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三、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是农业普查中极为重要的工作。 为保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必须周密科学地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的划分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域以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居民委 员会所辖地域或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划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机构应逐级眀确省、地、县三 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 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乡镇及乡镇以上行政管辖 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区的划分由当地上级普查机构负责。 4.普查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农(林、牧、 渔)场的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 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 地行政单位脱离。 四)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农业普查小组负 责,划分原则如下 1.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5个聚 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一般为50~100户。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 地区可按20~50户设置普查小区。 2.住户在100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 是普查小区。 3.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组的名称,或称之为“第一普 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4.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按居民委员会划分普查区, 是否划分普查小区由其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农业生产经营 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数量和普查工作量确定。不划分普查小区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6 三、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是农业普查中极为重要的工作。 为保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必须周密科学地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 (三)普查区的划分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域以及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的城镇地域必须划分普查区。普查区按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居民委 员会所辖地域或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划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机构应逐级明确省、地、县三 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级行政区划之间不得有遗漏地域。 2.普查区的边界线按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划定。普查区边界线 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区之间,只能有一条边界线。 3.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乡镇及乡镇以上行政管辖 区域的“飞地”单位,其普查区的划分由当地上级普查机构负责。 4.普查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农(林、牧、 渔)场的名称,不得用简称或习俗名称。 (1)普查区的名称在本乡镇所辖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普查区的 归属必须唯一,并与地址码严格一致。 (2)普查区必须归属于所在地域的上一级行政单位,不允许与当 地行政单位脱离。 (四)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区以下设置普查小区。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农业普查小组负 责,划分原则如下: 1.普查小区原则上以村民小组划分。如果没有设置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规模过大或边界不清晰,或者村民小组内住户分散在 5 个聚 居处以上时,应参照明显的地理标记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规模一般为 50~100 户。人口密度小、交通条件困难的 地区可按 20~50 户设置普查小区。 2.住户在 100 户以下、没有村民小组的小行政村,其普查区就 是普查小区。 3.普查小区的名称,沿用村民小组的名称,或称之为“第一普 查小区”“第二普查小区”等等。 4.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地域按居民委员会划分普查区, 是否划分普查小区由其所在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农业生产经营 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数量和普查工作量确定。不划分普查小区
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时,普查区即为普查小区。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司法系统管辖地域或单位的普查区划分,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7 时,普查区即为普查小区。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农垦系统、林业系统、司法系统管辖地域或单位的普查区划分, 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四、普查地图绘制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地图的作用 为了明确普查乡镇、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和界线,帮助 普查员掌握自己的调查范围,确定普查登记的最佳路线,并为各级农 业普查办公室指导工作、核查质量、验收数据提供重要依据,每个开 展农业普查工作的乡镇、普查区、普查小区都必须绘制普查地图或示 意图。 (三)普查地图的种类、内容及绘制安排 1.