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
6 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
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 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 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7 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 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 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彖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 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増值税额。销项税额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ⅹ税率 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 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8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 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 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彖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 第〓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9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彖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 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10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 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