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缴10%,用于 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四)与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的规定。若同一企 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最优惠 的一项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新办企业”的含义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是从 无到有组建起来。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 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 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 视为新办企业。二是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 此外,对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享受 新办企业减免税的规定
(十三)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缴10%,用于 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四)与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的规定。若同一企 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交叉时,只能选择其中最优惠 的一项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新办企业”的含义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是从 无到有组建起来。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 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 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 视为新办企业。二是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 此外,对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享受 新办企业减免税的规定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了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 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税法确定的 程序和标准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 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 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税法确定的 程序和标准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确认 1.应税收入项目 )生产、经营收入,即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 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人 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即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 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 收入 (3)利息收入,即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 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 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即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 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应当在其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1.应税收入项目 (1)生产、经营收入,即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 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人、 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即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 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 收入。 (3)利息收入,即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 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 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即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 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应当在其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
r(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即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 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即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 利、红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 红利,是指股份公司除按照规定股息比率分派利 润外尚有盈余,再分派于各股东的税后利润 (7)其他收入,即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 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 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 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即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 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即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 利、红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 红利,是指股份公司除按照规定股息比率分派利 润外尚有盈余,再分派于各股东的税后利润。 (7)其他收入,即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 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 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 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
2.特殊情形下应税收入的确认 (1)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 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 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③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 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 定收入的实现
2.特殊情形下应税收入的确认 (1)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 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 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②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 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③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 续时间超过1 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 定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