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 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 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 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 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 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 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 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 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
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 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
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 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
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 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 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 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 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 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 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 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 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 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 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 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 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 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 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 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 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 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 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