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 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 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16 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 (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 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第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 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 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一个例外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 权利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17 4、一个例外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 权利
代位”之二: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 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 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 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4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 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 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 险人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18 “代位”之二: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 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 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 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4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 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 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 险人
(三)分摊原则 1、含义 2、重复保险的概念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19 (三)分摊原则 1、含义 2、重复保险的概念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1、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准确的名称应为“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含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 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保险 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 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 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高于实际损失 额的赔偿金;也在于维护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与 义务公平的原则。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20 1、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准确的名称应为“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含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 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保险 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 得超过实际损失额。 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 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高于实际损失 额的赔偿金;也在于维护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与 义务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