么 肯 对 我 们 表 示 尊 敬 呢 ? 4 培 根 论 说 文 集 ① ② ③ “ M y y o u n g L o r d K e e p e r ” 。 培 根 姨 母 嫁 威 廉 · 塞 西 ( W i l i a m C e c i l ) , 后 为 伯 莱 公 爵 ( L o r d B u r l e i g h o r B u r g h l e y ) , 为 伊 利 萨 白 之 财 相 ( 实 等 于 首 相 ) , 极 受 信 任 。 公 爵 之 子 为 男 爵 罗 伯 · 塞 西 ( S i r R o b e r t C e c i l ) 任 枢 密 大 臣 , 与 培 根 为 表 兄 弟 。 见 麦 考 莱 的 《 培 根 论 》 ( E s s a y o n B a c o n )
绪论 5 安东尼·培根和他的弟弟都有志于外交。为了准备起见, 他们于1576年6月进了葛莱律师公会①为“老生” ( A t)2。他们不久就在会中地皮上造了几间住屋,这几 间屋子后来培根在里面住过好几次。二人入会三月之后(1576 年9月),培根就跟随当时的英国驻法大使包莱男爵(Sir Amyas Paulet)奉使巴黎。这次旅行可说是他在外交事务上 实际训练的开端。他用关于欧陆政治外交的研究结果做材料, 著成了一篇《欧洲政情记》∝ otes on the states of Europe)。 这篇文章在他的全集里多有印出者。当时法国正在闹内乱,天 主教同新教徒斗争正烈。有许多残酷事件引起了培根在“论 党派”③一文中最恰当的议论。下面的话即其一例也 为帝王者务须小心,不可偏向一方,以致俨然成为某党 某派的党徒。国内的党派总是于王权不利的,因为这些党派 常向党员要求一种义务,简直和臣民对君主的义务差不多,并 使君主变为‘吾辈之一’:如法兰西的‘神圣同盟’中所可见 者是也。” ①Gray'sInn,英国中古四大律师公会之一。统名曰“法庭公会” (nns of Court)分名曰林肯公会 CL incoln’sInn)、葛莱公会、内庙公会( The inner Temple)、中庙公会〔 The m iddle T emple)。此四会者大约起源于十二世纪,至十 四世纪而大盛(现存之纪录则最早者仅及于十五世纪)。其先本系法律学校,招收 生徒,教以律学,如中世纪之行业公会然。其后势力大增,从事律师业者必出自 四公会之门。至今日此四公会虽仅具律师俱乐部之性质而仍拥有检定及赋予律师 资格之权焉 ② A ncient,在律师公会中用之,为高级生之义 ③见本集第51篇 (O fAction)
安 东 尼 · 培 根 和 他 的 弟 弟 都 有 志 于 外 交 。 为 了 准 备 起 见 , 他 们 于 1 5 7 6 年 6 月 进 了 葛 莱 律 师 公 会 ① 为 “ 老 生 ” ( A n c i e n t ) ② 。 他 们 不 久 就 在 会 中 地 皮 上 造 了 几 间 住 屋 , 这 几 间 屋 子 后 来 培 根 在 里 面 住 过 好 几 次 。 二 人 入 会 三 月 之 后 ( 1 5 7 6 年 9 月 ) , 培 根 就 跟 随 当 时 的 英 国 驻 法 大 使 包 莱 男 爵 ( S i r A m y a s P a u l e t ) 奉 使 巴 黎 。 这 次 旅 行 可 说 是 他 在 外 交 事 务 上 实 际 训 练 的 开 端 。 他 用 关 于 欧 陆 政 治 外 交 的 研 究 结 果 做 材 料 , 著 成 了 一 篇 《 欧 洲 政 情 记 》 ( N o t e s o n t h e S t a t e s o f E u r o p e ) 。 这 篇 文 章 在 他 的 全 集 里 多 有 印 出 者 。 当 时 法 国 正 在 闹 内 乱 , 天 主 教 同 新 教 徒 斗 争 正 烈 。 有 许 多 残 酷 事 件 引 起 了 培 根 在 “ 论 党 派 ” ③ 一 文 中 最 恰 当 的 议 论 。 下 面 的 话 即 其 一 例 也 : “ 为 帝 王 者 务 须 小 心 , 不 可 偏 向 一 方 , 以 致 俨 然 成 为 某 党 某 派 的 党 徒 。 国 内 的 党 派 总 是 于 王 权 不 利 的 , 因 为 这 些 党 派 常 向 党 员 要 求 一 种 义 务 , 简 直 和 臣 民 对 君 主 的 义 务 差 不 多 , 并 使 君 主 变 为 ‘ 吾 辈 之 一 ’ : 如 法 兰 西 的 ‘ 神 圣 同 盟 ’ 中 所 可 见 者 是 也 。 ” 绪 论 5 ① ② ③ 见 本 集 第 5 1 篇 ( O f F a c t i o n ) 。 A n c i e n t , 在 律 师 公 会 中 用 之 , 为 高 级 生 之 义 。 G r a y ’ s I n n , 英 国 中 古 四 大 律 师 公 会 之 一 。 统 名 曰 “ 法 庭 公 会 ” ( I n n s o f C o u r t ) 分 名 曰 林 肯 公 会 ( L i n c o l n ’ s I n n ) 、 葛 莱 公 会 、 内 庙 公 会 ( T h e I n n e r T e m p l e ) 、 中 庙 公 会 ( T h e M i d d l e T e m p l e ) 。 此 四 会 者 大 约 起 源 于 十 二 世 纪 , 至 十 四 世 纪 而 大 盛 ( 现 存 之 纪 录 则 最 早 者 仅 及 于 十 五 世 纪 ) 。 其 先 本 系 法 律 学 校 , 招 收 生 徒 , 教 以 律 学 , 如 中 世 纪 之 行 业 公 会 然 。 其 后 势 力 大 增 , 从 事 律 师 业 者 必 出 自 四 公 会 之 门 。 至 今 日 此 四 公 会 虽 仅 具 律 师 俱 乐 部 之 性 质 而 仍 拥 有 检 定 及 赋 予 律 师 资 格 之 权 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