乡镇地图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已 经确认的边界组织绘制。 乡镇地图要标出本乡镇及所辖各普查区的边界,以及对界定边界 有重要作用的道路、桥梁、村级区域之间的河流、水库、湖泊等。 乡镇地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9月底以前报县级农业普查 办公室,一份存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 2.普查区地图由农业普查小组根据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确认的 边界组织绘制 普查区地图要标出本普查区及所辖各普查小区的边界,以及对界 定边界有重要作用的道路、河流、桥梁、鱼塘、养殖场及其名称(如 XX河、XX公路、XX养殖场等)(参见附件2) 普查区地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10月底以前报乡镇农业普 查办公室,一份由普查区保存。 3.普查小区示意图由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绘制。 普查小区示意图要标出普查小区的边界和边界周围重要的地理 标识及其名称,特别要标出普查小区内房屋的类型(如楼房和平房) 并尽可能对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编号,房屋编号应与摸底表中相应住 户的顺序号一致(参见附件3)。 普查小区示意图一式二份,一份于2006年12月底以前报乡镇农 业普查办公室,一份留普查员登记时使用 (四)普查地图的绘制要求 1.绘制各级普查地图前,应尽可能收集本地最新的详细地图作 为参考底图 2.各级普查地图及内部区域必须不重不漏,边界清晰、不交叉 不间断。各级普查区域地图边界要与在上一级地图中的边界一致。 3.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必须使各普查区的农业普查小组充分了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8 四、普查地图绘制工作细则 (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普查地图的作用 为了明确普查乡镇、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和界线,帮助 普查员掌握自己的调查范围,确定普查登记的最佳路线,并为各级农 业普查办公室指导工作、核查质量、验收数据提供重要依据,每个开 展农业普查工作的乡镇、普查区、普查小区都必须绘制普查地图或示 意图。 (三)普查地图的种类、内容及绘制安排 1.乡镇地图由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根据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已 经确认的边界组织绘制。 乡镇地图要标出本乡镇及所辖各普查区的边界,以及对界定边界 有重要作用的道路、桥梁、村级区域之间的河流、水库、湖泊等。 乡镇地图一式二份,一份于 2006 年 9 月底以前报县级农业普查 办公室,一份存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 2.普查区地图由农业普查小组根据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确认的 边界组织绘制。 普查区地图要标出本普查区及所辖各普查小区的边界,以及对界 定边界有重要作用的道路、河流、桥梁、鱼塘、养殖场及其名称(如 XX 河、XX 公路、XX 养殖场等)(参见附件 2)。 普查区地图一式二份,一份于 2006 年 10 月底以前报乡镇农业普 查办公室,一份由普查区保存。 3.普查小区示意图由普查员在普查指导员的指导下绘制。 普查小区示意图要标出普查小区的边界和边界周围重要的地理 标识及其名称,特别要标出普查小区内房屋的类型(如楼房和平房) 并尽可能对有人居住的房屋进行编号,房屋编号应与摸底表中相应住 户的顺序号一致(参见附件 3)。 普查小区示意图一式二份,一份于 2006 年 12 月底以前报乡镇农 业普查办公室,一份留普查员登记时使用。 (四)普查地图的绘制要求 1.绘制各级普查地图前,应尽可能收集本地最新的详细地图作 为参考底图。 2.各级普查地图及内部区域必须不重不漏,边界清晰、不交叉、 不间断。各级普查区域地图边界要与在上一级地图中的边界一致。 3.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必须使各普查区的农业普查小组充分了
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解普查区的边界。农业普查小组必须使普查员充分了解普查小区的边 界 4.地图绘制工作完成后,要与实际区域再核对一遍。重点核查 普查地图所标的边界是否准确,尤其要注意绘制的普查小区示意图是 否有房屋的遗漏。 5.绘制乡级地图和普查区地图的工作与区域划分工作同步进行。 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工作在开展清查摸底时进行。 (五)绘制普查地图的技术规范 普查地图要包括地图名称、图框、图例、定向标志、绘制人 日期、编号等内容。普查地图要使用完整的区域名称,如XX县X 乡XX村委会第XX普查小区,用大号字体标在地图的正上方。图框的 上下和右侧各留15mm,左侧留35m,以便于装订。图框用粗线绘出, 根据区域形状特征横竖向绘制皆可。绘制人及绘制日期等标在图框外 的右下角,其余内容酌情在图框内安排(参见附件2)。 2.普查地图采用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位。地形、地物 采用近似的曲线或符号表示(只要普查人员可以识别即可,并不要求 特别准确),并配以文字说明(参见附件1)。 3.普查地图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原则使用A4纸绘制,也可使 用有一定厚度、韧性较好的纸张,能做到清楚和方便使用即可。绘图 工具包括铅笔、钢笔、彩笔、带刻度的直尺等。 附件1:普查地图图例符号 附件2:普查区地图参考式样 附件3:普查小区示意图参考式样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9 解普查区的边界。农业普查小组必须使普查员充分了解普查小区的边 界。 4.地图绘制工作完成后,要与实际区域再核对一遍。重点核查 普查地图所标的边界是否准确,尤其要注意绘制的普查小区示意图是 否有房屋的遗漏。 5.绘制乡级地图和普查区地图的工作与区域划分工作同步进行。 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工作在开展清查摸底时进行。 (五)绘制普查地图的技术规范 1.普查地图要包括地图名称、图框、图例、定向标志、绘制人、 日期、编号等内容。普查地图要使用完整的区域名称,如 XX 县 XX 乡 XX 村委会第 XX 普查小区,用大号字体标在地图的正上方。图框的 上下和右侧各留 15mm,左侧留 35mm,以便于装订。图框用粗线绘出, 根据区域形状特征横竖向绘制皆可。绘制人及绘制日期等标在图框外 的右下角,其余内容酌情在图框内安排(参见附件 2)。 2.普查地图采用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位。地形、地物 采用近似的曲线或符号表示(只要普查人员可以识别即可,并不要求 特别准确),并配以文字说明(参见附件 1)。 3.普查地图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原则使用 A4 纸绘制,也可使 用有一定厚度、韧性较好的纸张,能做到清楚和方便使用即可。绘图 工具包括铅笔、钢笔、彩笔、带刻度的直尺等。 附件 1:普查地图图例符号 附件 2:普查区地图参考式样 附件 3:普查小区示意图参考式样
第五部分普查工作实施细 附件1:普查地图图例符号 县边界 一—乡镇(街道)政府 村委会所在地 乡、镇、街道边界〓 楼房 普查区边界 平房 普查小区边界 铁路 养殖场 公路 街道 桥梁 富平路 小路 --- 湖泊水库 众A yψ 河流 耕地 wwW 牧草地 林地 A 园地 养殖水面
第五部分 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10 附件 1:普查地图图例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