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农牧渔业) 目录 1)总则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6)合作各方的责任 7)董事会的组成 8)经营管理机构 9)筹备和建设 10)劳动管理、工会 1)生产与销售 12)财务、会计、审计 13)税收、利润和亏损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农牧渔业) 目 录 1)总则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6)合作各方的责任 7)董事会的组成 8)经营管理机构 9)筹备和建设 10)劳动管理、工会 11)生产与销售 12)财务、会计、审计 13)税收、利润和亏损
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险 17)商标 18)适用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20)其它 21)附件 第一章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 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二条合作各方 甲方: 注册国家 国
14)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 15)合同的修改 16)保险 17)商标 18)适用法律 19)争议的解决 20)其它 21)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 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 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条 合作各方 甲方: 注册国家: 国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注册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 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 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 共同分享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注册地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 。 第四条 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 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 例规定,并受其保护。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 共同分享
第四章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 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涂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 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 惠 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 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 吨,成鳗 以及其它水产品。 第五章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第十条甲方提供土地 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 美元 第十一条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合作方式:
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 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涂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 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 惠。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 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 吨,成鳗 吨, 以及其它水产品。 第五章 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第十条 甲方提供土地 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 美元。 第十一条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 批准。 第十四条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 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五条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 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 实物运至 港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 则由违约方负担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 第十三条 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 批准。 第十四条 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 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 第十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 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 实物运至 港。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 则由违约方负担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向中国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3.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