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 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 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 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 机关
四、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 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 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 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 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 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 级机关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 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 机关和抄送机关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 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 级机关。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 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 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 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 文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 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三)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 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 文; (4)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 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四)其他行文规则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 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 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 注明经政府同意。 (2)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 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其他行文规则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 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 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 注明经政府同意。 (2)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 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行政公文的格式 (-)公文的书面格式 公文的书面格式是指公文的数据项目在公文文面上所处的 位置和书写的形式 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部分包括公文份数序号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 签发人等项
五、行政公文的格式 (一)公文的书面格式 公文的书面格式是指公文的数据项目在公文文面上所处的 位置和书写的形式。 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部分包括 公文份数序号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 签发人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