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1-3条) 立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学范围一国家机构以外、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 表彰奖励一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条例》促进亮点一,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 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优惠 政策,这使得“公”、“民”平等,表现出了历史的进步性。 《条例》促进亮点二,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 方式,放宽了市场准入机制 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出资人得到支持,而使那些以办学为名捞 取非法利益的人难以得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1—3条) ◼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办学范围—国家机构以外、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 ◼ 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条例》促进亮点一,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 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优惠 政策,这使得“公”、“民”平等,表现出了历史的进步性。 ◼ 《条例》促进亮点二,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 方式,放宽了市场准入机制。 ◼ 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出资人得到支持,而使那些以办学为名捞 取非法利益的人难以得逞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 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还必须包括遵循国家相关的教育法规 颁布本条例既是配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也是《民办教 育促进法》要求国务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所在 ■本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必须具有一致性、规范 性,同时对一些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留有余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 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 ◼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 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还必须包括遵循国家相关的教育法规 ◼ 颁布本条例既是配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也是《民办教 育促进法》要求国务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所在 ◼ 本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必须具有一致性、规范 性,同时对一些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留有余地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 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 换发办学许可证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已经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依法向审批 机关申请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 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 换发办学许可证。 ◼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 已经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依法向审批 机关申请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
、修改学校章程
三、修改学校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订立章程是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是学校的活动依据和自律文件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 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 订立章程是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 是学校的活动依据和自律文件