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适用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执行下列水 运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JTS115-2014)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JTS/T272-1-2014)。 (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 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包括《沿海港口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 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 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沿海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 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1 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适用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执行下列水 运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一) 《水 运工 程建 设项 目投 资估 算编 制规 定》 (JTS115-2014)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JTS/T272-1-2014)。 (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 定额(交水发﹝2004﹞247 号),包括《沿海港口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 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 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沿海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 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三)《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JTS116-1-2014)《內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 (丌TS275-1-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JTS257-3-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 用定额XJTS275-2-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 275-4-2014)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JTS277-2014)。 四)《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 基发〔1997〕246号),包括《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 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 五)《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 (JTS117-1-2016) (六)《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丌TS116-4-2014)《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 (七)《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JTS271-2008)
2 (三)《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 JTS116-1-2014 ) 《 内 河 航 运 水 工 建 筑 工 程 定 额 》 ( JTS275-1-2014 ) 《 内 河 航 运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定 额 》 (JTS257-3-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 用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 275-4-2014)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 (JTS277-2014)。 (四)《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 基发﹝1997﹞246 号),包括《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 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 ( 五 ) 《 港 口 设 施 维 护 工 程 预 算 编 制 规 定 》 (JTS117-1-2016)。 ( 六 ) 《 水 运 工 程 测 量 概 算 预 算 编 制 规 定 》 (JTS116-4-2014)《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 ( 七 ) 《 水 运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JTS271-2008)
建筑安装费用计算 营改增后,水运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费用=税前建筑安装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式中: 建筑安装费用,指水运工程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疏浚工程、水运工程测量的建筑安装费用 税前建筑安装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船舶杋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之和; 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 附加税费,指应计入建筑安装裝费用内的,以增值税应纳 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 附加等
3 二、建筑安装费用计算 营改增后,水运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费用=税前建筑安装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式中: 建筑安装费用,指水运工程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疏浚工程、水运工程测量的建筑安装费用; 税前建筑安装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人工费、 材料费、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之和; 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 附加税费,指应计入建筑安装费用内的,以增值税应纳 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 附加等
水工建筑及安装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 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JTS115-2014)《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 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及配套定额、《港 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等计价 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 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 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増值税 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2专项费用指在工程实施中发生一定工作量或费用性支 出,如施工过程中工程构件及大型设备运输的过路、过桥、 过闸、疏浚物倾倒等发生或缴纳的费用。专项费用应根据工 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税金
4 三、水工建筑及安装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 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JTS115-2014)《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 号)、《内河航运建设工 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及配套定额、《港 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等计价 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 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 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 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2.专项费用指在工程实施中发生一定工作量或费用性支 出,如施工过程中工程构件及大型设备运输的过路、过桥、 过闸、疏浚物倾倒等发生或缴纳的费用。专项费用应根据工 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税金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材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材料综合抵扣率见表1。 表1各类材料综合抵扣率 序号 材料名称 综合抵扣率(%) 黑色金属 16.15 其中:自行加工的钢拉杄、钢管桩等 14.01 2有色金属 16.49 3木材、竹材及制品 1629 4水泥及胶凝材料 15.88 5砂石砖瓦 4.14 6焊接材料 1625 7油漆及涂料 1687 8油品及化工材料 1658
5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材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材料综合抵扣率见表 1。 表 1 各类材料综合抵扣率 序号 材料名称 综合抵扣率(%) 1 黑色金属 16.15 其中:自行加工的钢拉杆、钢管桩等 14.01 2 有色金属 16.49 3 木材、竹材及制品 16.29 4 水泥及胶凝材料 15.88 5 砂石砖瓦 4.14 6 焊接材料 16.25 7 油漆及涂料 16.87 8 油品及化工材料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