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 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 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 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包括犯罪的预 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 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 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 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和阶段之间关系。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 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 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 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1.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 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 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 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包括犯罪的预 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 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 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 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和阶段之间关系。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 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 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 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1.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即既遂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完全具 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中外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 既遂的解释,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三种主张:一是“结果说”。二是“目 的说”。三是“构成要件说”。 既遂的构成要件说认为,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 行为己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 构成要件为标准。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 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 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 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 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 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 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即既遂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完全具 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中外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 既遂的解释,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三种主张:一是“结果说”。二是“目 的说”。三是“构成要件说”。 既遂的构成要件说认为,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 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 构成要件为标准。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 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 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 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 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 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 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 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 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一是言论性行为构成的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从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来看,犯罪既遂的行为人即既遂犯 构成的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符合的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即刑法分则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而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设置 的。 关于既遂犯处罚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根据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经验,对 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罪刑规格定罪量刑, 在罪名上不需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尤其是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叙 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 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例如,同是盗窃 罪的既遂犯,有盗窃数额的不同,即使盗窃数额相同的,也有盗窃对 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同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有杀死一人与数人之 别,有普通杀死与杀死后碎尸之别,还有普通的杀人既遂犯与实施杀 人行为后自动采取抢救措施未果而构成的杀人既遂犯之不同,等等。 这些不同的情形反映了不同的既遂犯之危害性与罪责程度的差异,为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 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在综合考虑犯罪危害程度 和犯罪入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再决定适用恰当的处罚。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
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 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一是言论性行为构成的犯罪。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从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来看,犯罪既遂的行为人即既遂犯 构成的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符合的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即刑法分则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而分则条文的法定刑是为犯罪的基本构成设置 的。 关于既遂犯处罚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根据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经验,对 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罪刑规格定罪量刑, 在罪名上不需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尤其是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叙 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 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例如,同是盗窃 罪的既遂犯,有盗窃数额的不同,即使盗窃数额相同的,也有盗窃对 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同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犯,有杀死一人与数人之 别,有普通杀死与杀死后碎尸之别,还有普通的杀人既遂犯与实施杀 人行为后自动采取抢救措施未果而构成的杀人既遂犯之不同,等等。 这些不同的情形反映了不同的既遂犯之危害性与罪责程度的差异,为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宽严 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在综合考虑犯罪危害程度 和犯罪入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再决定适用恰当的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 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 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
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已经开始犯罪预备活动,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形态。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 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 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 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指刑 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也有两层含义: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 施和完成犯罪。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日的 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 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 态的完上述主客观特征的行为人,就是预备犯。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概括地讲,犯罪预备行为就是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具体说来,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 为两种类型即两类表现形式: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 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已经开始犯罪预备活动,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着手 实行犯罪的是犯罪预备形态。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 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 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 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指刑 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也有两层含义: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 施和完成犯罪。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 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 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 态的完上述主客观特征的行为人,就是预备犯。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概括地讲,犯罪预备行为就是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具体说来,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 为两种类型即两类表现形式: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 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积极的身 体活动,都是能够有利于未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因此,对犯罪客 体形成潜在的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正确理解和适用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处罚根据:客观上积极的犯罪预备活动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主观 上明确的犯罪意图所具有的主观恶性。 从宽根据:客观上没有对客体构成事实侵害,而且距离犯罪完成还 较远,具有相对既遂较弱的社会危害性: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也主要表 现为犯罪预备的内容,较实行故意的所表现的恶性也弱一些。 (1)从主客观统一上看,预备犯的危害性一般既大大轻于既遂犯, 也显著轻于未遂犯,因而我国刑法对预备犯规定了比照既遂犯从宽处 罚且轻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2)可以比照:罪名、法定刑、处刑。 (3)在决定对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宽处 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时,主要应当综合考虑如下情况:第一,行为 人预备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第二,行为人预备犯罪行为的性 质、危害程度及其进展程度;第三,行为人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具体 原因:第四,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注意:1、当预备行为危害非常小,符合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时, 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考虑不予定罪: 2、当犯罪预备行为又触犯另一犯罪的罪名时,按照想象竞合犯处 理。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积极的身 体活动,都是能够有利于未来犯罪实行行为的完成,因此,对犯罪客 体形成潜在的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2 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正确理解和适用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处罚根据:客观上积极的犯罪预备活动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主观 上明确的犯罪意图所具有的主观恶性。 从宽根据:客观上没有对客体构成事实侵害,而且距离犯罪完成还 较远,具有相对既遂较弱的社会危害性;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也主要表 现为犯罪预备的内容,较实行故意的所表现的恶性也弱一些。 (1)从主客观统一上看,预备犯的危害性一般既大大轻于既遂犯, 也显著轻于未遂犯,因而我国刑法对预备犯规定了比照既遂犯从宽处 罚且轻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2)可以比照:罪名、法定刑、处刑。 (3)在决定对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宽处 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时,主要应当综合考虑如下情况:第一,行为 人预备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第二,行为人预备犯罪行为的性 质、危害程度及其进展程度;第三,行为人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具体 原因;第四,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注意:1、当预备行为危害非常小,符合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时, 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考虑不予定罪; 2、当犯罪预备行为又触犯另一犯罪的罪名时,按照想象竞合犯处 理。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