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与其他普查小区协调,防止重登和漏登。 每完成一个户的摸底调查,应将该户与户籍名录进行对照,将已 完成摸底的本地户在户籍名录中做好记录,表明这些户已列入摸底 表,方便找到全家外出的户。 摸底完成离开住户前,普查员还应尽量与住户约定访问登记时 (4)比较摸底表和其他名录,查找全家外出户 将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合同有记录、但没在实地访问中发现的户 添加到住户摸底表中,向村干部、邻居或亲戚朋友询问外出原因、时 间、目前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区等等。 (5)识别登记对象 在摸底过程中,或摸底走访完成后,普查员应对登记对象进行识 别,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户用“×”标明。全家外出户随后要过录到《本 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中。 农村普查区有两类住户不属于本普查区的登记对象,即 第一、户籍在本普查区,不在本普查区居住、也不在本普查区经 营农业生产的户。 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但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 是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的户(这类住户由其他普查区登记)。 (6)检查、过录、汇总 摸底走访完成后,农业普查小组要及时召开清查摸底总结会,对 清查摸底结果进行检查、过录和汇总。总结会主要工作有 第一、将摸底结果与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户名录进行仔细对照, 检查以下两类住户是否列入摸底表中 是全家外出户,即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户籍在本普查区 的户 二是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这两类住户可能很难确定归属于某个普查小区,普查员在普查小 区的实地走访中也很难发现。要指定普查员将这些住户登记到摸底表 中 第二、检查是否有住户在不同的普查小区被重复记录在摸底表 中,如单独居住的父母可能在一个普查小区记录为一个住户,而在另 个普查小区被记录为其子女的住户成员;在同一普查区的不同普查 小区内有住宅的住户可能被重复记录;住在集体宿舍区内、但在本普 查区还有其他住处的人可能会记录在集体户中。有上述情况出现时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16 与其他普查小区协调,防止重登和漏登。 每完成一个户的摸底调查,应将该户与户籍名录进行对照,将已 完成摸底的本地户在户籍名录中做好记录,表明这些户已列入摸底 表,方便找到全家外出的户。 摸底完成离开住户前,普查员还应尽量与住户约定访问登记时 间。 (4)比较摸底表和其他名录,查找全家外出户 将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合同有记录、但没在实地访问中发现的户 添加到住户摸底表中,向村干部、邻居或亲戚朋友询问外出原因、时 间、目前是否居住在城镇地区等等。 (5)识别登记对象 在摸底过程中,或摸底走访完成后,普查员应对登记对象进行识 别,不属于登记对象的户用“×”标明。全家外出户随后要过录到《本 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中。 农村普查区有两类住户不属于本普查区的登记对象,即: 第一、户籍在本普查区,不在本普查区居住、也不在本普查区经 营农业生产的户。 第二、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生产、但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 是居住在其他农村地域的户(这类住户由其他普查区登记)。 (6)检查、过录、汇总 摸底走访完成后,农业普查小组要及时召开清查摸底总结会,对 清查摸底结果进行检查、过录和汇总。总结会主要工作有: 第一、将摸底结果与户籍名录和土地承包户名录进行仔细对照, 检查以下两类住户是否列入摸底表中: 一是全家外出户,即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户籍在本普查区 的户。 二是全家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 这两类住户可能很难确定归属于某个普查小区,普查员在普查小 区的实地走访中也很难发现。要指定普查员将这些住户登记到摸底表 中。 第二、检查是否有住户在不同的普查小区被重复记录在摸底表 中,如单独居住的父母可能在一个普查小区记录为一个住户,而在另 一个普查小区被记录为其子女的住户成员;在同一普查区的不同普查 小区内有住宅的住户可能被重复记录;住在集体宿舍区内、但在本普 查区还有其他住处的人可能会记录在集体户中。有上述情况出现时
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普查指导员必须指定一个普查小区对相关住户进行摸底。 第三、检查普查员识别的登记对象是否准确 第四、将农村地域普查小区住户摸底表中发现的全家外出户的人 口情况过录到《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中。 第五、统计住户数和人口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要的住户类普查 表数量。要注意超过7个人的住户需要2张以上的户1表。 (⑦)填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对《住户摸底表》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 底结果统计表》。 (八)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清查摸底办法 1.城镇普查区采取“以地(设施)找户”的办法,因此城镇农业 生产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对象只有一类,即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的户。 2.在城镇普查区,需要登记住户普查表的住户包括两类 (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 他城镇地域的住户。 3.城镇地域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除熟悉普查区外,要着重做好 以下工作: (1)收集本普查区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和农业生产设施分布情况, 列出承包户的名录。 (2)实地访问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设施承包户,询问并填写摸底 表上所列情况。如果本户经营农业生产,则属于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 (3)询问本户是否有农业雇工,这些农业雇工是否居住本普查区。 如果有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雇工(2006年雇佣时间在6个月以上) 也将其列入住户摸底表,农业雇工本身不经营农业时,按集体户人口 填报在户3表中 (4)如果本户已将土地和农业设施转包给其他户、不再经营农业, 则不需要登记住户普查表。请该户提供承租户有关信息,并将承租户 列入住户摸底表,对承租户进行实地访问摸底。 (5)列出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并通过电话联系、 亲朋好友或其他熟悉情况人员代答的方式,判断其是否居住在其他城 镇地域。如果该户居住在其他城镇地域,也需要在本普查区登记住户 普查表。 (6)填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17 普查指导员必须指定一个普查小区对相关住户进行摸底。 第三、检查普查员识别的登记对象是否准确。 第四、将农村地域普查小区住户摸底表中发现的全家外出户的人 口情况过录到《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中。 第五、统计住户数和人口数,在此基础上确定需要的住户类普查 表数量。要注意超过 7 个人的住户需要 2 张以上的户 1 表。 (7)填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对《住户摸底表》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 底结果统计表》。 (八)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清查摸底办法 1.城镇普查区采取“以地(设施)找户”的办法,因此城镇农业 生产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对象只有一类,即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的户。 2.在城镇普查区,需要登记住户普查表的住户包括两类: (1)在本普查区从事农业生产,又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2)在本普查区经营农业,但不居住在本普查区,而是居住在其 他城镇地域的住户。 3.城镇地域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除熟悉普查区外,要着重做好 以下工作: (1)收集本普查区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和农业生产设施分布情况, 列出承包户的名录。 (2)实地访问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设施承包户,询问并填写摸底 表上所列情况。如果本户经营农业生产,则属于住户普查表登记对象。 (3)询问本户是否有农业雇工,这些农业雇工是否居住本普查区。 如果有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雇工(2006 年雇佣时间在 6 个月以上), 也将其列入住户摸底表,农业雇工本身不经营农业时,按集体户人口 填报在户 3 表中。 (4)如果本户已将土地和农业设施转包给其他户、不再经营农业, 则不需要登记住户普查表。请该户提供承租户有关信息,并将承租户 列入住户摸底表,对承租户进行实地访问摸底。 (5)列出不居住在本普查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并通过电话联系、 亲朋好友或其他熟悉情况人员代答的方式,判断其是否居住在其他城 镇地域。如果该户居住在其他城镇地域,也需要在本普查区登记住户 普查表。 (6)填报《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九)单位清查摸底办法 1.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将主营农业的法人 单位,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中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分解到乡 镇。不能分解到乡镇的单位,要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实地访问 摸底和登记。 2.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以基本单位名录为基础,再通过政府各 有关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收集本乡镇农林牧渔服务业企 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新成立的经营 农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等信息。新发现的单位要添加到单 位名录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要负责政府所属农林牧渔服务业事业 单位的实地访问摸底和登记工作,其他单位名录分解到各普查区,不 能分解到普查区的单位也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摸底和登记。 3.农业普查小组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单位名录为基础, 要求普查员在普查小区清查摸底时,将现场走访新发现的农业生产经 营单位添加到名录中。农业普查小组还要组织村干部和其他了解本普 查区情况的人员进行议查,并将发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添加到名录 中。要特别注意村集体所属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如排灌站、机耕 队、挤奶站等,以及虽然没有法人证书,但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 农户合作经营单位等。 4.实地走访名录中的单位。首先在单位摸底表中填写单位名称 和单位负责人,询问“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对不从事农林牧渔 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直接在“是否普查对象”栏中标上“×”; 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继续询问“是否主营农业”、“是否有 法人单位证书”。 (1)如果有法人单位证书,首先要询问“是否有二级法人单位”, 如果有二级法人,普查员要向该单位说明二级法人单独参加普查,所 有情况不包括在本单位内。再询问“是否有其他下级单位(产业活动 单位)”。如果没有其他下级单位,则判断为“单产业法人单位”,并 在“是否普查对象”栏中标上“√”。如果有其他下级单位,则该法 人单位判断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列出所属的在本乡镇的农业产业 活动单位个数,并在是否普查对象栏中标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主营二三产业、但经营农业生产的法人单位, 定要判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即使从形式上看,与其他产业是一个 地点,也要将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单列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2)如果没有法人单位证书,则要询问“是否有上级法人单位?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18 (九)单位清查摸底办法 1.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将主营农业的法人 单位,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中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分解到乡 镇。不能分解到乡镇的单位,要由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组织实地访问 摸底和登记。 2.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以基本单位名录为基础,再通过政府各 有关部门(如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收集本乡镇农林牧渔服务业企 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新成立的经营 农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等信息。新发现的单位要添加到单 位名录中。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要负责政府所属农林牧渔服务业事业 单位的实地访问摸底和登记工作,其他单位名录分解到各普查区,不 能分解到普查区的单位也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摸底和登记。 3.农业普查小组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单位名录为基础, 要求普查员在普查小区清查摸底时,将现场走访新发现的农业生产经 营单位添加到名录中。农业普查小组还要组织村干部和其他了解本普 查区情况的人员进行议查,并将发现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添加到名录 中。要特别注意村集体所属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如排灌站、机耕 队、挤奶站等,以及虽然没有法人证书,但基本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 农户合作经营单位等。 4.实地走访名录中的单位。首先在单位摸底表中填写单位名称 和单位负责人,询问“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对不从事农林牧渔 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直接在“是否普查对象”栏中标上“×”; 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继续询问“是否主营农业”、 “是否有 法人单位证书”。 (1)如果有法人单位证书,首先要询问“是否有二级法人单位”, 如果有二级法人,普查员要向该单位说明二级法人单独参加普查,所 有情况不包括在本单位内。再询问“是否有其他下级单位(产业活动 单位)”。如果没有其他下级单位,则判断为“单产业法人单位”,并 在“是否普查对象”栏中标上“√”。如果有其他下级单位,则该法 人单位判断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列出所属的在本乡镇的农业产业 活动单位个数,并在是否普查对象栏中标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主营二三产业、但经营农业生产的法人单位, 一定要判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即使从形式上看,与其他产业是一个 地点,也要将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单列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2)如果没有法人单位证书,则要询问“是否有上级法人单位?
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如果没有上级法人单位,则为未注册单位,标上“√”。如果有上级 法人单位,则将本单位判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上级法人 单位不在本乡镇时,标上“√”,由本普查区普查;上级法人单位在 本乡镇时,标上“×”,并报告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由其上级法人 单位组织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登记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以农业为主营行 业。如果主营是二、三产业,则要将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范围划小,并 限制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5.将已停业或没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 位用“×”标明,不作为普查对象。 6.填报《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对《单位摸底表》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 结果统计表》。 (十)与访问对象约定普查登记时间 召集普查对象开会或单独通知,向普查小区内所有需要普查登记 的住户和单位宣讲农业普查有关情况,并约定访问登记时间 如果熟悉家庭或单位情况的人不在,普查员应及时报告普查指导 员,由农业普查小组在正式普查登记前设法通知。 通知该户留在本普查小区的人,事先与户主取得联系,使他 们弄清每户应登记项目的情况,做好被调查准备 2.对于普查登记这段时间暂时住在其它地方的住户,以及居住 在本普查区以外城镇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户,要设法通知户主或被访 问人按指定时间回本普查小区参加登记,或取得联系通过电话进行访 问登记。 3.全家人口临时性外出暂不在本县、市,经多次上门无法找到 的,可设法请熟悉该户情况的亲属或邻居代为回答。 4.单位有关人员应尽快通知单位法人或熟悉单位经营情况的会 计、统计等人员回本普查小区参加农业普查。特别是属于登记对象的 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应在登记之前向归属法人单位了解法人单位代码 等有关情况。 (十一)清查摸底汇总结果的上报 各普查区必须在正式登记3天前将住户和单位清查摸底汇总结 果上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通过网络、电话或 传真逐级报告汇总结果。各省于入户登记前通过网络报告国务院农业 普查办公室,具体上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19 如果没有上级法人单位,则为未注册单位,标上“√”。如果有上级 法人单位,则将本单位判定为多产业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上级法人 单位不在本乡镇时,标上“√”,由本普查区普查;上级法人单位在 本乡镇时,标上“×”,并报告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由其上级法人 单位组织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登记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以农业为主营行 业。如果主营是二、三产业,则要将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范围划小,并 限制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5.将已停业或没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 位用“×”标明,不作为普查对象。 6.填报《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对《单位摸底表》进行汇总,将结果填入《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 结果统计表》。 (十)与访问对象约定普查登记时间 召集普查对象开会或单独通知,向普查小区内所有需要普查登记 的住户和单位宣讲农业普查有关情况,并约定访问登记时间。 如果熟悉家庭或单位情况的人不在,普查员应及时报告普查指导 员,由农业普查小组在正式普查登记前设法通知。 1.通知该户留在本普查小区的人,事先与户主取得联系,使他 们弄清每户应登记项目的情况,做好被调查准备。 2.对于普查登记这段时间暂时住在其它地方的住户,以及居住 在本普查区以外城镇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户,要设法通知户主或被访 问人按指定时间回本普查小区参加登记,或取得联系通过电话进行访 问登记。 3.全家人口临时性外出暂不在本县、市,经多次上门无法找到 的,可设法请熟悉该户情况的亲属或邻居代为回答。 4.单位有关人员应尽快通知单位法人或熟悉单位经营情况的会 计、统计等人员回本普查小区参加农业普查。特别是属于登记对象的 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应在登记之前向归属法人单位了解法人单位代码 等有关情况。 (十一)清查摸底汇总结果的上报 各普查区必须在正式登记 3 天前将住户和单位清查摸底汇总结 果上报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通过网络、电话或 传真逐级报告汇总结果。各省于入户登记前通过网络报告国务院农业 普查办公室,具体上报方式另行通知
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附件1: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附件2: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附件3: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 附件4:单位摸底表 附件5: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附件6: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20 附件 1:农村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附件 2:城镇普查区住户摸底表 附件 3:本地户全家外出情况手工过录表 附件 4:单位摸底表 附件 5:普查小区住户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 附件 6:普查区单位清查摸底结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